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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甘孜藏族自治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实行先期识别、分析和评估,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甘府发〔2015〕32号)定义为准。

第四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实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民主科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源头防范、重在化解;权责统一、统筹兼顾”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予以配合支持。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委托或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八条 甘孜州各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结合实际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国家、省级行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拟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监督考核机制,监察机关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目标督查部门对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和逗硬考核,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关闭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牧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重大政策及其措施;

(四)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等群众利益诉求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六)涉及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七)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等重大政策;

(八)涉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九)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十)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重要恢复重建项目等;

(十一)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规模性民俗活动、宗教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等;

(十二)重点设施搬迁、边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

(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等事项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新常态下发展理念,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相关隐患,是否存在引发民族、宗教等敏感性问题的相关因素;

(四)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五)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引发负面舆情、涉稳事端等的风险因素,以及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因素的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若国家及其相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评估要求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甘孜州各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负责组织辖区(行业)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决策主体。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竞选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上报省、国家审批的,所涉县(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报请州人民政府组织复审。

重大行政决策需县(市)、州审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即可。

第十七条 甘孜州各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一)根据行政决策涉及的性质、特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步骤、方式和目标,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为评估做好各项准备;

(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举行听证、专家论证、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研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四)针对找准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研究制定预防化解措施,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评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

(五)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行政决策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评估结论;存在中风险的,作出暂缓实施评估结论;存在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评估结论;

(六)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风险等级、化解措施、评估结论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主体;需要多级共同决策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应当逐级上报,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监督。

第五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决策主体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属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决定;属中风险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决定;属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决定。

第二十条 对决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严密监控、排查化解出现的新隐患、新问题,最大限度消除稳定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发生社会稳定事件时,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若无法有效应对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严禁擅自违规实施。

决策主体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化解、消除稳定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期望和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但存在重大稳定风险不能及时实施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妥善处理相关合理诉求,并进一步研究、分析、预测存在的稳定风险,为决策尽快实施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条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责任追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未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无视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三)在评估报告所列稳定风险尚未化解或应急处置预案尚未制定的情况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四)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决定的;

(五)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责任追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评估结论失真的;

(三)未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找准或找全风险点,致使防范、化解措施不当,应急处置预案失效的;

(五)未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通过竞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责任追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当密切跟踪、监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而未实施跟踪监控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而未采取措施防范化解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四)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因未遵循社会稳定风险报告书的指导,对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机构和参与人员从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库,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参与稳定风险报告审查,实行随机抽选和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严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州、县(市)价格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结合实际制定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收费指导标准和专家审查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咨询费指导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农牧区群众和寺庙僧尼自发组织开展规模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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