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其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这些不同的法律发展 类型逐渐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海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法国等最早走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其创设和形成现代法律的过程中,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因此,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内发性法制现代化之所以发轫于西欧,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因,乃是由于在一些西欧国家,商品经济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特别是11世纪以后,自治城市在西欧蓬勃兴起。这些城市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商业贸易的发达。西方中世纪城市的主体社会力量是市民阶级。城市市民的主体是商人和工匠,因而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活动是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灵魂,追逐利润是这一活动的目的。西欧商业资本主义的涌动与扩张,以及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广泛活动,推动了经济交往规则的革命性变化,也促进了法律意识的转型与发展,从而为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第三,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到古罗马的共和体制,乃至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发展,为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系统的建构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历史资源。近代西欧的政治革命,不仅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而且造成了代议制度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西欧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首先表现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扩展与广泛化,以宪法为中轴的诸法分立的法律系统蔚为大观。然而,西欧法制现代化运动总是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近代法律精神启蒙运动。构成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思想基础的,乃是近代的自由、法治和人权观念。这些观念在那个时代“是非常革命的”,“从此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水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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