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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林业的外部性经济问题及制度选择|外部性的定义

试论林业的外部性经济问题及制度选择|外部性的定义【摘 要】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成本)和社会收益(成本)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是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

【摘要】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成本)和社会收益(成本)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是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项活动的私人净收益,社会收效则是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的净收益之和。由于私人收益会产生大于或小于社会收益的现象,就会造成截然相反的两种外部性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于如何激励具有正外部性的林业活动以及如何限制负外部性的产生,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即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林业外部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制度1.林业外部性的经济分析

1.1林业外部性的经济效应

1.1.1林业生态效益的正外部性效应

林业生态效益的巨大功能之一表现为防风固沙的功效。林业是防御沙的自然屏障,当风遇到森林的阻挡时,一部分在森林面前向上升起,在森林口部前进,另一部分串人森林内,风力消耗在林木枝叶的摆动上,风速很快降低同时,森林、灌木、草类的根系纵横交错盘结,便能固定沙地。由于林业具有防风固沙的巨大用途,不仅为人类抵御自然灾害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还为人类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福利。

林业还有稳定地区气候的作用,调节在沙漠地区出现那种昼夜温差极大的上下波动。森林中贮存大量的碳,否则将以二氧化碳进人大气层,导致气候的变化。当森林被砍光,地面上的植被和土壤中的树根,落叶等有机物贮存碳的能力都将消失。在森林中,树木的枝叶遮住了太阳射来的光线,我们把太阳照射的光线算作100%,那么树木树叶反射出来的光线是20%~25%。被树木吸收的是35%~70%,这大大减少了人均可接受的热量,对人类生存的环境湿度和温度的调节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1.2林业经济效益的负外部效应

林业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林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正外部性问题。二是林木过度采伐或乱砍滥伐破坏林业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所谓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产生负外部性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由于采伐木材导致的环境成本没有纳入木材生产的成本收益分析过程,从而造成木器厂采伐过程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直接的后果就是木材的采伐会超过考虑环境成本时的均衡水平。例如森林面积减少导致水士流失、土地沙化、影响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林业生产中普遍的外部不经济问题。

森林曾经被认为是为人类提供各种需要的基础,被看成人类社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金库”。但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木材用量成倍增长,纸的用量翻了六翻。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薪材用量剧增,这些都造成了市场对木材用量的强大需求,加之政府不能有效的禁止由于市场需求所导致的乱砍滥伐,导致全球变暖速度加快,生物进化过程延缓,同时能够引起农业生产率的下降,增加水土流失最终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承载能力丧失直至消亡。

森林资源大量被砍伐,还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农业发展。滥伐森林所造成的洪灾和旱灾已经降临整个地球的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让人类饱受侵害。森林对各种生态系统所起的作用是无偿的,其损失很少能用金钱来估计,但这种损失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实际代价却是无可估量的。

1.2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按照森林资源的双重属性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划分,可以将这种效益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在其生长、成熟过程中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的诸多种类福利影响——我们通常称之为生态效益;一类是由于森林资源的社会属性,林业部门在营林、采运、林产品加工各阶段都可以获得丰富多彩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货币价值——我们通常称之为经济效益。

对于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自从林业经济学这门学科诞生之日起就矢志不渝的进行着。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就林木本身而言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不能同存的,对林木的砍伐必然会使其生态效益随之消失从而换取经济产品;如果要保存其生态效益就必然无法得到林产品的使用并丧失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哪一方面更为重要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个人而言,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财富积累的最大化可能更有效激励其选择林业的经济效益而使得生活条件更为优越;对人类社会而言,无论多么迅速的经济发展,也无法与生态灾难的严重后果相提并论,所以追求林业的生态效益可能更为理性对于林业生态效益较好的国家而言,在无损于环境的发展前提下,更为追求林产品的经济价值而积累国民生产总值和提高人民木材需求的满足度可能更为合适;对于林业生态效益较差的国家而言,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保留现有的森林资源调节国家生态环境更符合发展的需要。

2.解决我国林业外部性问题的制度选择

2.1我国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及局限性

其一是政策性扶持,通过放宽政策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和销售便利,具体包括消减行政审批手段、减免税收、拓展经营渠道、扩大市场准入条件等优惠措施;其二是资金式扶持,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拨款来满足弱势行业的经营业负担,为摆脱行业困境提供资金保障。林业被确定为弱势行业的主要依据在于,一方面它的生产周期长。另一方面它的社会效益巨大,无论是林业的生态效益还是林产品的经济效益,如果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不能根本有效的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环境的稳定,所以必须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适当干预来保障既有比较充足的林产品市场供给,又能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生态环境。

2.2我国林业发展的产权制度激励及合理性界限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林业产权制度安排与森林生态效益保护之问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林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森林资源由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国民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原始生产资料的供给条件之上,使得国有森林资源被大面积的砍伐以供发展之需。虽然从经济理论来说,公有产权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安排,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森林资源作为初级林木提供给工业部门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并使国民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对GDP增长的贡献量相当突出。但是,这种非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为代价的,而这种促进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就是为生态灾难的发生开辟了起源,最终使林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初走进历史的“两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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