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要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解释和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高度概括和凝练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要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解释和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通过司法案例让人们认识到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同时,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逻辑基础,是实现同案同判和社会正义的基础和保证。
一、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何规范地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性质,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方式的法理依据,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事关司法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角色定位,符合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需求,亦能彰显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领功能。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指向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指向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指向个人层面。虽然从整体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具有极强的包容性,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要接受其价值指引;同时各个价值观维度同样具有开放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亦存在着交叉。
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握好“三性”:一是“普遍性”。每个案件无论大小、种类、裁判过程、裁判结果都可能涉及核心价值观问题。二是“敏感性”。要特别关注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涉及特殊利益群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涉及宗教信仰、民族团结、性别平等等敏感因素的案件;涉及情、理、法相统一的案件;涉及重大价值冲突、多种利益平衡等案件。三是“自觉性”。法官在办案时要自觉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善于抓住典型案件,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是一个具有伦理秉性的特殊实体,有其内在的道德质量和道德价值。正是这种道德质量和道德价值凝聚成国家核心价值观,展示出国家的精神面貌,并构成其制度、法律、政策和行为之道德基础。其一,司法的过程既是法律叙事过程,也是价值解释过程——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解释须以法律叙事为载体,相应地,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叙事借由价值解释而被赋予意义。其二,司法过程是个案裁断过程,因此,司法过程中的核心价值观解释只能是个案解释。这就是说,个案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解释域。其三,司法裁判的效力既惩罚过往,也警示未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叙事着力于过往事实的重现——在判词叙事中,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以解决实际存在的争议。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解释则着眼于未来行动的指引,这种指引必须是明确的,它以法官本身对价值的确信为前提——非确信,不指引。正是法官确信赋予了其价值解释的明确指引力。可见,在个案裁判中,法官的价值观是司法裁判的逻辑基础。
二、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体问题
判决本质上是一项解释的事业。对于个案来说,直接产生效力的并不是制定法规范,而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的互动关系所构建的裁判规范即“法在事中”。
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法律文本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解释是弥合规范与事实间张力的手段,而法律解释的目标则是这一手段着力的方向。因法律规定系抽象的法律命题的要求,透过具体个案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才能让人民精确了解法律规范的具体意旨。特别是当法律用语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时,何种具体情形该当于某特定法律概念必须经由个案判断,才能精确理解法律规范意旨。正确的解释应当沟通法律与社会的需要,确保动态的解释,赋予法律与当前以及可能预计到的未来社会生活兼容的含义。
法官负责释明和适用法律这一功能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法治本身的基石。社会需要一种凌驾于公众解释法律权利之上的统一的有权威的法律解释权。如果每个公民都能一致地理解法律,社会就不需要法律解释这样的权力,当然也就不需要借助司法来统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裁决是法官理解和表达权威的法律文本的含义和文本所蕴含的价值的过程。拉伦茨说规范解释不容许此次这样做法,另次又是另一种做法。法官不应只为当下的个案寻找规范,他必须将既存的规范,以其认为正当的方式,适用到每件由其负责裁判的个案上。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从根本上而言,源自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具有缓解这一矛盾的功能,并且通过解释的过程使它自身具有了独立的意义。第一,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要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案件,需要通过解释以实现这一转换。第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技术,存在许多特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逻辑构成,并且人们对此具有的知识能力、认识理解能力也存在着差异,需要通过解释加以明确和界定。第三,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备无遗的规范,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修正。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解释来加以解决。第四,法律的存在对于人们世界观、价值观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公共理性的形成。
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本源解释。司法裁判应以法律规范为形,以法律精神为体,必须体现法律精神;要体现道德的要求,否则该裁判将成为一种不可接受的现象;应同时体现三个功能,个人层面是定纷止争,社会层面是行为引导,国家层面是服务大局。要坚持正确方法。把利益衡量作为首要方法,重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坚持损失最小化标准,并原则上不得突破法律框架。要完善工作机制。裁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建立敏感案件提示机制、结案前衡量机制、典型案例宣讲机制。
三、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程序机制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息息相关,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和司法良知。要纠正只有热点、难点、典型案件才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裁判当中。
法官要具备家国情怀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能够在每一个司法裁判案件中合乎中道地把握人心;要通过一定的路径融入裁判,就是要让正义看得见,坚持以理服人,打造说理透彻、能够充分体现定纷止争功能的裁判文书;要善于发现、利用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实现审判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局限于伦理道德,还包括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政策。法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写出合格的裁判文书,讲清“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追问;要加强功力养成,提升专业素养,丰富社会阅历,拓宽裁判思路,考量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
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案例制度、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生电梯内劝烟案”“20年后打老师案”等案件,较好地树立了公民行为规则、引领了社会道德风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防止泛化和滥用核心价值观,不能用核心价值观直接取代法律规范;二是防止把核心价值观虚化和抽象化,机械司法,应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独立价值。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与司法审判相融合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播社会正能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就要强化审判活动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和规范,更好地用法律和道德规范引领公众的行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
要转变司法裁判方法。在理念上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就要在办理关涉道德争议的社会关注案件中,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思维,履行好司法审判在弘扬和引领核心价值上的重要角色,在理顺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关系,尽力在个案中嵌入社会主流价值的司法判断,发挥“审判之治”的价值;在裁判依据上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尽力弥合情理法间的罅隙,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规则适用上不能就案办案,而应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以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在法律原则适用上要坚持融贯性与谦抑性,不能简单地将核心价值文字表述直白地引用进裁判文书中,要懂得将宏观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细致鲜活的法律话语,并恰如其分地融合进入裁判书中。
要强化司法适用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字义表述虽然简约易记,但其内涵却是宏大的。要提高法官群体的政治素养,特别是司法业务、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社会沟通和舆情应对的能力。在案件办理中,法官明晰纠纷权责关系后,裁判文书作为检验法官司法办案水平的最终“产品”,要充分体现和融合情理法,切实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条理化明晰化,努力让普通百姓看得了、看得进、看得明。同时,上级法院也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汇编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的参照案例,以发挥类案的司法价值引领、统一裁判标准的功能。
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在审判活动中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将民意融入审判,这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在人情天理和刚性制度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获取公众认可和支持;在审判经验与法律理性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提供来自群众对公正的认知,以填补法官对于不熟悉领域生活的认知缺漏;在现实与传统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及亲历司法的结合,使人情、习惯、风俗等社会智慧、经验融入审判工作中,同时也将司法审判所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出去。
要主动回应舆论关切。弥合司法专业逻辑和大众舆论之间的差距、增进理解,主动接受真实的、理性的、正确的舆论监督,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用新媒体思维主动开展司法舆论引导工作,释明司法活动或司法的专业逻辑,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这就要拓宽社会民意听取渠道,以坦诚的姿态和包容的精神与社会公众进行平等对话,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引导说服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法律问题,引导公众信仰尊重法律,弘扬司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以执行促诚信建设。要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融入到案件执行中去,健全完善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执行制度体系,努力营造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着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奠定诚信和舆论基础,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基础。要提高违法失信的社会成本,明确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确实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就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须通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规避执行所采用的方式、待偿付债务的性质等情况对被执行人予以分门别类、划定失信等级,对不同级别或类型的失信行为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惩戒,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弥补道德的柔性规范,在执行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司法审判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
社会文明得益于人们对于规则的信仰和遵从。以发现权利、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使命的法律成为人类维系文明的重要方式。法律调整的是人际关系,体现的是社会价值。法律价值是其所处历史时代社会价值观和立法理念的映射。
司法职责之一在于发现法律背后的价值。法律适用是一种价值实现的行为,释明法律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其目的就在于发现法律背后的价值。法官审理案件不只是去解决纠纷,而是为了解释清楚法律的公共价值。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要处理的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涉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官所要作出的不仅是一个法律判断,而且是涉及正义或道德方面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司法判决的灵魂。
司法的功能不应当在于事后的规制,而在于通过个案传递一种理念,为今后的审判提供一种思路,为经济主体良性参与市场活动设定一种指引。法官必须寻找社会公认的价值,表达其所处社会认为道德与公正的内容,而不是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强加于他所处的社会,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司法是一种特定情境下的社会价值宣示。就司法过程而论,关键的问题是找出可能实现的或应当实现的或在此应当引导和突出的价值。法官应当在法律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内进行判断。公众关注司法案例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判决的结果有时可能触动了公众的一般价值认知。在将纠纷的解决诉诸司法三段论的同时辅之以价值判断,对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大有裨益。
法官应当对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及其道义之倾向有深刻的认知和把握。在新时代,司法能力建设应当成为国家司法文明建设的核心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成为国家司法的基本伦理法则,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层面,司法裁判应当反映国家核心价值观,并彰显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共同伦理观;在社会层面,司法裁判应当体现社会的普遍正义诉求,并借助于个案裁判凝聚和发展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在个人层面,司法应当有助于人的高尚情操成长——法治是一项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事业,这项事业应当培养公民对自己的国家、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公正,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的使命天然契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过程之中,注重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统一规则、宣示价值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这一使命的逻辑基础,一把尺子量到底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统一和社会公正。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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