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涉火类犯罪预防和治理要点

涉火类犯罪预防和治理要点

涉火类犯罪预防和治理要点“火”往往是人为力量无法控制的要素,目标物一旦燃烧,火势造成的损害便无法估量,极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涉火类犯

“火”往往是人为力量无法控制的要素,目标物一旦燃烧,火势造成的损害便无法估量,极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涉火类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及时预防、打击涉火类犯罪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选取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涉火类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对涉火类犯罪案件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基本情况

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的案件数(不含以拆案、并案方式审结的案件)在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不包括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案)中占比较高。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共计34件46人,其中涉火类犯罪案件共计20件24人。

涉案罪名以放火罪为主。从移送案由来看,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共涉及三个罪名,分别为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依次为18件、1件、1件,分别占涉火类犯罪案件总数的90%、5%、5%,放火罪占主要比例。

案件特点分析

从犯罪动机来看,多因情绪问题犯罪。上述24名被告人中,18人因私人纠纷、情感纠纷泄愤而实施犯罪,占75%,情绪型犯罪特点突出。上述被告人中有刑事处罚前科的仅有3人,占12.5%,低于同期全部案件的占比,反映出该类案件偶发性特征较为明显,被告人多系冲动型犯罪。该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普遍缺乏火灾危害知识,对火灾次生灾害影响所知甚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导致遇到纠纷时,被极端情绪所控,采用放火方式以达成自身诉求。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多为故意犯罪。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放火罪,被告人多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点燃泼洒的酒精或周边可燃物,造成过火面积不等的火情。此外,也有个别过失犯罪,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两个罪名,主要系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为片面追求利益,在未取得动火证的情况下开展明火作业,违规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导致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从犯罪地点来看,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楼。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地点在居民楼、居民小区的案件有14件,犯罪地点在办公楼、案件有2件,另有2件案件的犯罪地点为工厂。上述地点多为人群密集场所,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人口密度较大,房屋建筑材料老化,遇明火后如未及时扑救,后果将不堪设想,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从犯罪后果来看,多造成财产损失、特殊场所易造成人员重大损伤。上述20件案件中,造成不同程度财产损失的案件有16件,占涉火类犯罪案件的80%,其中损失情况经价格鉴定的案件为7件,造成损失金额共计310374.86元。此类案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主要是得益于扑救及时,包括被告人主动扑灭以及消防部门的及时处置。如前所述,该类案件主要发生于居民小区或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哪怕是再小的火情,也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对策建议

虽然涉火类犯罪案件总数较少,但事关公共安全。该类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生产作业不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给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社会公众对火灾危害认识严重不足等情况,亟待重视解决。为更加有力打击涉火类犯罪案件,更好地贯彻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主动跨前一步,夯实行刑衔接。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用好“检警消应”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火灾发生、处置情况,通过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络员等形式,定期通报数据,加强分析研判,个案联合会商,进一步夯实行刑衔接。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案件。依法惩治涉火犯罪行为,通过依法提前介入等方式,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引导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研判、固定,在收集和调取相关证据、分析研判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涉火类犯罪案件的侦办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溯源治理。深入剖析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共同守牢公共安全底线。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消防安全普法教育,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四,用好数据“慧眼”,赋能法律监督。探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托“检警消应”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将消防部门火情数据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数据进行碰撞,通过大数据筛选、比对、分析,更加及时、高效、精准开展法律监督,力争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中国五大社会形态划分界线及时间
下一篇: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规律及其政策取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