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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田雨晴: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社会范畴及其理论意涵——基于对《关于费尔巴哈的

李栋、田雨晴: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社会范畴及其理论意涵——基于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李栋、田雨晴: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社会范畴及其理论意涵——基于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研读

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社会范畴及其理论意涵

——基于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研读

[摘 要]术语的革命指向了哲学—世界观的革命,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初就实现了对“社会”一词的意义重构,奠定了社会范畴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基础性地位。但人们在不断使用此概念时,却忽视了对其真实内涵的追问,导致了诸多争议、偏见和误解。从马克思主义新哲学观的诉求出发,破除实体性、实证化、抽象性的研究方法,重新发现唯物史观的社会范畴及其意涵,是开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研究的前提。

作为一个高频词,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也是我们开展社会历史研究的一个理论质点。当前,由于不少研究者不求甚解或概念误用,不经意间引起诸多误读与纷争,这些误读与纷争并非无关宏旨的词句之争,而是指向了重大理论问题和学术热点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社会范畴如果不能在唯物史观的基地上得以阐明,许多问题的讨论就会歧义重重。究其原因,不同哲学—世界观统摄下对“社会”一词内涵的理解迥然不同:诉诸西方思想史,先有唯名论与唯实论对社会概念的歧见,后有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本体论形而上学的划界,以及当下学科建制下对社会概念的前提性限定等,不一而足。对社会概念的把握,直接切近马克思所创立的哲学—世界观的基本问题,亦即与哲学本体论定位和思维方法问题直接相关。1845年,马克思立足新的哲学—世界观对“社会”范畴进行意义的重新建构,强化了社会范畴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本文试图以唯物史观为理论背景回到经典文本,对马克思的“社会”范畴做出既有原则高度(马克思哲学世界观原则高度)又涵摄具体理论的科学阐明。

笔者注意到,新近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大辞典》收入了“社会”词条,并对社会概念做了简略注释,即从词源学上来看,社会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基础上的人类共同体”;从生成论的视角来看,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总体来看,马克思哲学视域下的“社会”范畴,既指向了人的现实世界,又表征着人的社会历史生活总体,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内在结构、基本矛盾和社会形态演进等基本理论紧密关联。

一般来说,“社会”是与“自然”相对举的一对哲学范畴。“自然”毫无疑问是指涉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自然界。从传统本体论哲学的视角来看,“自然”实际表征了“宇宙观”意义的存在(先在于人的存在),费尔巴哈崇拜自然的原始直接性,把自然视为自在的、本然的存在,费尔巴哈哲学将自然加以神化而受到马克思的批评。在马克思那里,与人无关的自然对人毫无意义,强调自然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哲学要直面存在世界本身,即与人相关的现实世界,强调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的不可分割性。由此出发,马克思意义上的自然概念也是“与人相关”之自然,于是从“自然”范畴中又引申出“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一对哲学范畴。显然,“人化自然”是被人的实践活动所改造、认识,并打上了人之主体意志的自然世界。

当然,马克思实际上也承认了自然对人的先在性和基础性地位,但不难看出,“自然”被纳入知行之域,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而存在,相比较而言,人的世界却有着更加复杂、更加丰富的展开形式与规律性。由于“人化自然”不能表征“人的现实世界”的全部意涵而推动马克思对“社会”范畴进行了意义重构。

对马克思经典著作较熟悉的人一般都会有一个印象,马克思往往在多重语境下使用社会概念,且在不同语境下社会概念的意义侧重点亦不同。实际上,问题的重点在于社会概念的析出与马克思、恩格斯1845年哲学世界观革命有直接关系。就像1886年恩格斯在《资本论》英文版序言中所强调的“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马克思对自身哲学存在论的见解与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和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做了严格区别,从而在新世界观语境下对“社会”概念赋予更加丰富深刻的内涵,以《提纲》第六条、第八条为例。

在第六条中,马克思指认了人的“社会性”,从而对“社会”概念的科学把握奠定在对人的正确理解上。“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此,马克思指出了费尔巴哈把握人的本质问题的局限性,即没有对人的“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而是以“自然关系的逻辑”孤立地把握人的存在方式。马克思强调以人之“社会性”为基础把握人的现实本质,从而人的本质不再是“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第八条中,马克思又以客体性视角展开讨论,强调将社会生活(实际上就是社会)纳入“人的实践”来理解。他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在此,马克思批判的矛头指向了黑格尔哲学以“绝对观念”来把握存在而“引向了神秘主义”的深渊,即在黑格尔哲学看来,社会只是绝对观念的外化和表现形式而已。马克思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社会意识源于人的社会实践过程,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是一种“醉醺醺地”“头足倒置”的哲学。于是,马克思的哲学—世界观在批判黑格尔哲学基础上实现了辩证法的“翻转”,将哲学视野投向与人相关的现实世界,即以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历史生活。

综合来看,马克思在此强调了“人”与“社会”是以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指涉关系,从而将社会纳入哲学范畴来进行意义上的重新改造。而正是由于实践本身具有和强调的客观物质性、能动性和历史性,使得社会概念同时具有了客观物质性、作为人的主体性、现象学意义上生成性等并纳入了社会历史研究的宏大视野。《提纲》最后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在第十条中,马克思三次使用了“社会”。在“市民社会”“人类社会”中作为主干词出现,在“社会的人类”中作为限定词使用。显然,“市民社会”指涉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形态、特定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而“人类社会”是强调社会之一般,实际上等同于存在的现实世界本身,笔者在前文“存在论”问题的讨论中已有论述;社会的人类,在此与费尔巴哈意义上自然逻辑的“类”的普遍性做了区分,在马克思哲学意义上,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存在,而不是无差别的“孤立的”“自然联系”的存在。在此处,马克思又重新强调了人与社会的“相互指涉关系”。在第十一条中,马克思提出了重构“社会”范畴的理论诉求,相对于哲学家们“解释”世界的逻辑,马克思开展哲学创造活动的立足点是“改变世界”,即为人类创生新质的社会历史生活。

由此做一个小结,笔者认为,当马克思从哲学存在论变革的高度出发,循着“自然——人化自然——人的现实性存在——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等线索逐步析出了“社会”一词时,将“社会”范畴成功地奠基于“实践”基础上。于是,“社会”范畴,作为历史主体的活动场域,或由历史实践创生的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具有了“自在”与“为我”的双重性,就成为我们科学把握唯物史观基本理论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资本论》及其他主要经典文本中,社会概念也被马克思恩格斯广泛使用,体现为两种形式。

1.作为主干词使用的情况,比如市民社会(高频词)、新社会、旧社会、封建主的社会、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人的社会、封建社会等;作为主干词一般做“存在性”“生成性”的概念,表征理论所关注的视域。

2.作为限定语使用的情况,比如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社会形式、社会联系、社会结构、社会阶级、社会形态、社会革命、社会发展、社会领域、社会制度、社会矛盾、社会发展、社会活动、社会力量、社会状况、社会史、社会阶段、社会机体等等。作为限定词一般做“社会性”意义来使用,表征社会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也是对人所创生的生活样态、实践形态的总体性把握,从而张扬历史的主体性。

总体来看,社会概念多数作为“限定词”来使用,且成为唯物史观在描述社会历史背景、文本语境、主体范围的重要表征。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形态》《宣言》《资本论》中社会概念的使用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内在关联。

一是深刻理解“社会”范畴是把握社会形态理论的前提。在《形态》中,马克思总结了前工业时代人类文明依次经过三种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从人类历史的宏观框架上构成了通常“社会发展五形态序列”之滥觞;在《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是社会形态理论的成熟时期,并呈现出“三种社会形态”与“五种社会形态”两种表达方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提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中,马克思提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而“时代”则理解为不同社会形态所代表的“历史时代”。马克思有时将“社会关系”与“社会”两个概念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其内核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解,凸显后者对前者的统摄性。

笔者认为,马克思基于欧洲社会发展而总结概括的社会形态演进图式,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性道路和规律性演进趋势。社会历史进程的每一阶段,即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历史时代的代表性。而社会范畴在此充分展示了其“关系属性”,即对人的生活世界的关系表征,这与历史主体改造世界的历史进程内在关联。

从历史认识方法来看,“社会形态理论”的总结概括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而不是相反。马克思认为,在人类产生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实践活动具有创生性和根本性;源于生产实践活动而缔结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关系,是统摄人类生活的最重要的交往关系;生产关系的阐发对认知人类社会形态阶段性演进具有关键意义。同时,马克思揭示了人类在实践中缔结的社会形式具有结构性,作为涵射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的“社会”,具有了双重关系属性:在人与自然的一关系的交互中,人呈现出区别于动物的质的规定性,即人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创造了人本身和人的现实生活世界(而动物的全部活动只是为了生存,自然也没有人类的生活);以此为基础,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中,人们在交往中不断创生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现为“领域性”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更实化为宗教、法庭、监狱、军队、学校以及哲学、艺术、历史等,统称为上层建筑。

二是重新阐明社会关系场域中的主体理论及其特定表现形式。关于“关系者”思想是把握人与社会同构性的逻辑联结点。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人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一旦形成,就现实地展开为整个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和“社会的人”。随着实践观点及思维方式的确立,马克思对社会和个人进行了“关系属性”的考察,即把一定发展阶段的社会理解为“关系性的存在”。以此为基本依据,不少学者将“社会存在”指认为“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一定的社会关系必然转化为现实的国家世界图景,人格化为现实的人(作为历史的结果)。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外化为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上层建筑,不断内化为宗教、教育、哲学、艺术、历史、社会价值观等社会意识形态,总体呈现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统一;同时,社会关系人格化为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人都是社会关系的化身,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他指出,“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只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是具有自己的意志、个性并与劳动敌对的劳动产物”。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对立体现的“就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就是本质关系”。而这种本质关系“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揭示了现实个人本质的社会关系属性。它表明,现实的个人,都由其所处的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本质规定性。显然,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关系下的资本家、劳动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社会关系的“资本”将整个社会机器、意识形态都纳入其“获利机制”中,于是,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和“劳动人格化”的工人就相应处于不可调和的对抗性关系中,而无论资本家其个性如何,也必然执行“资本意志”,承担追逐剩余价值最大化的社会角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企业家是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特定角色,展现出其追逐利润、创造财富的行为动机。同时,企业家是整体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规约与引导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资源配置、组织管理、技术创新等积极作用,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马克思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和概念的使用具有高度的理论自觉。他强调,“把社会当作一个单独的主体来考察,是对它做了不正确的考察,思辨式的考察”。回过头来,我们要审视由于概念的错误使用而造成的“理论遮蔽”,即对当前“社会”的认知、概念使用中出现的实体性倾向、实证化解读要保持头脑清醒,防止出现论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问题而偏离唯物史观基地的错误倾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将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抽象化倾向。当然,马克思对社会概念的建构,其首要的方法是“抽象力”的方法。但这种抽象不是李嘉图意义上“多中之一”的总结抽象,也不是黑格尔意义上超越现实之上的“精神实体”或概念抽象,而是深入到社会整体联系之中“多向一”运动的代表性抽象以及“一向多”运动中所包含的辩证结构。“关系者”思想是把握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重要维度。就每一种社会形态而言,体现为包容了现实的对社会内部“关系统治”的抽象。而反观当下的对社会概念的使用,社会概念更多地体现为任由主体建构的“总体性”而空泛化。社会概念抽象化的结果,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沦为抽空了现实内容的“标签”或概念术语。与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相对照,或陷入社会发展的空想而在革命热情驱动下陷入历史的盲动,或者幻为事实、标准、规律等等,而退回到“历史自动论”旧途中。

二是将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实证化倾向。由于受到孔德开启的实证社会学思潮的影响,在当前学术界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在相当范围内被实证化了。企图用“碎片化”“微观叙事”等来解构马克思的“宏大叙事”“宏观语境”,从而否认了历史决定论、规律性和历史统一性,对历史唯物主义来讲无异于釜底抽薪。马克思有没有揭示出一种客观、永恒和普遍的社会历史规律,这是20世纪以来后现代主义解构并引起的极大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等同于“线性的历史观”“实体化的社会观”而加以否定的做法,批判的“靶子”是错的,因为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不是“线性历史观”“实体化社会观”,这是问题的核心。在马克思看来,人与社会是相互指涉的同构性关系,既强调社会的发展性、规律性、趋势性,又张扬历史的主体性,即历史主体既是“剧中人”,又是“剧作者”。人类历史的进程是辩证的、实践的,而不是固化的和实体化的。

三是将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理解为“集合体”。所谓集合体即以旧唯物主义“直观的”“孤立的”“自然联系的逻辑”将社会把握为无差别的孤立个体的群聚体,实际上退回到了理性实体和物质本体论的旧途中。如前所述,马克思早在《提纲》中就对费尔巴哈的把握方式进行了批判。作为理论后果,在这种把握方式中,人的能动性、社会性被抽离,主体在社会中也处于可有可无的位置。马克思将“国家”“宗教组织”斥之为虚假的共同体,主要在于揭露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们意欲将资本主义社会抽象化为人类社会的终极形态的图谋。抽象化的“集合体”一方面消解了个体生命价值而使个体沦为附庸,另一方面又对统治实体(与劳动阶级对立的统治阶级)赋予发号施令的权威,以此为压制劳动阶级的资产阶级恒久统治建立意识形态合法性。

“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种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的观点是很明确的,作为真实共同体的未来社会乃是“个人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群聚,同时这种“联合”的最终的目的是所有“个体”的解放,而不是与个体相对立的“群体”的分裂与对抗[9]84。当社会被理解为高于“个体”存在的抽象“集合体”或统治实体,“个体”地位必然遭遇旁落。于是,当个体进入社会,也只能成为“集合体”的附属,在“集体”面前,人也成了无足轻重的工具和社会舞台上的道具。

结 语

术语的革命指向了哲学世界观的革命,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或者极端地说有什么样的社会范畴)就对应了什么样的人的存在方式。社会一词,无论作为主干词还是作为限定词,都从哲学世界观解释原则的高度来把握为“历史主体的社会历史生活”,即人的现实世界。这样的理论后果是,以生产逻辑为线索的社会历史生活的考察中,“具有不同性质和处于不同状态的主、客体关系就会出现”。主体、客体及其辩证关系的哲学分析框架内蕴其中。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的社会范畴,是将主体与客体统摄其中的理论域,由于生产关系之性质对生产性质的规定性,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有特征的社会”。

进而言之,马克思对“社会”范畴的意义重构不是为了确立一个科学的原则和客观的目的论范式,也无意依托“社会”范畴推演出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体系,而是将眼光投向了现实社会领域,即人的社会历史生活,并特别强调从特定历史情境、文本语境来把握术语概念的内涵。比如,马克思强调对社会、社会形态都要从“历史的暂时性”来理解,将英国视为现实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方式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剖析,“还把典型的意义上升到一般原理的高度加以概括”,彰显“典型的示范意义和未来趋势的预示意义”。当然,由“社会”范畴而衍生出的其他概念和理论热点问题,比如当前社会领域对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及对当下企业家与资本家、工人等概念报以形而上学的简单化理解的倾向,显然也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重要理论内容,笔者只是借由社会范畴进行初步探讨。

如果拓宽讨论语境,我们不仅要在唯物史观的地平线上理解“社会”范畴,更要进一步把握马克思哲学世界观变革的“真精神”。历史是人类实现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现存的社会形态是通向未来社会(共产主义)起点,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将“现存的条件”转化为“联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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