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Observer总第606(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长春130031)摘要: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礼俗社会的“情、理、法”思维根植于国民性格之中。全球史观认为,现阶段人类历史处于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时期,法理社会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环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中共十五大提出以来,已近二十年,法律和情理的矛盾依然存在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本文即从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习惯出发,分析矛盾成因,寻求解决办法。关键词:礼俗社会法理社会实体正义依法治国一、乡土中国的礼俗社会背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开篇便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地理环境促使中国选择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农业生产则是附着于土地的。依附土地的生产,人员定居是常态,除遇到重大灾害或变故,人员流动率是很低的。而受土地承载能力的限制,使人员形成了聚村而居的团体式生活模式。自给自足的经济特性,决定村落之间的交流往来贫乏,各自保持隔绝的团体。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村落环境中,人员彼此之间是“熟悉”的,是一个几乎不接触陌生人的社会。熟悉产生信任,熟悉产生祖祖辈辈遵从的礼节和风俗。
“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里的规矩并不是法律,而是约定俗成的传统,这些传统绵延数千年,直至今日依旧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阻碍。二、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由来农业背景下的礼俗社会,人员往来是固态的,多数人终其一生,都是遵从礼俗、和熟悉(并且信任)的人打交道。所以传统的村落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内部人员之间互动频繁,各人了解、遵从并信仰传统礼俗。正如“单次的囚徒困境”和“重复的囚徒困境”结果不同一样,在充满重复合作的熟人社会中,违背礼俗的后果可能是个体未来全部利益的丧失,所以礼俗社会不需要法律的参与。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陌生人的社会,各人互不了解,凡事需要说清楚讲明白,甚至要签字画押,出了纠纷还得找个中立的权威裁断,这才产生了法律。反观西方的封建时代,多以城邦为单位,一城一国的模式十分普遍,较小的地域统治模式,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必然难以维持。纵观历史,动荡的社会相对于稳定社会,更容易过渡到下一社会阶段。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有其生长的土壤。君权和神权的斗争,亦是现代分权制度的雏形。西方社会早在陌生人往来频繁的封建时代,就习惯了分工明确、界限清晰的法理社会运作模式,法律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
与之相反,中国的封建时代是政治结构非常稳定的时代,尊卑有序的儒家思想和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巧妙地交织成中国人独有的“情、理、法”观念。中国礼俗社会的法律多属于停留在一些可言不可说的、意会的规矩的东西。礼俗社会的利益中心是“己”,水波纹样的递减延伸到团体边缘,而且在不同的对立面下,“己”的范围是不断变幻的。全球史观认为,现阶段人类历史处于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时期,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不可避免与外界的联系,延续几千年的礼俗社会,难以融入条款、界限分明的法理社会。而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公平、尊重个体的法理社会基本要素,与礼俗社会格格不入。中国公共管理中国的法制,正在艰难地转变。任何转变都是痛苦而充满矛盾的,这些痛苦和矛盾亦体现在中国的各个角落。三、礼俗在法理社会中的不利影响(一)模糊界限的直观表象礼俗社会中团体内人与人的界限不清,导致出现“不拿自己当外人”的现象,某些中国人表现出来的公共场所大声谈笑、随意吸烟或是闲聊时探听他人隐私等行为,与各人本质并无关系,只是习惯熟人社会生活方式的人员,暂未适应陌生人社会需要的界限而已。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更容易适应由陌生人组成的、法理社会的界限要求。
例如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聚集区,人员之间能够比较主动地保持礼貌距离。但这并不表明受教育程度和各人素质成正比,只是表明这类群体更了解法理社会的规则,更清楚陌生人之间相处模式。(二)实体正义的局限与误读科技的发展,各类媒介的普及,前所未有的方便个体参与立法、司法活动。特别是出现例如马加爵案、张明宝案、药家鑫案及近期的复旦投毒案等社会关注的大案时,群体的参与度、参与热情空前高涨。而这些空前高涨的参与度,给法制建设带来的是什么呢?从积极的角度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群体的参与,的确会起到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讲,群体过度参与对法律尊严性、确定性伤害极大。原因如下:首先,礼俗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多数中国人习惯“大家都是熟人,有事好商量”的思维模式,遇到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时,群体的意愿首先是“结果让大家满意”,加之礼俗传统对界限、条款的漠视,群体意愿的表达,极易沦为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汹涌民意”;其次,乡土中成长起来的中国,并未经历由“复仇”到“自卫避险”的法律理念的变革,礼俗社会的正义,体现在各人行为上,即是“以德报德,以直报怨”。换言之,中国人的法制思想多停留在西方罗马帝国时期秉承的“同态复仇”甚至是封建王朝宣扬“加倍复仇”的阶段。
这一点,在惩治贪官时喊株连、打击人贩子时喊一律死刑及遇到重大犯罪时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可略见一斑。(三)法律的威严性尚未深入人心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名言:“法律必须成为一种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国家的基石。中国的法律现实,大量存在民意干涉司法,暴力维权等现象。可以说,某些情况下,群体的每胜利一次,法制建设就倒退一步。四、中国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转变(一)短期目标提高法律的执行力中国法制一直是被批判的对象,认为社会法治混乱,首要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不完善以及法律观念陈旧。本文认为并非如此,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相对而言,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落后,条款健全,能够涵盖关键领域。中国的法律理念同样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文采斐然、逻辑严谨,可以媲美英美法系的经典法官判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造成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因素很多,本文只择一角度论述。礼俗社会提倡道德修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大同,人人为公”一直是基本信条,然而这些信条在执法领域,极大地伤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正如本文提到的,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是情先于理、理先于法。
执法之时,执行者首先想的是尊老爱幼、凡人皆有父母姊妹的“情”,其次考虑的是四海之内皆兄弟、得饶人处且饶人的“理”,法律核心的人人平等只能沦为最后的参考。此类问题由屡禁不止的扰民广场舞即可略证一二。且不知正是法律的底线一次一次的后移,才最终形成了今日的局面。就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是禁止;就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是允许。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执法者严格执法,当事人依法维权,始终是法制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再健全的法律、再先进的理念,失去法律执行力这一重要基石,都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加强普法教育先说实体法律的普及,本文认为实体法律的普及, 中国公共管理在近几年是很有成效的,各类法制节目收视率攀升、重 大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提升,都说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 断增强。然而屡次出现上文所说的,群体对司法过度干 预的情况。延续几千年的礼俗社会思维,仍是多数非法 律工作者的思考方式。例如群体习惯将法官和政府官员 混为一谈,呼吁法官为民做主、伸张正义、速杀速判等 等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表达方式,说明很多非法律工作者 并不了解法律的基本程序、基本精神及各类法律工作者 的职责。 本文认为,普及实体法律的同时,应加入普及程序 法律的内容。
例如“不告诉不处理”“事实需要证据的 支持”“个人正义并非法律正义”等等涉及罪刑法定原 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些程序性常识。警察、检察 官、律师、法官等各类司法工作者职责不同,意义不同, 在群体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经常出现抨击警察乱 执法、法官不为民做主的言论。本文认为,普法时也应 该着重介绍各类法律工作者职责,有助于群体对司法工 作者的了解和尊重,更理性维权。 (二)长期目标 树立尊重生命的理念尊重个体生命这一理念,属于舶来品。传统的礼俗 社会,重视群体利益、讲究人伦纲常,所以“实体正义” 思想长期占主导地位。群体希望法律能够伸张正义,使 杀人者偿命,无可厚非,但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司法工 作者不能完全还原事件原貌,在无法挽回的生命面前, 证据和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几次“严打”都伴随大量的 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呼格案”都是此类产物。少 杀慎杀,不应仅仅是口号而已。 信仰法律的权威本文认为,当代社会,没有什么比“法律”更能体 现一个政府的核心价值。如果说法学是一种学术研究, 那司法就是法学和政治的融合。从礼俗社会的自给自足, 到法理社会的分工明确,国家若想长治久安,法律是最 根本、最便捷的途径。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也在于群体的信仰。立良法、 正司法、严执法、重守法,法律的威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 法律的信仰亦在每一个环节中实现,这是法理社会的实 现途径和最终目标。 乡土的中国也许永远也不能完成礼俗社会到西方模 式法理社会的蜕变,但梳理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传统, 同时吸收西方先进法律理念,中国可以建设一条符合民 族特性的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孟永刘群法在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中的差异[J]成都教 育学院学报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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