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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市民社会同自然社会分离;第二,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第三,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市民社会同自然社会分离;第二,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第三,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黑格尔(Friedrich Hege1)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第二个阶段,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其纳入了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马克思(Karl Marx)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样处于第二个阶段,不过它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使得市民社会从经济社会中分离出来。三位理论大师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对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极大的影响,他们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差异也是非常鲜明的。本文将从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对市民社会的超越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于公元l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其意不仅是“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Jl25。可以说, 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政治思想和公平自由社会代表了市民社会概念的最初含义,这种古典含义侧重于市民社会的道德判断,坚持“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中的人们,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在西方近代社会政治思潮中,最初,市民社会一词基本上与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同一含义,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康德(Kant)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都是如此。

黑格尔第一次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他对“市民社会”的修正,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中自波丹(Jean Bodin)创撰“主权”概念、卢梭发明“公意”概念以来最富有创意的革新。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种理解,但他更加精确地将市民社会定位在经济基础领域。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既不同于黑格尔的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距阶段并且有浓重伦理性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马克思具有经济基础意义的“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1.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内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研究转向经济领域。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3】197,明

确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是一中间地带。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伴随着西欧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状态,是每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国家生活之外的所有经济和社会过程。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乎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分化了的特殊性的伦理范畴,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197这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都有其利益特殊性,即“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但是,具有各自特殊性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又是相互依赖的。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首次进行的辨别厘定,使其明确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范畴,不仅终结了传统观念中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观念,而且为后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料。黑格尔以前的思想家都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他们都未能摆脱“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等同论的窠臼,而黑格尔沿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并赋予了它以新的含义。“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 】87,“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即传统的政治世界中),意指的是同一回事。”【4】59当然, 黑格尔在冲破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市民社会即国家的观念,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的同时,仍然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属于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使其不可避免地烙着以往等同论的印记。但不可否认,是黑格尔把“市民社会”概念从被“政治国家”淹没的状态中剥离出来,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重合到分离的过程,从而为后人的深入研究梳理出了一个清晰的轮廓和概念构架。

2.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入经济基础的范畴。

马克思透过黑格尔神秘唯心主义的外衣,在肯定其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生活领域的历史功绩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倒置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实关系。“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 】 09马克思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从这里已经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显然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6】 可以看出,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被归入经济基础的范畴,指全部物质关系,是全部的工商业生活。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居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环节,而且市民社会自身又包含劳动和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内务行政)和同业公会。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受生产力制约, 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样,他基本上把包含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之中的司法和政府内务行政表现剔除在外,把它们归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即政治社会的领域。

3.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领域。

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从被他扩展的国家概念出发的,因此,要理解他的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的市民社会概念,首先必须理解他的国家概念。在葛兰西那里,国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家是指政治社会,即“用以控制民众使之与一定类型的生产和经济相适应的专政或其他强制机构”【 】 74,葛兰西认为这

是一种片面的国家。而广义的国家则不同,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有一段很有代表性的论述:“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的‘阶层’: 一个可称作c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8】7。在后面的论述中他明确指出:“对国家的基本认识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因为人们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s]21s。因此,在葛兰西看来,现代国家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政府的机构,而且也应当被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机构,完整意义上(即广义)的国家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结合体, 即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

可见,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无论是和国家作为平行关系,还是作为构成国家的一个要素,都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在这一点上,葛兰西是不同于马克思的。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主要指不属于国家的各种社会组织,其功能即在于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与道德形态,因而市民社会是全部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关系,是全部精神与理智生活。马克思从经济关系来理解市民社会,他把市民社会视为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中心,而葛兰西从意识形态功能来分析市民社会,他把市民社会视为统治集团赢得和实施领导权的核心所在。马克思、葛兰西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把市民社会视为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能动的因素,这同黑格尔区别开来,因为黑格尔把与市民社会相对的政治国家视为历史的能动因素,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是市民社会的真理”,“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3]253不过,马克思把历史中的这一能动、积极的因素视为基础结构现象,而葛兰西则把它视为上层建筑现象。葛兰西与马克思的差别非常明显:一个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一个认为应该把市民社会放在上层建筑的范围内来加以考察;一个把市民社会置于根基处来凸显它未被看到的本源性,一个把市民社会提升到国家的高度来展示它被忽略的政治意义。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与各自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和理论的出发点相联系,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看法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成为他们各自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并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色。

1.黑格尔: 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

环节,客观精神又可分为“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其中,抽象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是主、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而伦理又可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家庭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成员由自然形式的爱结合在一起,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着生命和生活的快乐,但家庭却压抑、淹没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和特殊化,它高于家庭,它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爱”之

不足,使个人的目的、任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它却走向了自我中心主义; 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或现实化,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伦理精神发展阶段的市民社会,它既是对家庭这种血缘关系的否定, 同时它最终又必须整合于国家之中,因为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3]197“市民社会是个人和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物冲突的舞台。”[3]309因此, 由于市民社会是由独立个人组成的联合体,其中的个体被个人的欲求所驱使,所有的一切都以金钱为标准,这就要求有外部力量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整合,于是人们就通过签定社会契约来保证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当然,黑格尔认为,市场经济的本性决定了这种公共契约是不可能真正使人们节制自己的欲望的。因此,伦理精神实际上在市民社会中仍处于一种由私人利益支配的不自足的异化状态,这就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因为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精神的现实”。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的两个环节, 国家则是他们的真正基础,只有国家才能把个人、家庭、市民社会的不同利益和目的协调起来,使社会的普遍目的和利益得以实现。因此,他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2.马克思: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他指出黑格尔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的关系弄颠倒了。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并非像黑格尔所言是从抽象的理念产生的,而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9]251在这里,马克思将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虽然市民社会中的人具有种种缺陷,但是,这样的人才是现实的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原动力”的思想建立在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之上。马克思认为现实中的人是一切历史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活动中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这就揭示出了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和“生产关系”本质。马克思对此进一步指出:“在现代历史中, 国家的愿望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0】345从而得出了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结论。和黑格尔理念的逻辑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把黑格尔逻辑颠倒了过来,在现实中,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政治国家没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9]a50

3.葛兰西:现代国家是加上了专政的领导权。与马克思不同,葛兰西关心的重点不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根本性决定作用,而是上层建筑自身的生成,特别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思想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生成所起的作用。对于这一作用,他用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作用来指称。市民社会通过文化教化、道德熏陶而建立意见的一致,形成社会共识与认同感,一个阶级借此才能实现真正的领导权,而政治国家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上才能维持其合法性与持久性,否则就只能凭借强力来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在他看来,市民社会相对而言具有积极的内涵,而政治国家则带有消极的性质。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主要以古代中世纪式强权国家对劳动人民进行血腥统治和压迫的史实为根据,提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命题,揭示了国家阶级的、压迫的性质。葛兰西则不同,他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古代中世纪式强权国家区别开来,专门研究了“现代国家”问题,直接提出了“现代国家是加上了专政的领导权”的概念,强调了“现代国家”实施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要性。葛兰西认为,“现代国家”中“l训 社会”和“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很重要,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真正的“现代国家”还是古代中世纪式强权国家的标志。在古代中世纪式强权国家中,“市民社会”不发达,“政治社会”就是一切。而“现代国家”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之间有一个适当的比例:“市民社会”构成整个国家及“政治社会”的基础, 同时也受“政治社会”保护。因此,“现代国家”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即“领导权”方面和专政方面的职能。“领导权”是“现代国家”的基础,而专政只是保护“领导权”的手段。

(三)对市民社会的超越

自黑格尔始,市民社会观念背后反映的是近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 以及人们试图克服市场经济社会日益凸显出来的内在矛盾的理论企求。亚当·赛里格曼(Adam Seligman)指出,“对于所有试图清楚表达市民社会观念的人来说,这样的问题是共同的:私人和公共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公共伦理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激情与公共考虑之间的相互关系。”[1o}5

1.黑格尔: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否定之否定。黑格尔深刻把握了在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问的矛盾,揭示出了这一矛盾对市民社会本身来说是内在的、无法依靠自身克服的困境。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单纯的市场交换关系只是达到了独立个人间自主交往关系外在的必然性,在其中,“任性的”个人意志之间的联合是一种把他人当作手段的外在联合。这种联合虽然是自由的个人之间的联合,但却必然导致人的本质和伦理精神的异化,因而是必须被超越的。黑格尔的这一见解是对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深刻洞察。对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来说,单纯的市场交换关系的确是一种外在性的关系,它与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紧张和冲突,不克服这种紧张和冲突,人类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达到社会生活的伦理性要求。因而,黑格尔把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否定之否定,把市民社会视为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有限性领域,由于存在其特殊性的无节制所造成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必须从属、依赖和受制于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他强调,只有在市民社会所代表的伦理精神被超越之后,才能达到自在自为的社会意识,才能使人过真正人的生活。

黑格尔认为超越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据和力量存在于国家之中,还把国家规定为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抽象精神实体,因而他所说的超越便只能是一种外在的、表面的超越,即由外部统合市民社会而达致伦理精神的实现,因而黑格尔克服市民社会的方案是难以成功的。

2.马克思:人类解放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批判,重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辩证法,把克服市民社会与超越政治解放联系了起来,从而既揭示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限度,又极富原创性地提出了人类解放的新课题。马克思认为,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直接与政治解放及其所造成的人的二元化发展相关。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专制权力,摧毁了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消除了对市民社会的束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上获得解放。这种解放的直接后果就是,“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随着市民社会的生活成为人们最直接、最具体和最现实的生活,人在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也就成为人们直接的、具体的和现实的不平等,而且随着束缚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羁绊的不断消除,这种不平等呈现出愈加极端的趋势。因此,必须对这种政治解放的限度予以批判,确立起人类新的政治理想。马克思把这一政治理想称作“人类解放”。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在消解近代政治解放的理想之后确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政治理想形式,是马克思走出市民社会泥淖的一种全新的政治选择。

3.葛兰西:市民社会最终取代政治国家。在葛兰西关于国家终结问题的论述中,市民社会的概念占有重要的地位。葛兰西认为,国家消亡就是政治社会的消亡过程,是市民社会完全取代政治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强制性因素逐渐弱小,人民的思想、文化道德行为则曰益增长。国家强制的一面将由于确立起来了被调控了的社会(即伦理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越来越多的因素而结束自己,国家和法律由于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并且即将被市民社会所吸收而成了无用的东西。葛兰西把未来的市民社会看作是以共同的道德、文化、精神为基础的伦理社会。作为国家,它既需要政治机器的强制,也需要人民的同意。而一旦它完全确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不需要任何强制时,国家本身也就成了无用的东西,它将融化在市民社会中,那时只剩下市民社会本身而没有政治社会,国家消亡了,市民社会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也变了,从而完成市民社会的自身超越。

总之,在市民社会的观念史上,黑格尔开启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序幕,并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极力主张将市民社会置于国家的控驭之下。马克思紧紧抓住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的本质,深刻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提出人类解放是超越市民社会的途径。葛兰西开始了将市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相分离的进程,并将探索的注意力集中在意识形态领域,提出市民社会将取代政治国家的主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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