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方式(Mode of Production)和社会形态(social formation)是一组非常模糊、理想化的的和抽象的概念,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理论中并没有明确他们的定义、构成以及他们之间的不同。由此,对于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概念的解读来源于后来研究的文献,所以学者对于他们的定义、构成和关系存在许多争议并缺乏一个通用的关于他们的广泛的定义、构成和关系的理论 (Hindess & Hirst, 2017)。
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定义和构成
在现存的文献中被最广为接受的论点有以下两个。首先,在定义方面,生产方式的最直接的和模糊的定义是一个社会中特定的经济生产系统:为了获得生存的物质,人类采用的共同劳作的方式和建立的与他人的联系。生产方式由一组特定的经济基础(economic base)和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superstructural apparatuses) 所构成。社会形态指的是一个包含了整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社会综合整体(complex whole/totality)、地缘政治国家(geo-political entity)或普遍意义上的社会(society)(Castells, 1977; Ensor, 2000; Hindess & Hirst, 1977a, 1977b, 2017; Jessop, 1990; Legros, Hunderfund, & Shapiro, 1979; Peet, 2015; Resch, 1992)。其次,在构成方面,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都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共同构成。经济基础又被很多学者称之为经济结构(economic structure)、经济基础设施(economic infrastructure)或经济结构层面(economic structural level)。
一个特定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被普遍认为是由一组明确的特别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上层建筑被学者分为了政治结构(political structure)、法律结构(juridical structure)和意识形态/文化的(ideological/cultural structure)层面。在一个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一组上层建筑的结构层面(政治的、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的主要功能是维持一个特定的经济基础的经济再制(economic reproduction),即一个特定经济基础的发生和存续所必需的条件被反复的再创建 (da Graca & Zingarelli, 2015; Godelier, 1974; Harnecker, 1980; Hindess & Hirst, 1977b, 2017; Legros et al., 1979)。简单地来说,在一个特定生产方式中,上层建筑结构为经济基础的发生和存续提供了先决条件。在另外一方面,经济基础又决定了上层建筑 (Donham, 2015),使上层建筑能为其建立存续和再制提供条件。所以,存续的经济基础可以反应对应的上层建筑。
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关系
基于以上地两个论点,现有文献更加深入地探讨了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关系。为了更好地澄清原有文献中关于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的普遍观点,我在图2中采用箭头来描述他们的构成与关系。一个社会中通常存在多种生产关系,但只有
图2原有文献中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构成与关系
其中一个特定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与这个生产关系相匹配的生产力构成了一种明确的(determinate)特定的(specific)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层面)又决定了能够为其存续和再制提供必需条件的一组明确的上层建筑(包含了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并共同形成一个占主导的明确的特定的生产方式。学者们通常用这个占主导的明确的生产方式来描述一个社会整体的生产状况。但这个明确的占主导的生产方式并不能用来推演社会形态。社会形态指是融合了社会整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综合整体,由社会整体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所共同构成。一个明确的特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但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个明确的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结构层面会影响社会形态中占据主导的结构层面,但并不一定代表着这个生产方式会决定社会形态的改变。并且这个生产方式的结构层面并不能反应社会形态中整体的结构层面。社会形态是一个社会中所有经济基础加上所有上层建筑的总和。换句话说,社会形态包含了生产方式,但生产方式并不能包含社会形态 (Castells, 1977; Donham, 2015; Harnecker, 1980; Hindess & Hirst, 1977b, 1977a, 2017; Jessop, 1990; Legros et al., 1979; Peet, 2015)。
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总结和提出相关理论架构后,本文发现了几点未解决的问题,他们主要体现在对实证研究的不友好。首先,马克思理论和现有文献并未明确地提出如何辨别社会中占据主导的生产关系以及可以用以辨别每一个社会中的占主导的生产方式的统一指标。许多的社会中都存在多重生产关系的情况,如果不能通过系统性的方法辨认出社会中占据主导的生产关系,我们则无法判断相应的用以形容社会整体的生产方式。其次,许多的学者认为一种占主导的生产关系所对应的生产方式可以反应出社会整体的生产状况。然而,克思理论和现有文献并未对生产关系占主导的门槛进行明确。如果一种生产关系仅仅是轻微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并不能通过其所反应出的生产方式推导出社会整体的生产状况和,正如马克思提出的,对剩余劳动力的剥削方式、潜在的阶级对立和斗争以及社会局势(conjuncture)。因此,本文提出用生产方式来指代社会整体的生产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对实证研究是没有帮助的并且不合理的。
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对实证研究更友好的关于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构成和关系的理论模型,如下面中的图3所表示的。关于生产方式的用法,本文将其的应用范围限制为描述一种特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组合并不用以指代社会整体的生产情况。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和与之相匹配的生产力共同形成一种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层面)又决定了能够为其存续和再制提供必需条件的一组明确的上层建
图3本文中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构成与关系
筑(包含了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并共同形成一个占主导的明确的特定的生产方式。同时,本文沿用了Legro,Hunderfund和Shapiro对社会形态的解释,将社会形态定义为一个由一个或多种生产方式构成的综合社会主体和地缘政治国家。更加细节地来讲,一个社会中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的总和以及上层建筑的总和构成了这个社会的综合整体,即社会形态 (Legros et al., 1979)。当一个社会仅存一种生产方式时,其生产方式便反应了社会形态。
基于上述的讨论,我希望澄清一下本文的实证研究中所涉及的从所有制结构到生产方式的逻辑链,其被表示在图4之中。为了建立统一的和系统的指标研究生产方
图4土地所有制结构与生产方式的联系
式,本文仅用经济基础来反应生产方式并不考虑上层建筑的影响,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忽略上层建筑并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本文对生产方式的辨别。正如许多学者提出的,经济基础对生产方式的整体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了对应的上层建筑以及一个生产方式中的哪一个结构会支配其他结构,即比其他结构更加具备影响力。经济基础(结构层面)对于生产方式有着决定性(determinant)的影响 (Harnecker, 1980)。最重要的是,如果一个经济基础能够存续并再制,则已然反应了与其相匹配的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支撑。二是因为马克思理论和现有文献从未对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上层建筑的不同结构层面进行详细解释和系统性分类。另外,本文中仅使用生产关系来辨析不同的经济基础,因为生产力的概念存在极大争议并且其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存在极大模糊的缘故。同时,学者们也表达了生产关系本身可以明确地反应生产方式的观点,如Hindess和Hirst提到生产关系可替代生产方式,反应出生产方式中明确的经济阶层的关系的形式,生产方式的存续条件和那些条件被提供的方式 (Hindess & Hirst, 1977a)。再者,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来推演生产关系,因为,正如前文所讨论地,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生产关系 (Le & Hong, 2011; E. O. Wright, 1980; J. Zhao, 2016b)。总结地来说,本文通过分析土地所有制结构来推导出生产关系,并最终间接地推导出与之相关的生产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并未将焦点放在社会形态上,因为分析社会形态的先决条件普遍不能被满足。通常一个时期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多种生产方式。分析这个社会所对应的社会形态主要有两种方法:i)判断出占主导的生产方式和ii)判断出生产方式的总和。但马克思本人或现有文献并未明确过在实证研究中哪些指标可用以判断主导的生产关系或者不同的生产方式的总和所构成的社会形态。这两点作为分析社会形态的先决条件都缺失了。因此,当一个社会存在多种生产方式时,本文不分析社会形态。只有当一个社会中仅存在一种生产方式时,本文将其生产方式当作这个社会的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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