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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点总汇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汇中国法制史考点总汇一、中华法系的特点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立法和法典的角度上看)2.行政兼理司法(从司法体制上看)3.礼法结合(基本特点)1)概念: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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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华法系的特点

1.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立法和法典的角度上看) 2. 行政兼理司法(从司法体制上看) 3. 礼法结合(基本特点) 1) 概念: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和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2) 表现:

A. 亲属相容隐(源自汉朝)

这一制度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犯了罪要相互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不顾亲属间恩义的人,法律还规定了极严重的刑罚。 B. 存留养亲(始自魏晋)

规定,凡独生子犯斗殴杀人,家中父母年老有病,又无其他男丁,可以向朝廷申请免其死罪,在施加一定处罚后让其回家孝养其父母。

二、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1.“刑起于兵”——法律起源于古代氏族战争

2.“兵刑合一”——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无本质的区别。 “法律”的由来

(1) 关于“法”——始见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上的古体法,战国简化,

但固体法一直保留至秦汉。春秋以前的“法”字可能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无关。现代意义上的“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

(2) 关于“律”——始见于甲骨文。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

“律”字,其使用时间最流行的说法是始于商鞅的“改法为律”。但另据考证, 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应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多,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三、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1) 四大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亲属。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3. 长长: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4. 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其中,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此相对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有是立法规范)。 2)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赋予各级贵族的特

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指向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广大平民。

(它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侵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

而是说即使用刑,也通常能享有各种特殊的照顾。 )

四.西周的刑罚体系——注于《吕刑》 1. 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2. 五罚:即赎刑,出铜赎罪,分五等。

3. 五过: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可以赦免。 扩展延伸:封建五刑制体系的演变 1) 西周出现

2) 南北朝后期完成了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演变典型的封建刑罚体

系基本成型。 主要表现为: 1. 废除宫刑

2. 徒刑、流刑制度制度进一步完善。

(徒刑、流刑自西周就已存在。北魏、北齐时正式以“徒”为主刑刑名。至北周时,徒刑年限自五年至一年的制度正式确立下来。 北魏、北齐时,流刑成为法定刑之一,“赦死从流”的量刑原则和与之相应的流刑制度固定下来。至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制度。

3. 至北朝后期已经形成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封建刑罚体系。 4. 隋唐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刑罚体系。 五.西周时期主要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1.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2. 罪人不孥:由周文王指出,周公继承,其意为反对株族连坐,主张罪及一身。 3. 罔厉杀人: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适应的意义。 4. 罪疑从轻:由《吕刑》——周穆王、吕侯主持修订,又称《甫刑》 5. 同罪异罚:是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记有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刑罚的法律。

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并入律,并为后世所沿用。

6.宽严适中:这是明德慎法的思想的具体体现,要求制定和适用刑法都要慎重,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六.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暂略)

七.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八.儒家学派及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2.提倡“德治”: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3.重视“人治”:重视统治者由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

九.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审判活动 1.春秋

最大特点:霸主代替了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说明周天子的最高司法权已经下移到成为吧主的诸侯手中。 2.战国

司法审判权相继被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4. 各诸侯国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 秦-廷尉 楚-廷理 齐-大理 魏-司寇 十.《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1)名词解释 《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纪,魏国丞相李悝在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经验,并结合魏国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发典。 其分六篇。《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2)历史地位

《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A.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

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B. 它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

刑。

C. 它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

D. 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司法实践

活动。

E. 它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因此《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

十一、秦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法律形式、基本特色 (1)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2.统一法律 (2)主要法律形式:

1.律(主要) 2.令(皇帝的诏令) 3.式(始于秦国)4.廷行事(法庭判例)5.法律答问(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

(3)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就不敢犯重罪了。 2.法网严密

十二、秦朝的刑法原则(简答题)

1. 区分故意和过失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 自首从轻:自出

4. 规定刑罚时效(始于秦朝) 5. 共犯加重:五人合伙为共犯

6. 合并论罪: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十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影响

西周时已有“御史”——秦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台,不是地方官)

秦朝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为后朝历代沿袭。

十四、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 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 主要体现在儒家道德被法律化

3)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对汉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有的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记载的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4)“引经注律”也对法律的儒家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儒家经典断狱。

5)无论是“春秋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纳礼入律”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

6)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

十五、《九章律》

由汉代丞相萧何受命所制定。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加以扩充而成的。除继承了《法经》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徭役,防备)、厩律(畜牧、驿传)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十六、汉代的法律原则

1. 尊老怜幼原则(上下限) 2. 亲属相隐原则

3. 有罪先请原则(始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十七、汉代的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

关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十八、《北齐律》(简答)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一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1) 体例上,它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

律之首。

2) 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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