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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还是“不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并存

“拆”还是“不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并存一直以来,公共利益被人们视为绝对的高于个人利益,这种思想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的提升

一直以来,公共利益被人们视为绝对的高于个人利益,这种思想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的提升,以期逐步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同时带来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断冲突,这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生活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本着对我们生活质量改善的初衷,每一片土地都在积极地开展建设,拆旧迎新。“新”寓意着繁华,我们心向往之,乐然接受,而“拆”意味着损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此时便产生了冲突。从根本上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既统一又矛盾的,个人利益统一于社会利益的内部,然而却又不完全服从。作为冲突的一方,弱势的老百姓面对强势的拆迁方又该何去何从呢?

私益的保护

纵观我国法律法规,无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以及作为非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国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在征收征用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通过立法以达到在征收征用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公益与私益的并存

尽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护个人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个人利益缺乏相应的保护而受到侵犯。体现在征收征用方面,就是在巨额利益面前,拆迁方和开发商难免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老百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而给予的补偿却远不及市场价值或者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标准。老百姓或无声或激烈地反抗,拆迁方和开发商就可能搬上公共利益的名义,给无辜的被征收人扣上例如不识大局,只顾小家不顾大家等帽子。口头上劝导当事人以大局为重,以公共利益为重,接受这种实质上的极不公平的补偿。

作为公民每一个小我的内心都装着一个国家,我们每一个小我内心都渴望为建设更强的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人的反抗,表面上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矛盾,其实质只是对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所表达的不满。

于是乎,在公共利益的旗号掩盖下的谋求私利,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难道只能坐以待毙,逆来顺受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赋予了我们每个人以权利,也就同时给予了我们保障权利的途径,我们应该珍惜手中的权利。当我们的个人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而受到侵犯时,我们要及时的运用合法的方式寻找专业的律师来保障和维护我们的权利。这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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