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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感知的社会工作的四种割裂(四)——直接与间接工作方法

我所感知的社会工作的四种割裂(四)——直接与间接工作方法关于第四期的议题,笔者有两个备选,聊一聊社会工作的本土与国际,或是聊一聊社会工作的直接与间接方法,经过一番思索,笔者选后者——社会工作的直接与间接方法。严格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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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期的议题,笔者有两个备选,聊一聊社会工作的本土与国际,或是聊一聊社会工作的直接与间接方法,经过一番思索,笔者选后者——社会工作的直接与间接方法。

严格来说,社会工作的“直接”工作方法与“间接”工作方法不算是割裂,只能说是因势而异,不可一概而论。立场笔者认为,直接与间接代表的是社工在与他者互动关系中的距离,或影响某个特定对象的方式,每名社工都有自己的直接服务对象,但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服务方法”。

直接工作方法或间接工作方法已经被广泛认同,无论是在我们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考试的大纲或指导教材中,还是在各类行业文件中,甚至是学术论文中都存在。不少专业实务工作者或是学术大咖、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也这么提。

比较普遍的定义是:直接工作方法是指直接作用于服务对象的,包括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法。间接服务方法主要是指督导、评估、研究、社会工作行政等。

还有些定义是:直接服务于居民群众的方法,就是直接工作方法。

出于不理解,笔者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考古,可能挖掘能力有限,最后在某论中似乎找到了答案。笔者认为这其实应该是一种通俗的、帮助初学者理解的说辞,但在最初的定义中缺乏解释,所以后来被异化。

从目前接受度比较高的定义来看,大家心中的社会工作方法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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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其中个案工作(微观)、小组工作(微观)、社区工作为直接社会工作方法,督导与评估、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行政为间接社会工作方法。

真是这样吗?

“直接”是指不经过中间事物。相反,“间接”则是指经过第三方或中间事物发生联系。按照这个常识,我们一起来判断以下哪些服务可能运用直接工作方法,哪些服务可能运用间接工作方法:

A 是一名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人员,同时也是社会工作行业协会个人会员,根据机构运营经验编撰并向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书

B 是一位高校社会工作教育者,带领学生开展某项主题的社会工作文献研读工作

C 是一名社会工作督导,为社工提供集体督导服务

D 是一名社会工作评估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评估,并向委托方和被评估方反馈结果

E 是一名社区社工,策划并开展社区志愿者能力建设小组活动

F 是一名岗位社工,开展针对现役军人的个案工作

根据目前广泛认同的定义,以上服务中如果说涉及了个案、小组或社区工作的就是运用了直接工作方法,那么社工开展的志愿者能力建设小组,以及针对现役军人的个案工作算是直接工作方法。

如果只针对居民的才算运用直接工作方法,那么严格来说仅能力建设小组活动才是。

大家不觉得奇怪吗?

如果以上服务者都是社工,那为什么很多社工的服务都没用“直接工作方法”?

所以问题不在方法上,而在我们对关系的理解上。

其实,以上ABCDEF都使用了直接工作法,不信我们一起理一理:

A 作为机构管理人员,也是行业协会会员,他的工作对机构同工负责,对主管单位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因此撰写提交建议书是他的直接工作,不需要依托第三方发挥作用,即便工作内容倾向于社会工作行政,也是用了直接工作方法。

同理,B、C、D、F根据自身的角色定位,都运用了直接工作法作用于自己的服务对象,且可以通过第三方或者其他介质作用更广泛的对象。

相信大家已经发现BUG了,其实“直接”或“间接”与工作方法无关,而是指服务对象或者针对特定服务对象产生的作用。

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图示来代表社会工作系统,那么它是一种扩散性网络,而不是像累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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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社工的服务是由个体-家庭-社区-社会构成的系统,每个层次都可能使用个案、小组、社区、督导评估、研究、社会行政的方法,同时,在每项方法上,都可以运用到个体、家庭、社区和社会中。从而形成一个渐变的整体。

社会工作是立足于问题和需求的,而不是独立地、泾渭分明地使用某种或某些方法。

即便社工的直接服务对象是一名辍学的少年,社工可能采用个案的方法,同样可以将有相似问题或需求的少年组织起来开展小组,可以进而改善或优化社群或社区环境,可以此为例开展研究,甚至可以因此制定服务标准,进行政策倡导。

当然,一名社工协会成员,如果正在进行一项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作,他亦然可以进行专项研究,从督导中获取信息积累经验,甚至以具体的机构、社工或具体的服务项目、服务工作个案为例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每名社工都符合他角色定位、功能分工的“直接”作用对象,但并不存在直接方法或间接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系统中,有的社工有更多元的角色,而有的定位单一,所以在所采用的工作方法中有强有弱,而这些都是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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