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摘要】: 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灵魂, 明确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国范式。【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社会领域;中国范式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 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笔者从几个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认定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 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二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关系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为了揭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又统一的基本属性, 可以从多方面论证。(一),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类脱离原始氏族社会,出现了对偶制家庭以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在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基础之上。人们首先维护的并不是所谓“共同利益”,而仅仅是自己的单个人的或者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把人群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而使单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人们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而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二),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的自然分工是人类自我“异化”的形式。在原始共有制条件下,建立在简单自然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不采取对抗的形式。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性机器对人施加影响的政治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国家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和法制化,把强迫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固定下来,使“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三),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官僚机构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行政机构是“通过特殊的行政目的来实现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并“使特殊利益从属于普遍利益”的观点,指出,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具有超越国家的“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由于国家使公共管理成为少数人的专门职业和特权,将直接生产劳动者排斥在公共管理之外,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就通过行政官僚机构与他们的被管理对象——直接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反映出来。(四),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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