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
建设项目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依据企业自己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所有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建设工程发承包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定额计价,企业不分大小,一律按照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量,按规定的费率套价,其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共担,业主提供量,投标人提供价,风险分摊。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项目实体和措施分离,这样加大了承包企业的竞争力度,鼓励企业进来那个采用合理技术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按定额方式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技术,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的“个性”竞争的空间有限。
4、清单计价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耗量计算,在目前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的情况下,现行全国统一定额仍然可作为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参考。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竞争性。
一是《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名称一栏,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
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
三、《清单规范》的一般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5、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6、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四、投标报价的方法
承包商如何创造变更条件,变中求利?
1、前期投标策略的铺垫
投标前分析变更的可能性,对可能变更的项目报低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取消该项项目或减少其工程量,承包商并未因该项目的低价受到实际的损失,通过这一方式可以提高其它项目的单价,对分析可能增加的工程量的项目还应加大不平衡报价的力度。
2、为合理的变更创造条件
对利润空间较大的项目,应想办法寻求增加工程量,对亏损的项目应创造条件减少相应的工程量甚至取消该项工作。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施工的经济性,还应结合其他分项工程,积极地为合理变更、索赔创造条件
◆注意:
1、清单的工程量只是用来招标用的,不是竣工结算的量。
2、竣工结算应该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如清单的量计算有误,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且工程量的增减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幅度,出现较大偏差,此时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据实调整结算,即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结算量。
3、作为招标人不能凭借自己有利的市场地位,将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转嫁投标人。
4、作为投标人,应依据《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做好竣工结算。
五、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08版的区别
1、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2、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3、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13版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版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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