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强调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建构政府、创新主体、科技类社会团体、科研人员四位一体的科技伦理治理框架。
《意见》明确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体职责,为机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确立了风向标。
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的伦理风险进行主动研判、动态管理,及时化解可能的伦理风险和非预期重大事件。当下,机构伦理委员会是负责伦理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切实保障伦理委员会的合规运行与良序发展,确保伦理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维护受试者尊严,规范科技研发活动顺利开展。伦理委员会不能只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中被重视,随着学科交叉和深度融合,科技创新多元化,跨学科跨领域合作成为科技活动的新型特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都越来越多地成为“涉及人”的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而且这些活动因为所涉及的技术的先进性和未知性,可能具有比经典的药物临床试验更高的伦理风险。近两年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出现了成立高峰,但需要注意的是,伦理审查不能流于形式,应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意见》的要求,适时适度地把握了科技伦理的管理主体责任,有利于科技伦理治理形成一个团结的新环境。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科技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科技人员既是科技创新的直接主体,也是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力量和主体,不应仅仅是被动接受伦理审查和伦理监管,而应成为伦理治理的先行者,以负责任的态度,批判性考察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和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低质量的研究,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一方面,科技人员应积极参与科技伦理培训,确保掌握科技伦理相关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也有责任积极建言献策,弘扬科学专业精神,推动本领域伦理治理和风险防控。《意见》特别强调了应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将伦理意识植入基层科研人员,是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伦理问题的关键。
当然,在当下,设立明确的“罚则”可能是对创新主体和研究人员更有效的约束方式。《意见》中较为清晰明确地提出了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视情况不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这些处理规定,在之前任何一部伦理相关法规规范中都没有详细的提及,此次《意见》提出这些具体规定,对创新主体和管理机构都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公众,是科技创新的最终服务对象,对全面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公众信任是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治理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因此,加强公众科技伦理教育宣传,确保公众知情,维护公众信任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的伦理意识是推动科技伦理管理的最根本动力,只有社会公众主动关注自身的权益,才能切实推动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
(作者:詹启敏,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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