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计划解决
马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本市推进创建家庭友好型企业”的代表建议收悉。近年来,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需求逐渐强烈,其中,构建家庭友好型企业是重要一环。您的建议指出了本市家庭友好型企业创建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展创建活动、制订认证标准、加强引导扶持等建议,非常全面而精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家庭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会同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就您的建议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家庭友好型企业创建方面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其中,创建家庭友好型企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2016年以来,本市按照《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持续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创建标准、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的源头治理。为全面综合考察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情况,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设置了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了考察企业落实女职工保护等规定的情况,促进企业在支持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作用,我们在创建指标中设置了多项相关评价标准,包括执行国家工时制度、执行国家休假制度、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为女职工设立母婴室、职工满意度等,并对其中关键指标赋予了较高分值,引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工育儿假、产假/陪产假等各项休假规定,重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方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成果。至2021年末,“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总数已达11036户。创建成功的达标企业除被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和证书之外,还可以享受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动监察范围等多项激励措施。对其中的优秀企业,推荐参选国家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授予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
据统计,前述与家庭友好与女职工保护关系较为密切的几项指标内容,达标企业执行情况良好,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得分率为99.67%、执行国家休假制度得分率为99.85%、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分率为99.75%、为女职工设立母婴室的比率为71.22%、职工满意度得分率为99.26%。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引导、督促企业注重家庭友好和女职工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市人社局将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等部门,与市妇联密切合作,继续在全市各类企业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了进一步突出家庭友好和女职工保护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本市的文件精神,适时研究调整创建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制度利用率”、“举办职工亲子工作室”、“安排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等内容纳入评价指标,进一步发挥创建活动在支持家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企业与劳动者和谐共进的良好局面。
二、制定认证标准方面
标准问题,按照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标准制定,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立项、发布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标准。市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并提出家庭友好型企业认证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配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此外,市有关部门认为适合开展团体标准制定的,市市场监管局将共同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自愿采用,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认证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即认证是由依法取得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单位进行标准符合性的一种判定活动。您提出的依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自助经办系统”开展相关家庭友好型企业申报和评审活动,不符合《条例》对“认证”的定义,故不属于认证监管部门的职能范畴。
我国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目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外,其余涉及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相关认证活动均为自愿性认证,由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如市有关部门认为具备开展“家庭友好型企业”相关认证工作的条件和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配合协调。
三、加强引导扶持方面
税收优惠方面,市税务局认为,您的税收政策建议,对制定支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方面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中央,市税务局将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建议。
便利措施方面,去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市委、市政府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全市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60万套(间)以上,其中形成供应40万套(间)以上,全面健全完善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
2020年3月,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市筹公租房供应区域范围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22号),规定市筹公租房中的三居室房源,可以安排4人以上(含4人)家庭单独居住使用或拆套安排使用。2022年1月,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上述政策口径使多子女家庭在大户型房源中得到优先保障。市房屋管理局支持家庭友好型企业通过单位整体租赁等方式关心解决职工安居问题。市房屋管理局将在申请审核、房源对接等方面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上海海关将结合家庭友好型企业的定义、范围、信用状况等,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便利化措施。
生育支持方面,市总工会注重发挥工会在促进生育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方面的作用,多年来,通过开展“四季恋歌”青年职工交友活动,破解青年职工婚恋难题,通过建设爱心妈咪小屋,保障生育返岗女职工母乳喂养权益,通过举办职工亲子工作室,缓解职工育儿后顾之忧,支持男女职工平衡工作、家庭和个人生活关系,提高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满意度。
今年,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市总工会联合市卫健委开展上海职工生育支持系列活动,围绕优生优育、孕产期健康、儿童早期发展、疾病预防等6大系列,组建专家团队,推出直播课程,组织开展50场技能比武,帮助职工掌握生育养育的科学知识和必备技能,倡导和营造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家庭文化和社会氛围。
3月份,市总工会根据国家、上海有关人口生育政策和法律条文精神,修订并发布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2022版)》,把婴幼儿照护服务、职场性别平等以及女职工生育假期、父母育儿假等内容纳入协商内容,推动法规政策在用人单位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引导企业支持家庭发展。
休假和弹性工作方面,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年休假的基础上,2021年修正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为了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离不开企业和职工的共商共建,市人社局积极倡导企业树立家庭友好观念,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采取灵活办公模式,实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以可伸缩的工作时间以及灵活多变的工作地点远程办公、在线办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执行国家法定休假规定的基础上,自行设立各种形式的福利假期,关爱员工家庭,平衡“工作-家庭”关系,创建家庭友好型企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