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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之策

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之策在转型社会、风险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步来临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群体性事件治理之策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必然要求。

【摘要】在转型社会、风险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步来临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必须探寻有效治理之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之维理应成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之策。

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怪圈

客观而言,群体性事件是任何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共性难题。对于这一难题,理性的态度不在于回避或否认,而在于以合理的方式予以纾解。但是,对于当下中国而言,解决之道面临着阻滞。深层次看,这种障碍的集中体现就是忽略法治。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层面。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群众的诉求理应得到回应。为此,近年来中央不断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督促地方政府予以落实。但是,这一政策导向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误解乃至滥用。一些本来没有明确或者正当利益诉求的人,以为只要自己纠集一部分人或参与别人的闹访、缠访,就会得到利益满足。于是,因闹而来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日渐显现。有研究表明,因法治缺失而导致的闹访、缠访占群体性事件相当大的比例,当前因缺乏法治意识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

“领导签字更管用”。领导签字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有些签字并不是依法依规,而是维系于领导个人的一念之间或上级领导的个人指示。结果,领导签字颇有市场。拿到签字的人,如获至宝,处处绿灯甚至获得大量额外收益。这种方式虽然短平快,但是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方面,更多的人陷入“签字”怪圈,用“签字”来落实“签字”,而不是从法治的角度想办法如何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当事人会不断闹事以试图继续获得领导签字,进而谋取更多利益。不管哪种后果,情况都是一样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而且处理的难度日益增大。

“事件处理的管、控、压”。很多案例表明,在现场处置环节,极易出现个人判断同法治逻辑不甚吻合、法治逻辑被排挤的情形。在一些干部看来,如何迅速管控住混乱的局面是其首要任务。有时,迅速出动警力、用武力对抗武力、毫无原则地妥协退让成为一种不自觉选择。很显然,在强调规则、协同与合作的法治逻辑下,这种管、控、压有时是背离法治要求的。管的逻辑、控的思维、压的手段,同法治本身就是背道而驰。很多事件正是在这种管、控、压的逻辑下继续恶化。事实上,如何管控事件需要的还是法治思维:用法律引导参与者理性表达诉求,寻求共识。

群体性事件治理之策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必然要求。经验表明,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根本之策。

让法治浸润在人们的心里。当前所出现的“闹大”效应、谋求领导签字,均是法治思维缺失的鲜明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是实现群体性事件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减少群众的“违法”期望。要依法严惩群体性事件中的非法行为,切断少数人“闹大得利”的期望。如可以通过案例的示范效应,打破“闹大”惯性,建立良好的法治维权环境。其次,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关键是要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司法权威,真正做到让司法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公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再次,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通过普法宣传和学习教育等多种途径,让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坚守规则思维和程序思维,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治化渠道。客观而言,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源于缺乏合法、通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因此,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民众提供平等表达利益的法治平台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更好地发挥传统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如发挥发挥人大代表、党代表的作用,不断强化人大代表、党代表作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功能,合理利用信访在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尤其是要让涉法涉诉案件回归到正常的司法途径;另一方面,不断开拓新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如拓宽网络表达渠道,打破现有的单项沟通模式,搭建群众利益表达网络平台,形成党群、干群互动的利益诉求沟通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群众利益诉求信息整合平台,综合运用模型分析、统计分析等现代化手段对各种信息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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