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必要的咨询 1、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3、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 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见 1201 表)。(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四)筹备成立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