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进行规范分析,是深化社会管理研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所不可回避、不可逾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党校教授邓联繁在《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通过统计可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各有3部与8部。因此说,“社会管理”在我国并不仅仅是政治话语和学理概念,还是名副其实的法律概念。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是在狭义上使用,具有弱经济性、弱政治性乃至非经济性、非政治性的特征。作为我国过去一段时期社会管理的见证者,我国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佐证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最大不足是其管控性,即主要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消极语境上使用,管制色彩鲜明。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管理创新是必要的,创新的一个方向就是弱化管控,强化与优化服务,实现从管控型社会管理、政府独揽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官民共治型社会管理的转变,而绝非就管理论管理,更不能简单地强化管控。应清醒地看到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之不足,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重塑社会管理概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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