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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自然共同体:个体与共同体的依附关系

马克思自然共同体:个体与共同体的依附关系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一把钥匙,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共同体,重点不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研究进行单纯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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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身处于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现实状况中人和社会遭遇的困境促使他反思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一把钥匙,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共同体,重点不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研究进行单纯的历史重述,而是进行逻辑重构,从而揭示市民社会的起源。通过上述研究,他试图阐明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同时也是暂时的,而非永恒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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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为物质基础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共同体实际上可以称之为“土地共同体”,因为土地是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人们通过在土地上直接获取自然资源或者通过耕作、种植农作物间接地获取公共消费品以维持共同体的存续,并从公共的消费品中通过分配获取个体的生存资料。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收集和改进劳动工具以提高劳动所得和防御能力。

每个个体只有将自己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时,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土地的占有者以及部分产品的享有者。自然共同体中不存在完全私有的财产,公共财产是作为共同体存在的基础,个体只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占有者而不是无条件的、永久的所有者。共同体的共同性体现为共同的土地上的共同劳动,以及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为共同体内成员所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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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为主要物质基础的自然共同体有三种形式,但是三者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有所不同马克思通过考察不同的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试图从它们当中探索市民社会产生的可能性。他认为形成市民社会需要两个前提一一第一,“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值其价值”,第二“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

首先,亚细亚共同体表现为专制的统一体,共同体是土地的附属品,人们围绕可耕作的土地定居从而形成区域性的共同体,但是共同体一经形成则对其所属土地有着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亚细亚共同体由各个农村小共同体构成。专制的统一体凌驾于这一切小共同体和个体之上。土地以及以土地为基础产生的所有成果,表现为公共财产,个体甚至小共同体都只占有作为共同体成员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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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处于共同体的支配和庇护下,为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服务,无法实现自由劳动。因此,在亚细亚共同体中不存在个体拥有私人的所有物,而只能占有剩余产品。此外,在亚细亚共同体中手工业和农业紧密结合,城市和乡村紧密融合,共同体内部完全可以实现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和交换实属偶然只是存在于个别家庭间的一种偶然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手工业不具有普遍的商业性。

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在这种超稳定的专制共同体中“土地为共同体所有”这一特点很难发生变化,它更难以发展为市民社会,除非外在的力量打破其稳定性。其次,古典古代共同体实体为城市,(这里的城市和乡村,指政治层面上的古代社会中的乡村和城市,而非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到的经济层面上的“农村与城市相对立”中相应的概念。城作为治场所表现为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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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实际上无法脱离农业和土地而独自存在,所以它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村落”。在城市中,土地在所有权上依然归属于共同体,但是城市的成员,即自由且自给自足的农民可以支配和使用部分土地,即私人的占有土地。但是,这种自由的前提仍然是作为共同体成员,因此个体拥有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形式上的自由。

此外,古代共同体“里面存在着“古代人’固有的重视农业、蔑视工业意识形态的物质结构基础”,因此,古代共同体中虽存在相对的私人土地和自由劳动,但是对手工业和商业的抑制,使得其生产力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无法产生普遍的自由劳动与货币交换的情况,不足以发展出脱离共同体的、纯粹为个人所有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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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马克思认为这种古代共同体也无法成为市民社会的摇篮最后,马克思在日耳曼共同体中找到了市民社会产生的可能。日耳曼共同体表现为集会,由家庭构成,每个家庭分散在各地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当要处理公共事务时,散落在各个地方的家庭聚集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

在日耳曼共同体当中,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不是公有制,而是家庭私有的补充。共同体的共同性表现在通过历史形成的血缘、语言的联系中,以及各个土地所有者处理公共事务时短暂的交往关系中(集会)。例如,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但随着人口的再生产和土地资源的有限,必然导致向外扩张土地,这时家庭间就会结成“军事共同体”共同对外征战,从而获得共同的土地。

也正是在这种持续的公有土地扩张过程中,对新土地分配不均以及外来人口的划入,形成了阶层分化,致使日耳曼共同体中,逐渐出现了贵族、农民、贱民的划分。马克思在其文章中指出,贵族在实际上管理着共同体,他们是土地财产的实际占有者,通过支配自己土地上的农民来利用公有地,获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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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贵族实际上具有土以及其他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农民和贱民是贵族的被保护民,归属于贵族管辖农民作为共同体成员占有小部分土地,手工业者、商业者和战争中被收纳的人员则是贱民,只有贵族分配给他们的极少部分土地,有时候甚至无法享有土地资源手工业者、商业者,无法实际占有土地,他们主要依靠手工物品或者出卖劳动力同贵族和公民交换生存资料,被迫成为“自由劳动者”。

这就产生了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裂。但是,在日耳曼共同体中并没有产生市民社会中自由的“雇佣劳动”马克思对“雇佣劳动”进行了经济学定义:“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而在日耳曼共同体中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一种获取货币以期换取生存资料的“短工”活动,是一种偶然的“劳动交换”。不过在这里,马克思找到了市民社会产生的两个前提一一分工和交换的出现以及劳动同土地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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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血缘为纽带自然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围绕土地定居前的原始状态。它沿袭了人类动物祖先群居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群居生活是以血缘为根基的。迁徙、游牧是个体在自然共同体中最初的生存状态,因为最初的共同体并不占有固定的土地资源,他们的劳动对象是变动不居的自然界。在自然共同体定居之前,游牧这样充满冒险的生存状态,使他们不得不通过家庭人口再生产和部落联姻来增强对抗自然危害和其他部落威胁的力量。

此外,马克思认为,自然共同体的生产力处于十分不发达水平,财富水平越低,受血缘支配的程度就越高。基于这些因素,血缘成为自然共同体内部的核心要素,成为维系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纽带。家庭间以及部落间通过联姻和通婚使得共同体不断壮大。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在血缘关系中必然会逐渐生成家长式的统治”,这是人类从史前时期就具备的群居生存方式下的组织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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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社会形式最初的组织机构,其内部秩序按照成员的代际年龄、能力、威望等综合排位。马克思曾提到,“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这种自然生成的内在权威,是维持共同体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也是血缘纽带作用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奠定了以自然共同体为内核,发展出的三种不同形式共同体中“统治和服从”关系的基础。

以共同规范为保障

规范对于共同体而言就是以维护共同体存续为首要价值的共同准则。马克思认为,自然共同体的生产力处于十分不发达水平,财富水平越低,受血缘支配的程度就越高。基于这些因素,血缘成为自然共同体内部的核心要素,成为维系共同体的纽带。之所以需要共同规范,是因为当自然共同体以土地为核心开始群体性的定居生活时,人口持续再生产总会因为生产力不足的问题而引发生活资料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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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当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拓展土地资源以及增加劳动力人口,这意味着共同体需要对外征战。战争的结果,往往导致土地以及人口的整合,战败方的土地和人民被纳入战胜方的共同体统治之中。这就引起一个问题,原来主要以血缘为纽带的纯粹共同体,由于外来人员的融入而变得逐渐复杂,社会关系发生变化,血缘在凝聚本族和外族构成的新共同体的作用不再明显,更无法承担起维护愈加复杂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时候就需要共同规范来约束和规制日渐壮大的共同体组织。在自然共同体中,从共同规范的目的和作用来看它要求其成员承认共同体的地位,服从共同体的统治和支配,以此作为共同体成员首要的身份依据那么自然共同体的共同规范必然呈现出整体主义的特征。例如,在古代东方社会一一中国,一向采取群体本位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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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当时的社会状况动荡不安,战乱纷扰。在土地大量开荒和人口大规模迁徙的整合过程中,共同体面临秩序重组的问题。孔子主张“仁”“礼”,并试图通过这两条规范来调整人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他倡导“克已复礼为仁”,即要求个体约束自己来维持家国的稳定,压抑个性以成全共同体、群体的规范化统治,因此“仁”“礼”实质上就是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进而维持共同体统治的带有整体主义特征的共同准则当前。

西方国家虽然个人主义盛行,但是回顾历史,在《旧约》中我们也看到了带有浓厚的整体主义色彩的一系列规范。例如,在《旧约》的前期经卷《出埃及记》《约书亚记》《申命记》中,都提到了一种整体主义的思想,即个人的错要由整个家庭的受罚来弥补,祖先的过错,要由后代的子孙来承担:奉献神和摩西的子民必须要团结。

这实际上反映的是,古希伯来人于公元前 1000 多年因饥饿整体迁徙至迦南,在与原住民的融合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规范。后来古希伯来人改名以色列,意为“共同侍奉神的子民”,也同样体现出一种维护新共同体秩序的整体主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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