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训狗需不止一日,狗咬人只一瞬间
案件经过
10月16日8时许,成都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被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后文称犬主人)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罗威纳犬曾经被用于看守牛群,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具有较强的危险性,属于“烈性犬”。其通常有着很强的攻击性和领地意识,不允许任何人或其他生物出现在其领地上,一旦发生攻击事故,后果不容小觑,不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还会导致社会恐慌,破坏公共秩序。毫无疑问,在人群密集的小区内,烈性犬主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对烈性犬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而根据新闻通报,涉事犬主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涉事烈性犬进行控制,也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女童受伤这一结果发生。
法律分析
犬主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犬主人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本文重点论述其触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或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危险方法主要有:针对公众私设电网,驾驶机动车高速撞向人群,驾车高速冲撞其他机动车辆,在地铁、车站等将众多的人猛地推下站台,拆卸街道上的窨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向人群聚集的地方开枪扫射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伤人群等等。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即不要求发生实害,只要行为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处于危险状态中便构成犯罪。
上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具有方式上的相似性,并且实际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危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案中,犬主人即属于“向人群聚集的地方开枪扫射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伤人群”的行为。本案中,涉事犬由犬主人释放,在小区范围内活动,而涉事犬作为“烈性犬”,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的危险;犬主人作为饲养人,在了解涉事犬危险性的前提下,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说明犬主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在犬主人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犬主人能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实务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案例1
2013年3月,3岁的小明和7岁的小华一起去附近的小商店买玩具。在回来的路上,经过邻居张某家门口时,手拿玩具的小明和小华受到张某家散养的两条大狼狗的袭击,小明被狗拖住。当妈妈赶来时,小明已经浑身血肉模糊,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张某主动赔偿小明家属20万元。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必须是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过失造成他人轻伤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对狼狗的主人进行定罪量刑显然不能准确全面反映狼狗伤人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同时也对狗主的打击力度不足,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偏小。多条鲜活生命消失在烈狗爪牙之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烈狗伤人的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美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死亡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谋杀罪。以此为鉴,我国刑法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大对狗主人的惩罚力度,才能减少或杜绝烈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是只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按照这一规定,狼狗主人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使狗脱离其控制的,即使在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的情况下,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教育和警示其他狼狗主人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65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结概括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获取以下几点启示:
1. 提高养犬者的责任意识。犬主人需要正确认识饲养烈性犬的风险,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让犬只非法出入公共场所。
2.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对特定犬种的管理。有关部门应考虑对某些体型巨大、攻击性强的犬种进行许可制养殖,禁止非专业人士饲养。
3. 建立犬只登记制度。依法要求饲主登记宠物信息,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追查责任。
4. 完善犬只伤人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制。根据情况区分养犬者责任大小,公正合理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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