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生产关系就是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也是社会上层建筑藉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它与生产力的对立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也 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所以,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矛盾,便成为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经济基础与 上层建筑矛盾的起点和基点,也是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基 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关系,它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我看到马列经典著作中,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讲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矛盾。但从 1917 年笫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国成立以来,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內部矛 盾研究几乎空白,大多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外部相关联的矛盾,如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等。毛主 席在《关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笔记》一书中 指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除了‘同
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这样的话以外,根本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没有在这方面分析和研究”。毛主席还提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下的人与人关系问题,大有文章可做。这是我第一 次见到过的提出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身问题(矛盾)。但是,可能我所见不多,仍未见到有关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矛盾的文 章。我学过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学过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 济问题》,都是囫囵吞枣地接受,没有分析研究。在读了毛主席政 治经济学笔记后,我产生了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內部矛盾的想法,想在这方面做点文章。
什么是生产关系?斯大林及苏联的经济学家们定义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关系即为生产关系,它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 中人与人所处的地位和由前两项决定的分配关系要素组成。这个定 义,长期被认为经典的定义。我从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 中看,这个定义有缺陷,马克思讲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除了生产资料外,还有劳动力,斯大林的定义中却只有生产资料而无劳动力。
马克思是这样说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
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未自 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
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马克思在他的其他著作中讲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另一个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即有劳动力。资本家占有的物质条件与活的劳动力结合才能进 行生产,获得剩余价值,因此他要购买劳动力。有人身自由的劳动 者除了有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获取生存的生活资料,这样资本家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才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
可见,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无劳动力所有制是形成不了生产关系的。斯大林的定义只有生产资料一面,而无劳动力的一面,构不成生产关系是对立统一体。所以,苏联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 避开了生产资料公有与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结果 社会主义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变成了无矛盾斗争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掩盖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矛盾斗争。
马克思讲生产关系力的分配,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的结果。简言之,所有制决
定产品分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条件分配,已是劳动者共有财产,因而它已不是非劳动者剥削劳动者的手段,成了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财富的手段,这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优越之处,也是根本区别之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劳动力生产条件分配,在形式上仍保持劳动者个人占有,照马克思的说法叫“天然特权”。由此产生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是按劳分配,即按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多少进行分配,马克思称之为“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由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內部发生了矛盾,首要矛盾是生产资料即已公有制,即已社会化,但劳动力仍归个人占有,形成生产资料社会化与劳动力个人占有的矛盾,生产资料社会化,要求与其结合的劳动力也要社会化,才能相互适应,但是劳动力这个生产条件在形式上仍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样,保持着劳动者个人占有。或者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取消了资产阶级法权,但在劳动力所有制上仍保持着资产阶级法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共产主义要素,劳动力个人占有制则是资本主义要素,二者是对立的,但又结合在一起,形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的基本矛盾。
第二、由上述基本矛盾,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按需分配”,劳动力个人占有制要求“按劳分配”,于是把总价值量的分配划分为“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两部分。“按需分配”部分包括:一是扩大再生产的基金, 二是防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三是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社会救济金、社会养老金),四是社会福利基金(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住宅、文化、体育、交通等),五是社会管理基金等。在社会主义没有在全世界胜利前,还要有国防基金和援外基金等。在扣除这些项目开支后的剩余价值量,才能“按劳分配”。由此,产生了“按需分配” 和“按劳分配”之间矛盾,社会“按需分配”公共开支所占比例越大,“按劳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占的比例越小,反之亦然。其实质仍是消费资料分配上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同共产主义分配消灭了资产阶级法权之间的矛盾。
第三、由于消费资料在分配上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又产生了第三个矛盾,即形式平等和事实上不平等,仍然存在贫富差别。马克思在提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时说:“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颏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不同等的劳动者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总之,在不同等劳动能力生产者之间,按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收入存在多和少的差别。
其次,马克思又指出“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讲的这些,主要是讲了在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条件下,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存在着形式富差别的矛盾。
第四、在经济不发达国家搞社会主义,因工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很大差距,所以又在公有制中分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的工业生产是现代化的,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还未实现现代化,因此,工业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要比农业劳动者高, 相应的个人平均收入工人高于农民。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也产生了工业与农业、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存在差别的矛盾。
此外,毛主席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还提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人与人关系问题,说:“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之内,总有限度,但是在这一定时期内,人与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关系却可能是不断变革的。”也就是说,生产中的人与人关系也存在要解决的矛盾。生产中人与人关系是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是人与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关系,即生产劳动者和生产管理者的关系,有地位差别就有矛盾。对此,我未研究,只好从略。
以上,我谈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存在五个矛盾:
一是在生产条件方面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占有的矛盾,这是基本矛盾;
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按需分配”,劳动力个人占有制要求“按劳分配”的矛盾;
三是在“按劳分配”由此形成贫富差别的矛盾;
四是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城市工业全民所有制、农村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差别矛盾,由此又产生了工人农民收入差距的矛盾;
五是存在生产劳动者和生产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这五个矛盾,特别是前四个矛盾,都与资产阶级法权存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三要素的总和。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以及和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机构。
生产资料公有制产生公共财物不可侵犯的政治法律观念,产生爱护公物的道德观念。劳动力个人占有产生我的劳动产品我有权享受的政治法律观念,产生在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还有私人利益的观念。分配上优先扣除公共开支,然后再给个人“按劳分配”,产生公共集体利益第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观念。
“按劳分配”,产生有劳者得食、不劳者不得食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也产生多劳应多得和计较个人得失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生产中划分生产劳动者和生产管理者,也易产生重视脑与上述观念相适应建立的政治法律机构,都是无产阶级用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统治工具。政治、法律机构也是各有相对独立系统。政治机构又分为执政党机构、人民代表会议机构、政府机构、武装机构和其他人民团体机构,由这些机构组成体系性的政治机构。法律机构,也分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法院、 监狱是主要执法机构。由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组成体系性法律机构。这些具体政治、法律机构各有各的职能,共同组成无产阶级政权。组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各职能机构,又是以执政党为领导核心的, 以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各机构的共同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 基础人民性的上层建筑,故有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军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之称。
产生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一定上层建筑,要为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马恩选集第 2 卷第 91 页)法权关系、统治形式,就是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如果不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服务,不为“按劳分配”制度服务,而为私有化改革、为“按资分配”制度服务,无疑它己蜕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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