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我院顺利举办第157期暨南法学论坛·名师讲坛。本次讲座邀请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童之伟主讲,主题为“实践法学一般理论的‘5+1+1’基本范畴体系”。讲座由马腾教授主持,学院数十名师生参加了讲座。马腾教授对童之伟教授莅临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向现场师生隆重介绍童之伟教授的学术履历和学术成就。
(童之伟教授)
童之伟教授是第二次来我院讲学,他对朱义坤院长的邀请表示感谢。讲座伊始,童教授开宗明义,实践法学是以法权说(faquanism)为中心,对立于“本本法学”。相对于讲求经验的判例法,制定法更加重视对现象的抽象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基础理论一定是要能够解释所有的法现象,不可存在任何矛盾,亦不能存有任何例外。在介绍实践法学和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童教授提出问题:中国法学有无一般理论?他认为,中国法学的确存在一般理论,试图运用权利义务来解释法律的一切现象,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律关系等问题。然而,权利义务说及权利本位论是否正确值得怀疑,童教授认为“法权说”是更符合实际情况的一般理论。
继而,童之伟教授展开实践法学一般理论的 “5+1+1”基本范畴体系。他先列举了无争议的三个概念:权利、义务、权力。以往以权利义务概念为基本范畴的一般理论将与权利本质不同的权力化约为权利,从而导致解释上的矛盾,无法厘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不符合现实。童教授介绍实践法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中的“5”,即五个基本范畴,包括权、法权、权利、权力、剩余权。他首先对“权”进行解释。鉴于所有的法学辞典中“权”未获得解释,在其它的一般法理论中权亦没有获得研究,童教授指明实践法学最重视“权”。“权”在法律的表述中比比皆是,却未有深入研究以致一直存在模糊。“权”一般构成的是复合词,如“立法权”“审判权”“财产权”。而且,“权”是汉语法学中独有的概念,在西语中找不到对应物,只能使用汉语拼音quan来指代。“权”可以分为权利(right)、权力(power)和剩余权。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是与剩余权相对应的概念,由法律规定的“权”是法权,法律之外的“权”是剩余权。童教授是从马克思主义对商品概念的抽象提炼中获得启示,对法权即权利与权力构成的统一体进行论证,揭示这五个基本范畴都是对财产的分配:权力分配公共财产,权利分配私有财产,法权分配归属已定财产,剩余权分配归属未定财产,权分配一切财产。
童教授还简要说明另外两个基本范畴,即“1+1”。一是义务。义务与权相对,可以展开五个概念,即义务、法义务、个人义务、公权义务和法外义务,但在基本范畴体系中,只取义务作为基本范畴。这是因为权和义务是一种伴生的关系,义务是“负”权,属于第二性问题。因此,作为第一性的权需要详细展开,而义务仅列其一即可。另一个是法或者法律,这一范畴中涉及的是法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之前的权和义务这些范畴都是研究法的内容,而这里所指是法的形式,可以形象理解为一个“框”或“袋子”,装的内容是权和义务,即前面介绍的5+1。童教授总结,这7个基本范畴涵盖了从形式到内容的一切。
马腾教授对学习童教授的理论感到温故知新,既重温初学这套原创性理论的醍醐灌顶,又跟随童教授的思想发展与理论接续而收获新知。童教授的法权说历久而弥新,他的讲授与分享深刻而实在。
(讲座现场)
讲座进入交流环节,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陈健滨提问:第一,在“法权”学说中,权力和权利作为两个核心范畴,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第二,应该如何运用这种作为一般法学理论的“法权说”去研究部门法中的相关问题?一般法理学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接壤之处”在哪?童教授现场绘图形象说明:权力和权利相加等于1,统合为一个“法权”统一体。权力和权利在统一体中是一种此消彼长的比率关系。当权力的含量过高时,权利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反之亦然。因此,应在二者间探求平衡,这样社会生活才既充满活力,又不至于混乱无序。一般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的整体探究,部门法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局部探究。缺乏对法律现象的整体理解,部门法学研究就会缺乏深度,难以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部门法研究若想取得成功,一定要上升到一般原理层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江怡提问:第一,“法权”学说是一种法概念论上的建构,能否用于分析传统法理学上的命题?第二,“法权”学说是否会给法律推理带来影响?童教授解答:第一,在观念上,我们可以将世界分为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前者中的诸多现象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后者则是知识、理论、学问。主观世界要能准确反映和解释客观世界,无论何种法概念论,均要能有效解释、规范法律实践。“权利-义务”之所以不能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就是因为其未能在时代变化中有效解释现有中国的法律实践。第二,法学核心范畴的界定虽是一般理论问题,但同样会对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造成重要影响。这是因为法律推理需要借助恰当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上的认定不当、词语短缺,会使法律推理缺乏适切的概念工具。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薇提问:第一,法外公职义务之客体是否还包含公职人员和社会组织?第二,“5+1+1”法权理论将“法”比作“筐”,用来承载“权”、“法权”等基本范畴,形式的“法”能否承载习惯、道德等法外概念?童教授解答:第一,法外义务不包括公职义务。法外义务的主体不是公职机关,公职机关蕴含的power要多于right。其次,我国法律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法外之权在“全部权”中的比率适当。第二,法是在普遍规范意义上理解。道德、习俗等法外因素可以被还原为法权,但其地位应当重新予以评估。
童之伟教授以这场精彩的演讲、思想的盛宴,展示实践法学的一般理论,并分享他在爱思想网站的学术专栏与重要文章。他领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方法、构建原创性法权中心理论的造诣、倡导中国实践法学与本土话语的主张,对我们研习法学理论颇富启发意义。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讲座后,童之伟教授向学院赠送著作,与朱义坤互赠新作,并和学院老师们交流座谈。
(互赠新作)
文 | 沈子渊
图 | 李勇标 周嵩
编辑 | 赵国栋
初审| 马腾
复审 |朱子木
终审发布 | 林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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