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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二十: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

《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二十: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上)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第十章 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1、说什么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能够出售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上)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第十章 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

1、说什么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能够出售,就证明这样的商品是满足需求所必需的,这种说法是无济于事的。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如果价格高于中等的市场价值,需求就会减少。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例如,这种商品能够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们的个别价值来出售,这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许连它们的成本价格都不能实现,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条件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里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生产价格是在每个部门中调节的,并且是按照特殊的情况调节的。不过它本身又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朝这个中心来拉平的。

2、不管价格是怎样调节的,我们都会得到如下的结论:1.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李嘉图(他当然感到了,他的生产价格是同商品价值偏离的)说,他“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定总是同一定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所分到的剩余价值量接近相等。假定一般利润率,从而平均利润,表现为一个货币价值,这个价值高于按货币价值计算的实际平均剩余价值。就资本家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互相计算的利润是10%还是15%,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一个百分率并不比另一个百分率更符合实际的商品价值,因为货币表现上的过度现象是相互的。就工人(在这里,假定他们得到的是正常工资,因而平均利润的提高并不是表示工资的实际扣除,也就是说,并不是表示与资本家的正常剩余价值完全不同的什么东西)来说,同平均利润的提高所引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相一致的,必然是可变资本的货币表现的提高。事实上,利润率和平均利润这样普遍地在名义上提高到超过实际的剩余价值和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不能不引起工资的提高,以及引起形成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价格的提高。如果降低,情况就会相反。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么,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

3、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更高的发展。

4、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有一种竞争,并且需要有一个可供他们共同出售自己商品的市场。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总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条件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调节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这个中心发生波动。

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是大量生产,而且,甚至其他不太发达的生产方式——至少就主要商品来说——,也是把较小量地生产出来的东西,作为共同产品(哪怕是许多零星小生产者的共同产品),作为整个一个生产部门或其中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的共同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地集中在、堆积在相对说来比较少的商人手中,由他们加以出售的。在这里顺便指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这里再一次表明,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注:如果没有一般价值规律,那么说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就是一句纯粹的废话。

5、虽然商品和货币这二者都是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但我们已经看到(第一册第一章第3节),在买和卖的行为上,这两个规定分别处在两端,商品(卖者)代表使用价值,货币(买者)代表交换价值。商品要有使用价值,因而要满足社会需要,这是卖的一个前提。另一个前提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要代表社会必要的劳动,因而,商品的个别价值(在这里的前提下,也就是出售价格)要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让我们把这一点应用到市场上现有的、构成某一整个部门的产品的商品总量上来。如果我们把商品总量,首先是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做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做一个总价格,那么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这样一来,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商品的个别价值应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现在在下面这一点上得到了实现或进一步的规定: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要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

6、现在假定这些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会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因而社会价值同时就是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这时,如果这些商品中有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低于这些条件,而另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高于这些条件,因此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另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小于这种中等价值,如果这两端互相拉平,从而使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么,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商品总量的价值,也就向所有单个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于或低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实际总和相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来决定。相反,假定投到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然而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于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而拉平,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最后,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这里撇开市场商品充斥的情况不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市场价格总是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而是市场价值本身的不同的规定。

事实上,严格地说(当然,实际上只是接近如此,而且还会有千变万化),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中等价值调节的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等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尽管这个价值,对两端生产的商品来说,表现为一种强加于它们的平均价值。这样,在最坏的一端生产的人,必然低于个别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在最好的一端生产的人,必然高于个别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在第二种情况下,在两端生产的两个个别价值量并不拉平,而是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起了决定作用。严格地说,每一单个商品或商品总量的每一相应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在这里是由那些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而成的这个总量的总价值,以及每一单个商品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的。这样得到的市场价值,不仅会高于有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而且会高于属于中等部分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它仍然会低于不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至于它和后一种个别价值接近到什么程度,或最后是否和它相一致,这完全要看不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在该商品部门中具有多大规模。只要需求稍占优势,市场价格就会由在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调节。最后,假定和第三种情况一样,在有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不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都占据较大的地盘,那么,市场价值就会降低到中等价值以下。这时,由两端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额合计得到的平均价值,就会低于中等价值,它究竟是接近还是远离这个中等价值,这要看有利的一端所占据的相对地盘而定。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地盘。但市场价值决不会同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相一致,除非供给极大地超过了需求。以上抽象地叙述的市场价值的确定,在需求恰好大到足以按这样确定的价值吸收掉全部商品的前提下,在实际市场上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在这里,我们就谈到另外一点了。

第二,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

注:对“社会需要的量”的详细考察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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