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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修订了《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各部门修订完善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修订了《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各部门修订完善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05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52871349。

附件:《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财政局

2019年05月24日

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及苏州市有关规定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常政民[2018]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上级和常熟市有关政策规定,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社会组织扶持、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和社区治理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的日常管理,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据实拨付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 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下达的补助资金;

(三) 通过体制结算下达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科目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相关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的扶持标准、补助水平和补助对象的数量,认真测算下年度资金需求,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 补贴类型

第七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补助是指对符合《常熟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资金管理办法》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建设补贴和运行经费补贴。

(一)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补贴按照面积和功能分类扶持。依据《常熟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考核评估细则》确定评估得分。按60分以下不予补助、60-90分折算为补助比例(60-70分补助50%,70-80分补助60%,80-90分补助80%)、90分以上全额补助执行。

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80万元,1000-2000平方米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500-1000平方米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0-300平方米的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家最高不超过8万。

(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补贴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行补贴按照年度入驻和培育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年度入驻10家以上并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达到50%的、每年补助2万元;年度入驻5家以上并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达到40%的、每年补助1万元;年度入驻5家以下并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达到1家以上的,每年补助0.3万元。

第八条 市级社会工作实训基地补贴,是指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评选后,对获选的重点实训基地一次性2万元/家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补贴,是指定期组织开展常熟市社会工作重点人才和拔尖人才评选,对获选的社会工作重点人才和拔尖人才给予的补贴。

对获选的社会工作重点人才和拔尖人才在5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和1万元的薪酬补贴。此外,新引进的重点人才和拔尖人才在常购房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条 社会工作职业教育培训补贴,是指对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高级、中级和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镇(街道)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100元的职业津贴。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社工机构发展扶持经费,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业社工机构,加大扶持发展的力度所投入的经费。

①开办经费补助。对新开办的专业社工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家开办经费补助;对原有的公益类社会组织转型为专业社工机构的,给予2万元/家经费补助。

②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社工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等政策。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提质提优奖励经费,是指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以后首次获得荣誉的奖励。

我市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入驻社会组织获苏州市、省、国家社会组织领域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等级评估4A级的奖励5000元,首次获得5A级的奖励10000元。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与公益招投标的资金。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社会化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开展社区服务社会化,加快探索创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进一步改进方法、提高效益的专项资金。

(一)服务项目

①以一组镇(街道)级项目+2个社区为一个采购单元的,每个采购单元20万元;

②以独立的村(居)为一个采购单元的,每个采购单元10万元;

③2019年开始,新增加的独立村居,均作为单独的采购单元,每个采购单元5万元;

镇级项目由镇财政自行负担,市级不再负担;城市社区则按每个社区10万元,由市、镇财政按3:7比例负担;农村社区按每个村10万元,由镇、村按3:7比例负担。

(二)相关费用

项目监管评估、宣传等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专项经费,是指对城市社区的建设经费补助和社区居民小组长补贴,年末体制结算。

①城市社区“三个十万”工程:每个社区10万元/年的社区建设经费和1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新办社区一次性补助社区开办经费10万元。

②社区居民小组长补贴:居民小组长按50户一名的规模配备,给与800元/年.人的经济补贴,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第四章 对象认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认定:

1.申报。建成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进行正式申报。

2.评估。民政局实地考核评估。

3.审定。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统一审定提出申报的孵化基地是否符合补贴的享受范围。

第十七条 市级社会工作实训基地补贴的发放对象参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条件》认定。

第十八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常熟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认定:

社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高级、中级或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条 社工机构发展扶持经费的发放对象参照《关于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认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提质提优奖励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认定:

1. 评估。本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

2. 审定。评估后首次获得等级评估5A级和4A级或获得苏州市、省、国家社会组织领域荣誉的社会组织可获得提质提优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认定:

1.常熟市民政局会同第三方发布招标公告,有意向的社会组织根据招标要求投送标书。

2.由民政局和第三方组织开展评审,邀请评委根据标书现场打分,民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机构签约。

3.半年期时,民政局和第三方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10个月时进行结项评估,第三方据此给出结论报告书。

4.民政局根据结论报告书与中标机构结算公益创投资金的尾款。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社会化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认定:

1. 具备提供社区服务社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获得续标或中标资质;

2. 参加项目招投标并通过项目评审,公示期内无异议;

3.发包方与中标社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签署了协议的社会组织可获得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1.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常务会议商定“增拨城市社区相关专项经费”时确定的51个社区(虞山镇46个、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2个、东南街道1个、服装城2个),以及此后上述四个区域内(即琴川街道、虞山街道、常福街道、莫城街道、东南街道等五个街道)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区,不包括撤村建居的社区。

2. 居民组长由上述五个街道按照每50户配备1名的标准设立。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预算科学精细;

(二) 资金专项专用;

(三) 信息公开透明;

(四) 管理规范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补助,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已得到市级财政其它资金资助的在“以奖代补”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市级社会工作实训基地补贴,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补贴,纳入市人才资金统筹安排并由市人才办拨付。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职业教育培训补贴,市财政负担一次性奖励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镇(街道)负担职业津贴部分,由各镇(街道)按时拨付。

第三十条 社工机构发展扶持经费,市财政负担开办经费补助,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社工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由人社局专项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提质提优奖励经费和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社会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按市、镇、村分担比例分担经费,市财政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镇、村负担部分由镇和村各自拨付;项目监管评估、宣传等工作经费由民政部门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按计划申请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由镇(街道)先垫付,市财政与镇(街道)在年末进行体制结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管理,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绩效考核年度。评价结果作为核拨下一年资金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事业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及时将申请审批情况、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常财规[2016]1号)文件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专项资金申报实现信用承诺制,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确保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资金的,应当追回冒领的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相关待遇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就本办法中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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