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一词,在普遍的认知中,从广义到狭义都承载了太多道德的、宗教的、法律的含义。事实上,它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更科学的定义或概念应称之为“社会形态”。
为什么说“社会形态”一词更科学?
它属于一套与意识形态概念体系完全不同的科学的概念体系。其中,另一个概念在这个概念体系中起核心作用,这个概念就是——“生产方式”。
社会形态,指的是任何历史地存在着的、被个性化了的“具体的社会”,由于它占统治地方的生产方式不同,而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与它自己的过去形态不同。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辩证讨论诸如原始的社会形态、罗马奴隶制的社会形态、法国农奴制的(封建的)社会形态、法国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等等。
四个经典理论将解释清楚“生产方式”这个要以概念的作用。
一、任何具体的社会形态都产生于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
这意味着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一种以上的生产方式:至少两种,有时更多。在所有的生产方式中,仅有一种可以称之为占统治地位的,其他的均属被统治的。
被统治的生产方式,要么是从先前社会形态中遗留下来的生产方式,要么就是在当前社会形态中可能正在形成的生产方式。
在所有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生产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一种生产方式对其他正在消失或正在形成的生产方式的实际统治,解释了一切具体社会形态中可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的矛盾的复杂性,也解释了它自身中存在的相互抗衡的、表现在其历史(其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中可观察到的真实变化)中的各种矛盾倾向。
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
每一种生产方式,无论它担任什么样的社会角色(统治或被统治),在其统一中都拥有自己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如何来思考与认知这种“统一”?
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相适合」”。
这个理论支配着另一个经常与它相混淆的、与一个全然不同的难题相对应的理论:关于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被统治的生产方式的“统一”的理论。必须说明,这个“统一”与前面说的那个统一是截然不同的“统一”,因为它必然是“矛盾的”。
当人们说生产关系不再与生产力相适合,并说这种矛盾是一切社会革命的原动力时,它不是或不仅是指某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的各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合,而是(最有可能是)指在那种社会形态中所有生产方式的各种生产力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矛盾。
这个区分,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区分,人们就会错误地谈论和使用“相适合”与“不相适合”,并混淆两种类型极其不同的统一:一种是在某一生产方式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另一种是被统治的生产方式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永远是矛盾的)统一。
三、如果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去察看一种生产方式,就会发现这种统一有一个物质基础:生产力。
应当强调,正是这种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
如果生产力不能发挥功能,它们就什么也不是。
同理,它们只有在其生产关系内,并在这种关系的制约下,才能发挥功能。
这就意味着,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它的限度内,是生产关系起决定作用。
四、不能将后面这个论点与另一个经典论点混为一谈:前者涉及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就是在经济“基础”或“下层建筑”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后者则断言,在另一个更复杂的统一体,即上层建筑(法、国家、意识形态)与下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的统一体中,是经济的下层建筑“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
恩格斯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因此,第三个论点本身就写进了第四个论点。
于是,第三个论点还可以这样描述:下层建筑虽然归根到底决定着上层建筑中发生的一切,但在下层建筑中,也就是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中,是生产关系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它的物质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实际上,上述四大论点是将生产方式视同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从而也就把生产方式归到了下层建筑一边。
那么,到底是应该像我们现在所做的那样,通过仅仅引入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描绘“狭隘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的特征呢,还是相反,应该考虑到,并非所有的生产方式都必然“导致”或具有它自己的上层建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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