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瓦解道德行为准则的方式就是不讨论,而且不讨论这种不讨论。
——弗莱德·奥尔夫德
当前社会公共道德似乎是混乱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败坏的。无论是从个体角度还是公众角度。
这里说的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的一套行为原则,这些原则,为众人所周知,且在社会中,个人可用于分析并与他人讨论人和组织的行为是否正当、应当,当前行为以及后续行为应当注意规避什么,包含什么。通过理性讨论,人们可以有理有据的得出人和组织行为的正当性要求,并以此约束行为人。
社会公德混乱之表现
当前社会公德是混乱的,这种混乱体现为两种情况。对于行为是否应当,正当,合理,我们根据什么判断?(1)大众即我们不知道有些什么原则,或者说我们不知道针对具体场景应该用哪些原则,我们无从判断。(2)有很多原则,但它们可能在具体应用时相互矛盾,我们无法应用这些原则理性的得出有理有据的,有说服力的结论。
从个人行为来看,混乱主要体现为第一种情况。从社会管理来看,混乱犹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道德困境,现有的社会政策是功利主义+直觉主义。(“我们往往似乎不得不在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之间进行选择。”“有若干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可能相互冲突,以至做出完全相反的指示,但没有任何明确的方法权衡这些原则,我们只能依靠直觉。”)
至于说道德败坏,其体现可能是我们根据常识或内心的良知认为不该发生的行为经常发生,较以往日益增多,甚至大行其道。
公共道德混乱根源之我见
道德混乱甚至败坏的根源,在我看来,有三处:主流道德伦理研究的方向性错误、现代社会制度实践(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的原则道理缺失及表里不一、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混乱甚至自相矛盾。本文谈论第一个根源。
道德伦理研究的问题不是缺少人探讨道德,相反反很多人在研究讨论。古今中外,有无数众多的哲学家、伦理家,著书立说探讨道德问题。当今社会,伦理学道德的著作也很多的,道德或伦理方面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非常的多。但他们似乎对在当今社会建立社会公德毫无兴趣或束手无策,现代的社会公共道德一直是混乱的,看不到解决问题的曙光。
公共道德的混乱的责任显然不是因为道德伦理大师们的不讨论,事实上也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但那些在各公立、私立大学讲授伦理或道德哲学的教授们显然对此应该负有一定责任或过错的。这种过错,在我看来,这主要在于现有道德伦理研究的方向性错误。其研究的目的或者说主要内容是错误的。这种错误错误主要体现为其追求的事物是无法追求或无法实现的。这种无法实现可能是其追求物的模糊,以至于无法追求;或者是因为其这种追求违背了基本的社会现实和规律,
道德善是现有伦理哲学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现有的道德理论对与行为正当性是判断行为是否是“善”,所谓善行是正当的,我们的行为应以善为标准。具体而言,分为两种理论:目的论(也称后果论)和义务论。这两种理论也目的善或行善,其本身具有不可弥补的缺陷,以它们为指导,在当前社会不可能讨论出明确可行社会公德,这些理论事实上误导了社会及大众。
目的论(目的善)的缺陷
目的论认为行为的正当与否要看行为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后果,这种后果是否是向善的。目的论首先定义善,然后将正确的行为定义为促进善的行为。目的论的主要问题是善是无法定义或难以度量。根据善的不同,有多种形式的目的论。但在我所见,目前有影响的目的论总体上都可以认为是是功利主义及其变种。以两类功利主义主义来分析目的论的缺陷和不可行。
一、个体功利主义。
一个人的行为是正确的,指其行为会是自己的功利最大化。什么是功利,功利如何衡量,这两个问题本身就有分歧。有的说功利是福祉,有的说是感官快乐,更粗暴直接的说是钱(经济利益)。姑且不考虑这两个问题,以个人功利主义公德标准,是不可能对行为正当性得出结论的。你以你的功利出发,我以我的功利出发,对同一行为应该如何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
与个人利己主义相对,有一种相反的功利主义,叫做无私利他。现有的道德理论一般没有将其视为功利主义的范畴,但在我看来,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功利主义,是以利益归属为行为正当的主要判断标准。无私利他指将他人利益(包括组织或集体)放在更高的地位,不惜损害自己的利益。这种观点比个人功利主义更大。(1)与个人功利主义一样,自相矛盾。如果每个人都以他人利益为准则,那么他们对同一行为应该如何依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想法的结论。(2)这种观点直接违背了人们内心的普遍想法(也被当前社会名义上承认):人人应该平等,你的利益凭什么(不应该)比我的利益高。基于这两个缺陷,如果要作为社会公德,其较个体功利主义更不可行。
二、普遍功利主义
普遍功利主义的观点是行为应该如何应以所有人的功利(或利益)最大化为标准。此原则的问题如下:
(1)什么是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事实上,除了极少数领域(外地毁灭性入侵),在具体行为上,几乎存在所谓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一件事对不同人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每个人对具体利益的要求和取舍也不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系统中,判断行为能否符合或促进所有人的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求行为符合普遍的利益或所谓大众利益要么是强人所难,要么是指鹿为马。
(2)在小范围内的个体行为时,经常不存在所谓普遍利益。例如简单的买卖关系中的定价,价格高买方利益低,价格低卖方利益。此时,只有你的利益和我的利益,没有普遍利益。如果以利益或功利为 标准,个体之间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也许有人说,双方可以将目标放远,从长远利益出发,找到共赢点。这种想法是没有看到社会现实,从个体角度 看,我们现在是所谓陌生人社会,和我们打交道的大部分人,也许终生之和我们交互一次,我们和大多数个体之间不存在长期的共同利益,也无从考虑所谓普遍利益。
总体来看普遍功利主义无法执行的问题在于根本不存在或者说无法判断所谓普遍利益。 从社会层面来看,在一个动态多变的社会,在一个人们需求多样化的社会中,大多数情况下,对一个社会行为,根本无从判断如何行为符合所谓普遍利益。从个体行为层面,大多数个体行为不涉及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
以上论证还是将功利主义中的功利简化为利益,如果将功利理解为所谓的福祉或快乐,普遍功利更是无从判断。
现实中,在个体行为方面还有一种普遍功利主义的变种,叫做利人利己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同时符合自己和对方的利益,我们认为行为是正当的。这种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小小的补充可能还勉强可以执行,但作为主要原则,毫无可行性,因为大部分行为是不可能做到所谓利人利己的,但这些行为的确对多方有不可忽视的影响,需要有原则进行判断正当性。
义务论(行为善)的问题
义务论则认为某些行为本身就具有内在道德善的价值,不管它导致什么后果。人们应该努力实践这些善行,实践时不应计较利益得失,无需过多考虑行为后果,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拥有至高的道德价值。
如果要社会公德为目标,义务论更为不可取。
(1)现代社会是一个人本主义的社会,社会的制度,人的行为归根溯源是为人服务,人的需求是人行为和制度的最终目的。与人本主义对立的有一种文化主义或仪式主义,其要求社会制度与人的行为应该为特定的社会制度或文化理念、仪式服务,即使这些文化制度对人无益,有害。当然,大多数文化主义者不会直接说这些文化制度无益货有害于人。他们通常会抽象的宣称这些特定的制度或文化是好的,对所有人是好的,但拒绝讨论具体应用中的利弊,甚至对明显的危害视而不见。所有的文化主义多沦为愚弄大众,服务极少数人的工具。 绝对的义务论,认为某些行为就是所谓至高的善,人们应该不计后果的追求,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仪式主义。
(2)义务论在现实中实践有不可克服的矛盾。我们如何确立那些行为是是至高的道德善呢?义务论在这里碰到与后果论中类似的问题,后果论的难题是什么是善。义务论对这个问题拒绝回答,或者说起答案是直觉。凭直觉确定哪些行为是善。人类社会行为是如此之多,每个人对不同的行为都有可能有不同的直觉,同一个人的直觉在不同的时刻还又可能不同。一个人与他人,与他自己对同一行为的道德自觉都可能会冲突,自相矛盾。以义务论为依托,在现代社会不可能建立起社会公德。
小结
总体来看,道德伦理理论的重点是研究追求“善”,或是目的善或是行为善。从建立一个评价判断人的社会行为,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社会行为的社会公德体系而言,这个方向根本是错误的,不可实现的。行为善无视行为在不同的场景对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影响,陷入文化仪式主义的误区。目的善的问题在于善的定义和度量。如果以不以人目的定义善,会陷入文化主义的误区,成为一种变形的行为善。如果以人为目的,个体的需求是差异化前多变的,在当今人本主义的社会里,只要我们不否认个体差异,我们就会意识到在大多数行为上,在具体事务中,针对具体的个人,我们不可能对善进行度量,在很多领域甚至不能定性度量,在几乎所有的领域,也不存在所谓普遍的善,公共利益。目的善都无法度量,甚至定义,以此为指导,建立社会公德那真是缘木求鱼。
以现有的”善“为追求的道德理论,如果要建立社会公德,只有一种情况才有可能。那就是无视一个个实际存在的人的意愿,树立一个权威,赋予它绝对的权力,由它定义善是什么,不允许任何人质疑它的结论,消灭一切质疑的人。 在这样的道德社会,要么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要么是一个愚昧的社会。 现代社会不可能回到这种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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