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0 年第 2 期第 34 卷(总第 158 期)№2,2010Vol.34General,№158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公共选择视角王斌1,贾冰2(1.辽宁中医药大学 机关,辽宁 沈阳 110032; 2.沈阳化工学院 社科系, 辽宁 沈阳 110142)[摘要] 我国目前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主要存在参政缺乏积极性、参与层次不高、参政制度化渠道不畅、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问题。 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来看,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新社会阶层人士和立法机构代表的个人理性选择。可以通过增强新社会阶层参政责任感,提高该阶层参政的预期收益或降低参政的个人成本,增进其他社会阶层对该阶层的了解,建立健全该阶层代表人士的培养任用机制等加以解决。[关键词] 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公共选择[中图分类号] D6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5450 (2010 ) 02-0110-03[收稿日期] 2009-12-30[作者简介] 王斌 (1954-) ,男,辽宁沈阳人,辽宁中医药大学党委统战部部长,副研究员;贾冰 (1975-) ,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化工学院讲师,辽宁大学转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我国的新社会阶层是伴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形成的,主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对于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他们 “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1]。 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 本文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对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解决对策。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政治参与是指 “普通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2]。 中国学者对政治参与的定义大多强调政治参与的合法性, 即制度 (或体制) 内参与; 而国外学者则认为政治参与既包括合法参与也包括制度外参与和非法参与,如暴力、革命形式等。 本文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自愿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 合法性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根本前提。 在这一前提下, 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具体表现为,个人或群体反对或支持、改变或维护政府或团体的某些利益的一切行为。
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问题。(一) 主观方面,新社会阶层中多数人缺乏政治参与积极性,整个阶层的政治参与层次不高中央党校调研处处长辛鸣博士认为, 对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来说,政治参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为政治参与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如有钱、有闲、有兴趣、有影响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等。 即使是具备参政条件的私营企业主, 也只是在商言商, 和政治刻意地保持着他认为适当的距离[3]。 不可否认,近五年来,由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对突发自 然灾害的有效应对 (如战胜了汶川特大地震) ,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以及中国在世界性金融危机面前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和影响力等事实,使新阶层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 对祖国更加热爱, 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其政治参与热情也迅速高涨。但是, 我国新社会阶层还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群体, 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阶层意识, 也没有形成自 觉统一的政治要求,政治参与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新社会阶层人士在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上呈现出多层次性特点[4]。 第一个层次是关心政治;第二个层次是提出政·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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