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市域社会治理被认为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征程上的重要环节,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既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要求和决策部署,也要结合市域本身的特征进行统筹谋划,发挥市域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语境要求和理想追求之下,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当前推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事关市域社会治理的质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科学立法,夯实治理根基
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作为国家治理组成部分的市域社会治理,也必须回应这一要求。“科学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根基。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以立法引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市域治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同时,要将“科学”之理念融入市域立法过程之中,统筹国家治理整体布局与市域社会治理具体需求,充分考量市域立法的具体规制对象及其特征,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制方法与手段,摒弃经验立法、工程立法、政绩立法、封闭立法、主观立法,为具体的治理活动奠基夯实的法律基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让市域社会治理扎根于沃土之中,真正做到良法善治。
(二)严格执法,扶正治理轨道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阶段,是法律的权威与生命之所在,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将法律规范体现在市域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要推进城市综合治理与执法活动规范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守执法程序与执法标准,秉公执法、尽职尽责。要在市域范围内全面贯彻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执法活动透明化、公开化,使国家与社会能够有效地进行执法监督,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要针对过去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乱象,总结市域社会治理经验,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特征,对症下药、扶正轨道,在法治的框架中有条不紊地开展治理活动。
(三)公正司法,坚守治理底线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要必须严格规范市域范围内的审判与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司法不公、严惩司法腐败,在法治的轨道上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要加速司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素养,加强司法服务与司法保障,充分满足市民对于司法资源的需求。要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落实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要将市域范围内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等纳入法治框架中,利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群策群力,共同构建公平、正义的防线,使市民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有效规制司法人员行为、划清司法权力边界,加强司法活动的自律与他律,坚守市域社会治理的底线。
(四)全民守法,营建治理环境
守法是社会成员与法律制度的对立统一,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加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推进市域范围内的全民守法,将守法的观念植入市域人民心中,由此方可形成共建法治的合力。要加强市域普法宣传与法治教育,在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全方位普法,合理发动群众、利用数字技术,扩大普法范围、提高普法效率。要注重揭示法律的良好品质,消除市民抵触,让市民了解“为何要守法”;培育市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市民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从而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构建优良的法治文化,促进法律与市民生活形成良性的互动,使法治精神走近群众、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法治环境。(张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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