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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解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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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一份);

(7)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5、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办结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8、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四类。

(1)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2)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密切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3)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4)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 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 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是:

(1)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行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设立。同一行业在本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3)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

(4)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这类社团原则上应从严掌握。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边缘的、交叉的、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10、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有三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有五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1、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哪些?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12、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社会团体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二份);

(4)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5)《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一份);

(6)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7)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一式一份)。

注:以上“*”的为可选材料,即有变化的提供变化的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9、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20、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1、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社团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2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2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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