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实践智慧,关系党的建设质量、方向与动力等关键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科学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三重辩证逻辑,有利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规范制度体系。
一、“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相统一
主体是驱动事物运动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语境中,主体包含权力行使者和责任承担者双重政治意蕴,政党的党员、党组织是推动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的重要主体。唯物辩证法认为,要做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具体而言,既强调党内各级各类主体推进责任落实的整体性,又坚持通过突破重点带动整体向前。在管党治党中,只有抓住党内主体中的“关键少数”,才能管住“绝大多数”。
一是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员是政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在数量上是党内的“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对领导、组织和动员党员达成既定的政治目标发挥“以上率下”的关键作用。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管住党员这个“绝大多数”。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从严管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推进“五大体系”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严把政治关口,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同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党内条例的形式对领导干部考核作出总体规范,建立了科学的领导干部评价标准,健全了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在用人导向和评价标准层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的管理,为进一步促进全体党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少数”。我国具有“政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政治架构,党呈现出科层制的组织特点,党委(党组)上承党的中央组织,下接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党内各项政策的“中间段”,若政令在党委(党组)层面出现落实不力,就会引发“中阻梗”。只有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管住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这个“绝大多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党组)要严格管理党员与下级组织,发挥自身领导、监督和执纪的重要作用,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党的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从领导作用、工作原则和职责范围等方面厘清了地方党委、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党委要做到教育、监督、组织和动员党员,处理、监督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履职情况。2019年,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将党委(党组)落实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具体要求,以综合性责任制度的方式予以确定,构建了科学的党内责任链条。
总的来说,实现超大规模政党管理必须有效发挥党委(党组)在落实责任中的关键作用,以责任制度的形式推进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中国共产党的实践智慧。
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权力与责任是两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政治概念。中西方关于责任的伦理原则普遍认为,当主体被赋予行使权力的权限时,就同时负有满足权力授予方期待的责任,否则主体要被追责问责。从党内组织程序运行来看,党的各级组织的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会议,进一步剖析权力的源头,党的权力本质上来自于人民。无论是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或是各级各类党组织,要向党的代表会议负责,要向人民负责,相关主体有多大的权力,就负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要求,不存在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历史证明,掌握权力的主体若没有得到责任的约束,最终会导致贪污腐化以及权力滥用。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权力与责任的辩证统一,呈现出权责对等和失责必究的方法论意蕴。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党内各主体因所处的组织层级、职责岗位和单位类型不同,而被赋予调动与分配不同资源的权力。若主体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极易引发权力滥用、脱离群众和贪污腐败,甚至丧失执政根基。必须根据主体行使权力的情况,划定相应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规范主体的行为,保证权力的运行符合党的组织纪律和人民的期许。目前,在中国共产党责任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已建立起责任清单、职责清单和任务清单等制度,明确了普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集体等主体行使权力时所负有的责任要求,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组织原则。
二是坚持失责必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当主体未履行规定责任时,必须对其施以惩罚性措施,对失责行为进行严肃追究,才能有效推动主体落实责任,否则责任要求将流于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先后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完善了党内问责追责机制,使得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同时,有效的问责追究也产生了震慑作用,形成责任压力的多面传导,以督促其他主体积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不同类型责任相统一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有综合性的责任形态,不仅包含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两方面主要内容,还囊括不同的责任类型,只有在实践中科学协调多种类型责任的功能与作用,做到辩证统一,建构结构缜密的责任体系,才能真正理顺党内责任链条,科学有效地督促党内主体落实责任要求。
一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统一。个人与集体是政党组织中的基本要素,两者由于在组织运行逻辑中所处的方位不同,其所负有的责任也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职责负有个人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在所涉及工作范围内负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要相互协调,才能形成责任合力,以规范权力的行使。在党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中,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特定的工作、问题、环节和案件必须亲自处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负集体责任,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并加强所辖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可以说,对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边界进行区分,为进一步履责和追责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是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相统一。党内各级各类主体因被赋予的岗位与权限的高低不同,在履责中所体现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力度也各不相同,如果不明晰主体承担既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和贡献程度,就难以建立清晰的责任链条,以动员主体积极履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责任要分明,就是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把对每个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直接责任、配合责任划分清楚,该谁负责就由谁负责,该谁负主要责任就由谁负主要责任,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管理主体的责任。”在党的责任实践中,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属于主要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明确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有利于调动主体履责的主动性,为追责问责提供重要依据。
三是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责任落实是长期性的政党目标,具有常态化长效化的内在需求,除了从结果上对失责行为进行追究,以此倒逼主体履责,还需要对责任落实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以促进履责结果的正当性。由此,在党内各级各类主体负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党的上级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对主体行使权力的合规性负有监督责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此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有机整体,若监督责任缺位,难以及时对失责行为进行提醒与追究,无法形成责任压力的有效传导。因此,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是对责任落实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是管党治党的辩证方法,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本文系福建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境遇中文化安全的时代内涵及实践方略研究”(JSZM2021025)、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2021年度科研培育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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