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人所得税
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1)在税法主体方面,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2)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商业银行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简言之,商业银行是经营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由三部分组成:(1)现有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3.信托
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它反映的是一种三边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按照法律关系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贸易信托、金融信托和不动产信托。按照信托的目的来划分,可以分为经济性信托、公益性信托。
24.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真实、完整、合法是其三大原则。
25.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有四项: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26.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7.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嘱八个项目。
28.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助是在人们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社会和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是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指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栗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区组织为提高各类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并帮助遇有一定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而提供和组织实施的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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