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清华学姐诬陷学弟猥亵,到两个成年“孩子”造谣女子出轨快递小哥,再到最近天津某中学女教师辱骂学生,“社会性死亡”成为了新晋网络流行语,开始不断出现在,社会新闻的标题和评论区里。
到底什么是“社会性死亡”?
被普遍认可的出处,是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殡葬人手记》,其中定义的一种死亡形式,就是社会性死亡,指的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而今天网络中的“社会性死亡”,则是指某个大活人,与社会上的关系完全断绝。而这里面又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主动“社会性死亡”,简单解释,就好比日本的“宅一族”,更多的是一种个人生活状态的选择。被动“社会性死亡”,就是前面提到的这些案例,是要重点讨论的部分。
被动“社会性死亡”,表现在社交往来断绝,社会名望损害等社会关系决裂与社会评价颠覆,也就是被社会排斥,孤立。
被“社会性死亡”的人,结果就像前面案例里的主角一样,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严重影响,工作受到影响,可能会失业,可能无法再就业等等。严重的可能引发精神疾病,最终导致自杀也说不定。
被“社会性死亡”的人,起因也非常的一致:道德败坏。
猥亵,诬陷,出轨,嫌贫爱富,在没有触及法律底线时,这些都是道德问题。
法律之所以被公认为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因为有标准,有范围,并且相对稳定,代表了全社会普遍道德水平的最低容忍度。而道德呢?这个范围有多大?
从道德主体上讲,就有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个人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范围事实上也比社会道德大得多。
社会道德的底线是法律,个人道德底线又在哪儿呢?我们说一个人坏到没边儿了,那就是禽兽不如,看看这个底线,都突破物种限制了。
社会道德的最高点又在哪儿呢?是个人道德的最高点。我们说一个人好到没边了,就形容他是圣人,可是这圣人存在吗?即便存在圣人,那社会道德真的可以与个人道德看齐吗?只有一种可能:全社会只剩下这一个圣人。一个人那还叫什么社会?
个人道德就是这样一种上下都不封顶的存在。而社会道德是有边界的。
法律有条文,有规定,这就限定了社会道德底线的具体标准,触犯什么法律死刑,触犯什么法律监禁,而且不能朝令夕改,所以相对稳定。
个人道德有标准吗?我养宠物狗,吃狗肉的人在我的眼中,就是不道德;狗场的主人卖的就是狗肉,但是每年资助贫困学生,助养身边孤寡老人,在这些人眼里,他就是大大的好人。不同的人,不同的生活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甚至于不同的情绪状态下,道德标准一样吗?事实上,个人道德,更像是一个个不稳定的点,不规则地游走于一个人的一生当中。
所以我们这一个个独立的人,有没有资格对另外独立的个人进行道德审判?
完全独立的个体,确实没有,可是人本来就不可能是完全独立存在的,所以才有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必须存在联系,必须发展关系。为了保证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秩序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须保持一种,动态的和谐和相对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个人道德上,与其他个体达成一种妥协,形成一种公认的道德范围,也就是社会道德。同时,个体也获得了在社会道德范围内,评价其他个体的权力和标准。
那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法律自然不必说,但那个是底线。底线以上,我们怎么评判?
也有标准,叫作公序良俗。一般的公共秩序,一般的公共道德。
在公共场所抽烟的人,你可以批评他没有公德,但是人家在自己家里抽烟,你不能破门而入大骂他没有公德,就算是朝阳群众也不能。那个叫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对你态度恶劣,你可以投诉他没有职业道德,也可以选择再也不去,但是你不能组织一群人,去砸了人家饭店,就算扯标语堵饭店大门也不行。这个叫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个教师,公然用恶毒的言语侮辱学生,并且用贬低其父母的语言刺激学生,我们可以谴责她没有师德,要求学校对她严肃处理,甚至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她的教师资格,但是我们不能在网络上公开她的个人信息,煽动网友对她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发出死亡威胁。因为,这样已经开始,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
社会道德就是这样,有标准,有范围,同时也限定了,个人进行道德评判的标准与范围。
再回到“社会性死亡”的问题上来。今天网络上的“社会性死亡”,可以看作是个体,在违反了社会道德,但远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而受到的一种,来自全社会自发的惩罚,也可以说是自然而然的代价。
但是要注意,这个惩罚要来自于自发,要自然而然,要符合等价原则。
就用最近天津女教师的事件为例。她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谁?是被她辱骂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所以她必须对这家人诚恳道歉。间接触犯了谁?所有不认同她的价值观的观众,比如广大网友。所以广大网友通过谴责她,维护了社会道德风气,通过转发新闻,扩大事件的影响,最终让她所在的学校,对她进行应有的惩罚。她身边的人因为此次事件,或许会疏远她,或许会谴责她,但也只是她身边,认识她的人而已。所有的这些,就是自然而然的惩罚,即使让她“社会性死亡”了,也是等价的惩罚。
但是当惩罚结果已经确定后,仍有网友继续穷追不舍地“人肉”她,公开她的相貌,公开她的个人情况,并且煽动其他网友不要放过她,声称要让其“社会性死亡”时,就不再是等价的惩罚,而成了某些别有用心者自嗨式的狂欢。他们标榜着自己有貌似崇高的道德,其实已经游走在道德底线的边缘了。
社会道德标准内的个人道德,才是个人在社会上的行为指导,过高或者过低,都只能由自己承担,更不是拿来评价别人的标准。
警惕屠龙的勇者,最终变成恶龙,这样的老生常谈,居然可以一直常谈,也是一种讽刺。
参考资料:
中国青年报 2020.11.27 《“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申竹月
中国青年报 2020.11.27《制造他人的“社会性死亡”:小心裹挟情绪的伪正义》聂书江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01《论社会道德状况与个人道德素质的相互作用》王孝哲
思想教育研究 2010.09 第184期 《论个人品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其关系》蒋勇/邱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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