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助于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凸显制度优势,发挥治理效能,为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提供坚强保障。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今天,大力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将裨益于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发展阶段注入法治力量。
一、坚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根本坐标,社会治理创新,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我们党很早就形成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法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如延安时期所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因重视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利民的方针等得到中央的高度评价和群众的广泛拥护,这一贴近生活、深入民心的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既反映出党领导下政法干部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风貌,也突显出政法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进步初衷。
实践表明,有法必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得到认真贯彻的时候,司法公信力就越强,人民群众对法治事业的信心和认可度就越高。目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社会治理中,要紧紧围绕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思维精准施策,依靠法治方式有的放矢,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传承红色法治文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基层安,天下安。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新时代“枫桥经验”被誉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其一大特色在于在党的领导下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相互融合,尤其是将法治纳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过程中,通过法治来平衡社会利益、弥合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发挥了法治的保障作用,确保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既要在法治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将自上而下的问题排查与自下而上的问题反映结合起来,畅通群众合法诉求的表达渠道,丰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路径,规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标本兼治;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准确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范,认真做好符合基层社会治理实际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积极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纷方式相互衔接联动,形成有法可依、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进而凝聚调解合力,呼应社情民意,依法定分止争,使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坚持深化改革和务实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而务实创新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日渐完善的坚定支撑。社会治理法治化,离不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各项制度机制的有序改革和有效创新。越是深化改革,越是创新发展,越要具备法治思维、法治意识。针对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在社会治理领域所带来的深刻变化,要在具体行为中体现法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核心要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要树立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效果导向,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运用改革方法发挥制度优势、防范风险挑战、释放治理效能。注意发现得到干部群众普遍支持的社会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将其纳入制度机制建设,使改革成果利于人民、服务人民。另一方面,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契合社会生活发展实际的制度设计、具体举措,积极倡导在法治框架下的务实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的“真创新”,杜绝“为创新而创新”的“假创新”。将社会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趋利避害、造福人民的治理效能,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保障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根基。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王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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