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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

【法治观察】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未来五年全面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未来五年全面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十三五”规划的未来五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时期。法学界、法律界期盼通过“十三五”规划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能够从深度、广度和力度上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全面贯彻和遵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思想和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部署的基础上,我国未来五年的法治建设在以下十个方面值得期待。

一是进一步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十三五”时期,应当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领导、协调、促进、评价和监督,尽快建立健全中央层面统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体制,建立国家级法治建设的高端核心智库,研究制定与“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相匹配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对地方、区域和领域法治建设的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

二是更加重视提升“国家法治实力”

和平时期,法治实力不仅是国家的软实力,也是国家的硬实力,更是国家的巧实力。相对于军队、枪炮、经济、科技等力量而言,法治是国家的软实力;但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破坏法治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和制裁,因此法治又是国家的硬实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国家意志、损害国家权威;法治更是国家的巧实力,和平时期国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往往表现为法律纠纷,国际的争端和冲突往往表现为“法律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不战而屈人之兵,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有效治理、依法解决国际矛盾冲突的最高境界,也是大国和平崛起的最高艺术。“十三五”时期,应当更加重视国家法治实力建设,努力提升国家的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充分发挥我国现代法治文明的新功能。

三是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地位和权威。宪法强则国家强,宪法弱则国家弱。把我国宪法从“闲法”变为真正有效的“宪法”,使宪法能够长满“牙齿”进而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建设。“十三五”时期,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完善违宪违法审查和监督程序,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立法备案审查、立法合法性审查、立法撤销等制度的作用,从立法体制机制上保证法律体系的动态和谐。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完善法律解释机制和程序。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适应性。建立以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运用等为主要依据评价立法质量的倒逼机制,规定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责任将每年执行、实施和运用法律法规中发现的立法问题向同级人大报告,以此为动力推进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

四是大力推进国家“良法体系”建设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良法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良法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促进人民福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制约公权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十三五”时期应当更加重视和推进国家良法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有效表达立法诉求提供更为便捷的条件,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正义”的过程,使法律体系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保护神”。

五是进一步明确“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五年目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硬任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硬指标。未来五年,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应当根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克服“司法体制改革过快,法治政府建设滞后”的状况,尽快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五年纲要(2016—2020年)》,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六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建设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建设法治体系的根本转变。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经济的理念,形成更加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更加严密的市场经济执法体系,打造更加公正的市场经济司法体系,创立更加有效的市场经济护法体系,培育更加文明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保障。

七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

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顶层设计与地方、区域、部门、行业等具体实施相结合,自上而下发动与自下而上实施相结合。目前,全国各个地方、各个层级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举措在本地方和本区域的实践,积极推进“法治省市”“法治城市”的创建活动。在这种形势下,“十三五”时期应当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和积极引导“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和区域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激发地方、部门和行业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活力,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变成地方、区域和基层的自觉行动。

八是尽快制定实施“国家法治指数”

国家法治指数是“法治GDP”的主要载体和实施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国家法治指数,不仅是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尺度,也是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十三五”时期推出和实施国家法治指数,用以评价考核领导干部和各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实际状况,必将大大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

九是通过法治引领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然而公平正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道德概念,缺乏统一的共识和标准。因此,“十三五”时期应当将事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使其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应当把社会上关于公平正义的不同认知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法治途径和法治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扎实推进民主立法(分配正义)、依法行政(执行正义)、公正司法(矫正正义)、自觉守法(守护正义),就是通过法治引领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本途径。

十是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切事业,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不仅是一个政治话语,更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权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普遍利益的法律化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治化。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表达为法治话语,就是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十三五”时期,应当进一步推进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同时将环境权、和平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入宪;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特别是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保障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从人权保障体系上着力解决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等老大难问题,着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进一步健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制度,加强对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审议批准这个公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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