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年即将来到,元旦之日将有91部文件正式实施或者修改,其中包含8部法律、3部行政规章、2部司法解释、7部部门规章、57部地方性法规、14部地方政府规章。本期推文将这些文件进行汇编,以备读者们参考学习。
元旦施行的新规(元旦施行的新规新闻)
?法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通过,完成了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到国家立法的位阶上升,它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的履职程序,还强化了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
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有利于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旨在鼓励和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0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社会经济措施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10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陆地国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陆地国界工作的领导体制、部门职责、军队的任务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等基本内容,以及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陆地国界法是我国在国土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
新修改的工会法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涉及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在线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提高了司法质量效率,对司法资源配置进行合理优化,有益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学进步法共分为十二章,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等方面全面阐述。其中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行政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6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2021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该条例以及证监会相关配套规则,确立了以当事人承诺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和解”,放宽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适用流程,完善监管机构审查认可机制,彻底摒除原行政和解试点办法的弊端,大幅提高制度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彰显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智慧,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进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中国式证券行政和解新阶段。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和条款对201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三处修正,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和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
?部门规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该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改革等政策相衔接,充分吸收各地有益经验,对军休服务管理作出全面规范和提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22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被取代。
新规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内容进行整合、完善,增加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相关要求,同时也对三包责任范围、退换货条件相关内容进一步作出规范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此外,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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