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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大意及主旨探讨

社会契约论大意及主旨探讨初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本文仅就卢梭书中的观点和主旨做一个简要的概括,并对书中有疑问的地方提出一些本人自己的观点。本书分为四卷

初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本文仅就卢梭书中的观点和主旨做一个简要的概括,并对书中有疑问的地方提出一些本人自己的观点。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引出了 人人生而自由的原理和社会公约的永在和必要,第二卷从主权者的角度论述了不同的立法体系和主权的主要性质, 第三卷划清主权者和政府的鸿沟,并探讨不同政府形式下的优劣,第四卷则讲述选举和投票的一些技术性规定,并在末尾摆明了自己对宗教的观点。

第一卷

人人生而自由,原理何在?此卷第二章引入原始社会的例子,作者把原始社会比作近代社会的雏形,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必须依赖于父母,这种依附关系是一种全然的,人身的,但当孩子长大以后,便不再需要这种依附关系。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是自然的,而是一种约定的。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的首要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生存,当人们成熟并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获得生存时,这时便不再需要转让自己的自由来换取生存。所以卢梭认为,孩子即便是依附于父母来求生存,但孩子的天赋自由和生存权永远不可剥夺,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

这种观点严厉的抨击了18世纪法国封建主义所认为的,统治者比作人们父母的主张。并且,父子的依附关系和君主人民的依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父子中用爱来维系,君主只会以发号施令为乐取而代之。正如霍布斯所说,人类被分为一群群的牛羊,每群都有各自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我比你强,你就是否该服从我?不,并不。正如有人拿着枪对着你要你交出钱来一样,你交钱是因为害怕,并不是出于良心的,自愿的把钱交出来。引入这一个例子,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所谓权利,在他看来,是和对方自愿做出的行为相对应的。再者,权利是一种持久的社会关系的维度。所以只要形成权力的是强力,那么结果就会随原因改变。“凡是凌驾于前一种的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他的权利,只要人们能不服从而不受惩罚,人们就不会再合法的服从”

既然强力不构成任何权利,任何人都对同类没有天然的权威,于是,只剩下约定能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

卢梭曾设想,在人类最初的原始阶段,自然环境恶劣到不适合每一个人单独的生存。这种阻力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下所能运用的力量。然而,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除非结合到一起,是这种力量的总和,克服这些人阻力的总和。于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的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

最后演变到一种众所周知的主张“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因为每个人都对集体奉献出了所有,于是大家都是平等的” “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所以人们就得到了丧失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和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从嗜血的原始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过度到社会当中的时候,才会发现人类从失去的很多自然便利当中获得了一种灵魂思想的巨大收获。正如法国人在结尾中用简易的收支表总结道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和企图获得一切的自然便利,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和他对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作者在此卷开篇明确说到,主权者不是一个人,而是全体社会缔约者的抽象人格。作为国家以及社会原始权利的唯一合法来源,主权者只能根据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

主权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所以永远就不能转让,因为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代表他自己,这种集体意志不能转让。

公共意志已经宣示,就成了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了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公共意志的表示才能形成法律,任何个人权威或团体权威,不外乎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公意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绝不可能是一部分人的公意,总之,公意不能被分割。

公意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也就不能代表和被代表。所以这就是卢梭在第三卷痛批英国议会制的原因,并且号召人民定期集会,来监督政府。这种集会是永远具有正当性的。

依前述所云,公意是人民意志的总和,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但不一定正确。人民绝对不会受腐蚀,但有可能会受到欺骗。问题变成了如何使人民正确看清事实的问题。所以在不被欺骗和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者刻意强调了国家中的小集团,派系牺牲大集体成就私利的本质,并引用莱格古士的高明制度来阐述这一重要观点。

法律,在他看来,是公意的表示。只有公意才能形成法律,法律的普适性,规范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确定了其正确性。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只有公共意志才能做到。什么样的法律适合所有人?人们是否能明白什么是公共幸福呢?基于上述问题,诞生了立法者的需要。

在作者看来,立法者的重要性远大于国王。正如他说道 “要发现各个民族都适用的普遍规则,要找到各种群体利益的共同点并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就需要一个能洞悉人类全部感情,人性,基于人们最大利益,又不为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腰围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神明。”其后,作者做出了一个精辟的比喻,立法者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国王只不过是操纵机器的技工而已。

立法权派生于公意,而立法者本身相当于指路人,这种指引公众幸福的最初设计者所具有的超高智慧来看,必须让他和行政权保持距离,否则,公共幸福迟早有一天会走向反面。

在第二卷末尾几个章节,作者论述了法律要根据人民的不同特点来制定,由阐述了国家幅员和政府力量的关系。我能明显地感觉到,卢梭在这几个章节深受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影响,要说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不同的法律构建,没有那本著作能出其右的。具体不一一赘述。最后一章,作者在提出不同种类的法律时,说出了一段震铄古今的话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第三卷

在第三卷,作者花了大量笔墨去探寻政府的性质和三种不同政府体制下的优劣。令我惊讶的是,卢梭的此篇和50年前孟德斯鸠的言论大意没有什么不同,但法国人另辟蹊径,从个人的意志和性恶论出发,颇有逻辑的阐述了政府的各种性质。

卢梭眼中,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团体 ,其成员个人都有三种意志: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意的一份子,团体意志的一份子,个人意志。其强度是逐渐递增的。换句话说,在团体的任何任何人,他首先是他自己,其次才为了团体,最后才为了国家。同样的道理适用在政府上也是一样的。因为假如政府是一个人的话,这时候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融为一体,达到了团体意志所能达到的最高强度,换句话说君主制政府是最活跃的政府。同样的道理,在民主制国家当中,行政官的数量远远大于其他体制下的,这种庞大的行政团体无疑是效率最低的,因为政府的意志被无数个个人的意志所分解,同时,由于繁杂的人事,无疑要消耗更多精力去处理内部的一些矛盾。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假如在一个国家中,所有人都是政府成员。那么,此时政府的意志无疑是等于公意的,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腐败的可能,政府官员不可能腐化,因为公意不可能腐化,公意绝对公正(第二卷以论证)。君主制国家当中,君主政府的意志是最活泼的,但同时也是最远离公意的,因为此时政府团体的意志已经和君主个人意志合二为一了,根据第二卷中公意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原理,君主制下的政府意志是最远离公意的。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越庞大,越靠近公意,意志越弱。反之,越远离公意,意志越强。于是乎,要找出一种恰当的政府体格,去贴合国家的身材。

接下里,卢梭在孟德斯鸠的基础上根据政府的大小把这宗政府体制分为了三类,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与前所述,这三种体制的区别在于政府掌握在多数人,少数人,还是一个人手中的。在这里,必须重点强调一下,主权者和政府的区别,卢梭认为一切权利掌握在主权者(全体国民)手中,由于国体国民的庞大,必然导致在行动上的瘫痪,所以必须要政府的角色,于是政府变成了主权者的代理人。话说回来。民主制,他认为,最适合小城民寡的社会,君主制适合大国,而贵族制,确适合中等程度的国家。

在第三篇的最后,卢梭给了专制政府当头一棒,鉴于当时的主流言论认为,政府统治人民其实和人民定的一项契约,统治是有正当性的,而卢梭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所有的权利来源是最初的那项约定,所以对于这项最强约定的主体,不能做任何限制,限制他就是摧毁它,给主权者加上一个高高在上的存在,无论如何也说不通。

第四卷

此卷在第三卷的基础上,论述了许多技术性的规定。民主制国家如何投票,贵族如何选举等等。具体不再赘述,在第四卷中,卢梭提到古罗马的保民官制。这是一种超乎国家和主权者,政府和人民的存在,保民官起到一种调节社会平衡的作用,这根今天的居委会,警察有绝大的不同。一个国家中,人民力量太大,容易形成民粹,保民官站在了政府一方调节矛盾。如果政府力量太大,容易形成独裁,保民官有站在了人民的一方和政府抗争。始终在政府和人民的比率上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这种第三方力量确实在文明史上乃至现代也是很罕见的。这样一种神秘而又正义的团体,卢梭也断言,不能给他们任何立法权和行政权。给他们,意味着立刻站到了权利拥有者的阵营去了。

总结

从现在的视角来看,卢梭的这本小册子在很大程度上论证的不够严密,作为论文有欠妥当。之所以名垂千古,在于它的革命性,卢梭在一本不到10万字的小册子里从原始社会抽象出人人生而自由,提出了主权在民,政府不过窃国者尔,提出立法者的根本重要性,以及法律的公意性,并给出了逻辑上的论证,不失为近代的名著。

不过,卢梭的有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有失妥当。卢梭太相信人民了,他认为只要国家里社会公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就万事大吉了,接下俩要做的只不过是在公意的道路上扫扫灰就行。复次,从世界革命历史来看,从来不会出现什么所有人在一起订立一个什么社会约定的情况,更多的人只是守着自己的庄园度过一生。再者,卢梭在第三卷,极力反对任何小团体,党派,在他眼中任何小团体都是有害的,但这却与今天世界各国的党制大相径庭。类似的矛盾还有很多,但这却不影响他作为18世纪法国伟大的哲学家一样。

你看,他去世的11年后,法国大革命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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