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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学思考

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学思考虽然人类是特殊的高级生命物种,每个人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每个人做为个体,在享有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在享有个人信息安全权利的同时

虽然人类是特殊的高级生命物种,每个人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每个人做为个体,在享有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在享有个人信息安全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安全义务。这是做人的基本伦理要求。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社会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人们在关注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社会整体的安全保障。

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源头,正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安全的不信任。而社会的整体安全保障,需要每个社会成员遵守执行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

公开场合下,各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受到直接监视,能够第一时间被发现。因此,在强力有效监视的公共场所,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大为减少。

从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看来,绝大多数发生在非公开场合,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缺乏强力有效监视的场所(作案人在作案之前,往往不择手段,摧毁或躲避各种可能的监控系统)

不可否认的是,片面强调所谓的个人信息安全,高喊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为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了重要支持,不同程度提高了侦破案件的难度和成本,成为社会整体安全的重大隐患。

所谓“明人不做暗事”、“人在做天在看”......指望老天爷监控犯罪?只能呵呵吧。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所谓的个人隐私权利呢?

我认为,个人权利,首先是个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其次是个人的物权(财产权利),其次是个人的社会参与权利。无论是哪种权利,每个人都必需与社会互动,无法脱离社会关系。

当然,个人权利,也包括个人的情感情绪权利,特别是个人的愿望和担忧:我担心别人知道、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注意!无论是“担心别人知道”,还是“不想让别人知道”,都可能与另一类个人权利——“知情权”相抵触!

难道不是吗?每个人是不是应该享有足够的知情权?“我担心危险来临”、“我想知道有没有危险来临”、“我要知道是谁在侵犯我”......这样的权利,难道可以忽略吗?

究竟如何权衡“隐私权”和“知情权”呢?这取决于如何权衡“个人权”和“社会权”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我们很难获悉他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了解、了解多少。因此,重要的不是个人信息被他人采集,重要的是: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在被采集过程中以及被采集后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他人采集,几乎是无可避免的。这里强调的是,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必须是无创的或自愿有创且知情的过程;采集他人信息者必须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权利的责任。

与其泛泛争论所谓的保护隐私,不如切实讨论落实好:如何保障在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及之后对于被采集信息个人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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