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不断加深
国有企业历次改革阶段的重大转折往往都源于对国有企业本质认知的重大转变,进而导致国有企业使命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其背后都隐含地存在国有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理念的不断加深。在企业社会责任缺位错位阶段,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相当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由于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理念定义为“企业办社会”,将社会责任的内容构成仅理解为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责任,在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下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也极度缺失;而在企业社会责任分化探索期与企业社会责任快速成长期,国有企业由原来的“企业办社会”的社会责任认知理念转向了市场经济下片面的社会责任认知即“企业社会责任即赚钱”,使得国有企业的运营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所谓的“市场逻辑”支配并脱嵌于社会之外[13]。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快速成长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国有企业除了弥补市场失灵功能外还被赋予解决“社会失灵”(Failure of Society)问题,国有企业重新内嵌于经济社会系统之中。而民营企业在市场合法性得到确立的情景下,逐渐认识到其在经济社会所应扮演的社会功能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这一过程中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也出现了分化,即在基于市场逻辑的经济利润最大化理念下,部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迷失导致出现一系列社会责任缺失事件。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随着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逐步地深入企业管理运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在宏观层面上上升为一种国家战略,且随着社会责任指南与标准本土化进程加快以及行业性标准不断细化,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逐渐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的微观战略选择,在这一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式也出现突破,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认知由前期的单纯市场竞争观逐渐向基于综合价值创造观转变。
(二)社会责任制度供给与推进主体不断强化
从社会责任制度供给来看,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错位期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探索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理解尚处于非常初级的引入阶段,这两大时期针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系统性制度相当缺乏,表现出制度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的特征。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成长期,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制度需求和供给都明显增强,在法律制度方面,1994年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奠定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如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首先围绕着国有企业而展开;在诱导性制度方面,国际组织、行业协会与研究机构如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继出台了多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倡议、标准和规范。而进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规范期,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推进、本土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指南开始推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倡议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得到进一步强化,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对未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阶段和面临的新问题提供新的方向指导。
从社会责任制度推进主体来看,在企业社会责任缺位错位期以及分化探索期,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实践规范的主要主体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两大内外部主体通过推进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与议题实践实现对股东、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进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分化探索期,逐步形成了政府、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多元推进主体。在企业社会责任快速成长期,企业、政府与社会共同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态势基本形成,特别是包括国际国内行业组织以及媒体公众在内的社会力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进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规范期,这一时期不仅形成了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等共同作用的推进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监督也逐步加快,多个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研究机构都搭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平台,并基于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纷纷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活动,这对于中国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行为实践发挥了理论引导与行为治理的重要功能。
(三)社会责任管理驱动逻辑逐步丰富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错位期,由于此阶段国有企业成为经济社会中主要微观企业组织载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此时企业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仅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国有企业仍在“企业办社会”的思潮下几乎承担了对于企业员工的一切责任,其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德行逻辑驱动,在德行逻辑的视角下,德行代表了人类至高的善,在组织场域内,组织的德行意味着组织个体或者团队能够开展德行行为,并促进组织形成德行行为文化或促使组织内员工做出德行行为[14]。在德行主义的逻辑之下,国有企业自我定义为一种具有高尚的社会期望的“生活共同体”,经济功能之外的社会功能也被其完全承载,即承载着西方社会中的多种职能的“社区单位”下的“社区职能”。但进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探索期,国有企业在市场逻辑的影响下将本不应该由国有企业承担的过度社会功能分离,让原本模糊的政企关系、政社关系、企社关系变得相对清晰,即波兰尼(Polanyi)所说的“市场社会”逐渐显现[15]。在自利主义的市场逻辑影响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将利润视为企业存在的终极形式,因而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依赖于市场逻辑的驱动,更多地采用利润目标管理模式并聚焦于企业的经济责任。
进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快速成长期,由于受到外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强化的影响,以及经济危机背景下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这一时期随着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企业更多地将社会责任实践作为一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行为选择,包括企业利用其核心竞争力来创造服务和产品以达到可持续的目的[16][17]。使得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上选择嵌入公司治理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而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此阶段由于以共享平台为载体的共享经济对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产生了颠覆性的革命,新的经济业态意味着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现工具理性与人类价值目标的契合[18]。因而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逻辑由单一经济利润创造驱动转向综合价值创造驱动、由自利主义逻辑、道德德行逻辑转向价值共创共享逻辑[19],因而这一时期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基于利益相关方的共同治理模式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并付诸实施。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40年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不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还是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仍然较为短暂,受制于制度环境供给以及理论研究薄弱,与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研究与管理实践相比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整体水平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实践等方面。
(一)社会责任理念认知有待进一步深化,企业社会责任悲观情绪有所蔓延
在企业社会责任缺位错位期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探索期两大阶段,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逐渐意识到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基本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使得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理念有了一个基本的雏形,但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内容的完整认知;进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化探索期,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进一步向前延伸,但是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管理与实践的理念认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外部的制度压力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认知如“社会压力回应观”、“风险防范观”与“工具竞争观”。同时,在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由于国际社会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是不是该死、是不是已死或者是不是正在死等悲观论调,引发了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悲观情绪迅速蔓延,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未来发展信心严重不足,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悲观论下的认知理念。而企业社会责任悲观思潮的背后是企业社会责任外部发展环境不完善以及现实中所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事件如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异化实践触目惊心,使得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悲观认知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全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未来发展的价值共识,而且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未来发展局面带来致命性打击[20]。
(二)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社会责任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成为驱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微观载体。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概念模糊性以及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的极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呈现出层次不齐的状况,近年来,由于受到中国宏观经济下行以及企业整体上处于转型期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与社会预期相比仍然存在明显差距。据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院共同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7—2018)》显示,中国资本市场社会责任发展成熟度综合指数得分40.18分,处于弱能级,且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偏低,只有1.8%的上市公司处于本能级,绝大部分企业普遍没有进行社会责任知识管理,社会责任专项培训和专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1]。此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7)》显示,2017年中国企业3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达到37.4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处于起步阶段[22]。责任管理指数自2015年以来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在新时代创新情景导向下,大部分企业处于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要素驱动的转型关键期,企业在整体上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对于企业运营管理的经济压力日益加大,对于基于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的长期可持续型的管理模式的重视程度与推进效果有所减弱,使得在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能力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困局亟需突破,社会责任异化行为亟需治理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40年历程的演变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历经一个从无到有的时序性历史过程,而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层面却呈现出极大程度的功能解读与认知误区。主要表现在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内容定义为“慈善论”、“奉献论”、“议题论”、“箩筐论”、“报告论”和“标准论”等错误功能解读,在上述错误的理解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仍然面临着异化倒退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口是心非、知行不一”的伪企业社会责任泛滥,社会责任“暗度陈仓”设租寻租的状况不容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呈现“面热内冷”等一系列实践困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目的普遍聚焦微观层面的工具理性。近年来,随着新工业革命的持续向前演化,人类经济社会由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平台经济时代,但其经济价值创造的背后是社会价值与环境价值创造的严重匮乏,社会创新与履责平台也极为少见[22]。且企业社会责任异化行为有了新的依托载体,主要表现在各类平台型企业所产生的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异化问题层出不穷②,平台情景下的种种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异化严重破坏了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运行秩序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最终引发企业社会责任整体运动的倒退或停滞[24]。
②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主要体现为平台与平台主体之间、平台主体与平台内用户之间、平台内双边用户之间的责任寻租与责任缺失行为,典型的如平台型企业主体之间的信息与流量交易、虚假评价以及各种虚假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趋势与建议
尽管历经4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已经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但实质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依然偏低,社会责任实践困局有待进一步破解。未来在新时代创新导向以及新一轮工业革命演进的情景下需聚焦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范式创新,共创未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局面。
(一)认知根植: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观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的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在形式与内容实质的统一,避免企业的运营管理行为与社会期望相背离,促进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有效契合[25]。而现实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回应外部环境的要求或压力,或出于压力或风险控制的动机[26],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遵循Porter & Kramer(2006,2011)的社会责任工具竞争观,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竞争工具或者逐利手段,没有摆脱工具主义的束缚。究其原因,股东至上与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逻辑认知使得中国绝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与行为难以持续。因此,未来对于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而言,需要从理论认知上突破“股东至上”的市场逻辑,深入认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治理之间融合关系,逐步形成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的混合双元型逻辑,使得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真正根植并内生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实践行为之中,社会责任认知根植意味着组织成员原有的知识结构的解除、变化和再形成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认知根植的过程是一个科学的社会责任理念与知识形成、吸收和固化的组织学习过程。同时,在未来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平台情景之下,需要树立合作共赢的社会责任行为实践的认知理念,自觉地基于平台化思维理念将企业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纳入企业战略平台管理框架,在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决策过程中由单边利益相关方主导下的单一价值创造向多边利益相关方协同下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创造的社会责任平台战略思维转变,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平台的跨界合作网络效应,最大程度地为利益相关方创造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
(二)制度强化:创新社会责任制度体系
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来看,我国已有的本土化社会责任指南仅是指导性与方向性的标准,操作性相对较差,这使得许多企业在执行这些制度时,理解上出现偏差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偏离;尤其是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规范期,对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缺乏一个制度层面的界定与规范。最后是微观层面上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管理与实践制度体系仍然滞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相互分离的“两张皮”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即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未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长效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呈现出间断性与工具性等特征。因此,未来对于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持续发展需要在制度层面继续强化与创新三个体系的建设。首先,创新宏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体系,在制度创新方面继续深化诱导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社会责任制度体系,尤其是针对未来新一轮工业革命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范式加速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背景下,加快制定前瞻性与针对性的社会责任指南与规范,尽最大程度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问题[27]。其次对于一些所从事的业务天然就包含有利益相关方重大期望的企业、具有高社会风险以及对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或现实影响的企业,政府组织应该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度约束强化社会责任制度的硬性供给与制度安排,并创新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加快构筑基于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类监管体系。最后是在企业内部微观层面要从内部建立起社会责任的制度体系,创新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驱动企业形成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行为的自我驱动、自我约束、自我调整与自我实现的社会责任自组织。
(三)实践深化:创新社会责任实践范式
在平台经济形态下,平台化履责成为新一轮工业革命技术范式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新范式,未来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创新需要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次是深化应用平台化履责这一新的社会责任实践范式。平台化履责这一新的社会责任实践范式一般面向的是在商业生态圈中已经处于中枢地位的主宰型或骨干型生态位成员,其在所处的平台场域的双边或多边市场中能够发挥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因此需要加速推进主宰型的商业生态圈内的企业通过自身在其商业生态圈中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履责平台的新创者或者提供者,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价值形成商业生态圈的综合价值认同与共享价值认同。第二个层次是创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治理体系,形成政府、企业与其它利益相关方网络化多中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的分类治理体系[28]。具体来看,企业、政府组织与外部社会性利益相关方三种治理主体基于各方的治理优势与治理功能,搭建伙伴式协同治理的社会责任生态治理网络,在治理网络中各治理主体之间资源共享与信息互动,从而培育出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下共同认同的治理价值观,并形成一套整体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企业社会责任寻租行为的治理模式,最终破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进程中的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异化的困局,协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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