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天下财用岁入,有御前钱物、朝廷钱物、户部钱物,取索支用,各不相知。”
临安府(临安府是现在的哪个城市)
中央财政的各部分财赋都有自身的收支情况,但在实际的财赋调拨中,频繁出现将各部财赋调拨到户部的情况,户部与内藏在财赋的调拨与平衡中主要是合作的关系。
内藏与户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史载“出内帑以佐外帑”。绍兴二十九年(1159)五月,宋廷因为要辅佐户部财赋调度,所以协调内藏和户部之间的财赋,令内帑调钱给户部。
隆兴二年(1164)闰十一月,于内藏库支借银“应副户部支遣。”朝臣的观点是希望皇帝能够“取宪仁祖,用度好赐,更加节约。凡不得已而锡予者,但降赐目,付之有司,则疑谤自销,而户部经费亦可少纾矣。诏候内藏库有绢日拨还。”
可见缓解户部经费紧张,除了节俭,还有内藏财赋的相助。这种帮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本属于户部的钱财,因种种原因被蠲免,被免去的财物由内藏出钱出物补足;二是户部钱物不够支用之时,由内藏财赋支出。前者的特点是降低户部财赋的损失程度,后者则更倾向于户部与内藏之间财赋的调盈补缺。
内藏财赋存与内藏库。内藏库最早源自平定诸国后所得,史曰:“太祖初平诸伪国,得其帑藏金帛,以别库储之,曰封桩库。”
但是,以财赋经营辽地、赎回幽燕之地的等目标未能实现,遂将其用于兵费,以免扰民。基于内藏库在管理上有着直属御前、催纳严格的特点,我们可知内藏财赋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私属性。
对户部所蠲财赋的补充,朝廷采用直接支拨内藏钱物的方式。高宗朝“常因蠲民之赋,而出内藏之钱,以赐三司,以代所蠲。”
也就是“朝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阙”。隶属于户部的财赋被蠲减之后,朝臣建议“乞量拨内帑之蓄以补其(户部)数”。
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三日,朝廷放免诸州军身丁钱一年。“所放丁绢,约计二十四万余疋,于内库支降本色绢并买绢钱各一半,应副岁计支遣。”
在户部岁入有碍的时候,内藏会补足户部。绍兴二十八年(1158)九月二十四日,朝廷将积欠税苗作倚阁处理,“于户部岁计有妨,当从内帑支降钱物,以补其数。”
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平江、绍兴府、湖、秀州遭受水灾,下户积欠的税赋均被免除,高宗提出“止令具数,使于内库拨还。朕平时无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耳。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复何所惜耶!”
于是将平江府、绍兴府、湖州诸县灾伤所有以前积欠税赋除放,让受灾县在五日内开具要蠲放的数额,于所在州进行审查核实,经过转运司、户部、御前,逐级上报,最终在十一月一日下诏,“内藏库降钱三万九千六百一十贯七百四十二文,付户部,充绍兴、平江府、湖州被水人户合放上供物帛、钱、米数目价值。”
做到了“捐内藏库帑钱补足大农岁计”。户部损失的财赋收入,内藏拨还补足。由内藏补足之后,户部也不再催欠。同样,旧日所欠财赋由内帑补足后,户部的财政压力会得到一定的缓解。
因受灾而蠲免的钱物,内库会根据宋廷的要求进行补还。乾道元年(1165)二月,“浙东、西”遭受水灾,孝宗减放这些地区的身丁钱绢,“将减下之数,于内库纽支银绢,拨还户部。”
显然是内藏补足了户部减免的赋税。淳熙六年(1179)十二月,临安府税重,“免收税一年。其税额合纳钱,已令内藏库等处对数补还。”直接反映的是内库财赋对户部的资助。
孝宗朝同样经常将内藏之蓄积“捐以助版曹”。史载隆兴二年(1164),“秋霖雨害稼,细民艰食,出内库银四十万两,付户部变转,收粜米斛赈济。”
这里值得深思的是,赈济的钱是内库出的,但是出面对细民进行赈济的是户部。户部执掌常平、义仓赈济之事,就财赋支出名义上来看,由户部来赈济较为名正言顺。亦有可能是户部利用内藏的支持,弥补自身财赋的不足。
此外,户部还明确了犒赏军队的钱物由内藏负责供给。南宋背海立国,军事活动是最大的国事。
南宋与周边政权的冲突时有发生,“内藏之建,小欲助有司经费,大欲有事戎虜。”统治者在这样的战争背景下,也是多次强调内藏财赋从未浪费分毫,都是以军费支出为主。内藏财赋犒赏军队成为常见的记载,“凡支犒金银钱帛以巨万计,悉出内库,户部不与焉。”
除了捐资助版曹,史料中也会涉及户部向内藏借钱的情况,如,“三司有阙,则于内藏库假贷”。隆兴二年(1164)闰十一月,“于内藏库支借银一十万两,应副户部支遣,日后令本部收簇拨还。”
南宋“举内帑之财,而属于三司之使”的特点决定了内藏财赋的支出与户部关系密切,在户部的财物无法满足中央政府各项花销的情况下,内藏财赋担任起调拨钱物给户部的重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户部财力的支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不需要户部进行偿还。南宋户部往往因经费紧张而向内藏借银,到了还贷的时候,户部没有足够的财赋偿还所借,史载“休兵浸久,用度滋多,(户)部尝患无余。”
极少的情况是明确记载户部向内藏借银,但是偿还的形式、内容和期限等要素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异时三司用度不足,必请贷于内藏,辄得之。其名为贷,实罕能偿。”
户部借而不还的经济现象表明,财政借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金的财政借款中,有多种手段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债权的落实,资产的清收,资金筹集渠道的核实都能降低财政借款中的风险。
而南宋时期户部经费使用中的窘迫决定了借款的高风险,朝廷对户部的借债偿还能力是有客观认识的,才会出现不予偿还的情况。与其说南宋的财政借款是解户部燃眉之急的清泉,不如说南宋将借款作为调节各财库之间财力的方式。
内藏与户部之间的财赋调拨并非是单向的,朝廷在以内藏财赋助版曹的同时,也存在将户部财赋调拨至内藏的情况。主要包括政策层面的旧例和执行层面的对弈。
南宋初年,户部循例调拨财赋至内藏。高宗建炎四年(1130)十二月十七日,诏:“左藏西库岁供内藏库钱、金、银,并依建炎四年例,止逐旋供纳银五万两,权免。”
可见南宋初年,户部所辖的财库每年都会向内藏库调拨钱物,虽然在建炎四年(1130)免除了这个事项,但是也能从暂行的政策中看到户部对内藏收入的帮助。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和取消,是户部与内藏在财赋分配上的拉锯过程。
户部与内藏财赋的分隶过程中,通常在执行层面会出现双方对弈的情况,内藏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先地位并非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户部和内藏对财赋隶属的相互制约是存在的,诏令中才会强调内库正额的优先性,内藏才会提出如果任由这种先纳左藏库的方式继续,将会影响内藏库财赋支用的抗议。这种抗议即是伴随着内藏与户部的财赋平衡关系的变化。
内藏、户部与朝廷的财赋多少,总是在变化中维持着一定的平衡。内帑钱额从旧额的每岁一百零五万缗,到十一万多缗,再到七万余缗,与户部、朝廷的财赋博弈分不开。
可见,在实际税赋征收中,内藏并不始终处于优先分配的地位,财赋收入的波动,才是真正体现户部与内藏财赋的协调。
在户部财库按例向内藏供银的过程中,钱物由户部调至内藏,再由内藏支出,朝廷为什么要多此一举,为什么不直接从户部财库中支出,而是选择由内藏经手再支出呢?
根本原因是中央政府要制衡各部门的财赋收入,用调入内藏的方式来平衡各财库之间的力量对比。
其次,内藏与户部财赋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下,内藏的财赋数额并非一直保持着最高,财库赋入数额的变化,凸显的是各财库对财赋的争夺,这其中有各部门的实力对比,也有中央政府政策的偏向。
南宋强调的内藏赋入优先,也是在强化内藏的实力。最后,户部财赋调入内藏,也能反映内藏支出的庞杂。无论是奉亲还是备军,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需要得到户部财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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