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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理念下经济犯罪共治体系构建

社会治理理念下经济犯罪共治体系构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犯罪作为社会问题,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共治体系(以下简称共治体系)是有效治理途径。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犯罪作为社会问题,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共治体系(以下简称共治体系)是有效治理途径。

•(一)社会治理理念创新构建共治体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提出的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责任共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多种机制共振和多种资源整合的过程”。社会治理意味着预防打击经济犯罪不再是传统单纯依靠政府运动式打击和全能型惩治,是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共治。共治体系是由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群众等多元治理主体组建,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发挥治理的主体性意识基础上,通过协同机制将过去传统的“单向”社会管理转变为“双向”的社会治理,激发共治组织产生整体性效能。共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有效治理经济犯罪问题的复杂适应性系统。

•(二)推进协同机制建设确保共治体系的适应性

1.多元治理主体构成共治体系复杂的组织结构

复杂的组织结构是复杂适应性系统构建的基石。经济犯罪大多以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仅侵害了个人、企业和国家财产,而且扰乱和破坏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甚至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影响是全面的,治理当然是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并构成复杂的组织结构。共治体系包括由公安机关、企业和群众构成的共治微观层面和由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构成的共治宏观层面。

在共治微观层面,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实施专业预防打击措施,以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防范国家经济金融风险产生;企业作为经济犯罪实施环节中最重要因素,自觉遵纪守法,主动抵制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无疑是有效防范经济犯罪和经济风险的关键力量;群众作为共治中最重要的受益者和基础性力量,需要不断提高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意识,主动参与防范打击活动,编织起全社会防范治理网络。

在共治宏观层面,党组织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公平正义,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执政理念,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依法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政府则加快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用法治限定和约束政府权力,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保护市场竞争,用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价值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2.主体间非线性关系强化共治协同机制运行

主体间相互适应的非线性关系是系统复杂性的内在根源,也是主体和系统共同适应性调整,实现微观主体和宏观系统有机联系的动力。而这种动力是通过协同机制产生作用的。共治体系要发挥整体治理效能必须构建协同机制确保体系的适应性。

一方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和稳定作为共治的目标统一了多元治理主体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夯实了治理行为协同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治理主体的适应性行为特征决定了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主动性,也强化了主体间的非线性关系。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的影响,非线性的交互作用增强了宏观和微观层次不同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和治理环节衔接的耦合性,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制度安排,体系的协同机制不仅优化治理资源的配置,凝聚治理主体的协同合力,而且提高了治理层次间的协同效应,保障了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3.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协同机制运行效率

经济犯罪复杂多变相应要求共治体系的组织结构弹性化和扁平化,以提高治理的效率。弹性化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形成和运行离不开治理主体之间和治理层次的适应性行为响应。大数据技术为快速准确的响应提供了技术支撑。一方面,经济犯罪逐利的特征使其犯罪行为必然在经济活动中留下数据痕迹,为大数据技术发掘犯罪分子身份和社会关系,还原犯罪发生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源,有助于治理主体掌握犯罪行为规律和组织结构;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保障了治理主体的高效感知和协同效应能力。通过挖掘经济犯罪组织的适应性规律,准确掌握犯罪行为特征和组织发展动态,并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对经济安全的需求,治理主体通过自身适应性调整改进治理工作方法,弥补共治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因隶属关系造成合作治理的“碎片化”缺陷,提高与其他治理主体和环境之间协同功效,推进治理主体的个体调整与治理组织的改进共同演化,实现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三)培育共治体系多元治理主体的适应性特征

治理主体的适应性特征使其具有高效感知和协同效应的能力,在与环境及其他主体的交互作用下,运用协同机制主动调整自身治理行为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以适应环境变化,发挥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激发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共治需要多元治理主体都能够认清经济犯罪行为特征、诱发因素和危害性,明确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意义。这一共识是建立在治理主体与环境不断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认知图式”基础上,是对治理环境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标志”。标志是通过不同适应性主体之间选择,产生聚集和边界,是隐含在复杂适应系统中具有共性的层次组织机构背后的机制。标志有助于治理主体相互识别、选择和聚集,组成不同治理层次的主体力量,对经济犯罪行为主动做出协同一致的适应性反应,即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将法治意识和理念贯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通过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特点,统筹整合各种治理资源,遵循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理念,群策群力提供治理措施,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稳定。

2.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是主体适应性特征生成的基础

经济犯罪共治不同与传统的“单向”社会管理,更加重视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主体性建设是治理主体的个体主体性意识提高,也是主体间性建设,即各个主体在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以平等地位互为主体,协同互助。为此,共治要克服传统主客体对立思维,“强调双方本体论地位的一致性和多元主体间相互平等、互动对话的交往关系”,构建相互尊重、互为促进的主体关系,以强化主体间适应性。而适应性又是主体对环境刺激所做出的反应。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和行为的隐蔽性造成公安机关难以对经济犯罪新的发展态势和犯罪行为有最先的感知;群众和企业由于身处经济活动的中心,有着最直接的信息和线索。通过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充分尊重和发挥主体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在交互作用中增强治理主体的适应性,形成有效的共治“组合拳”,提高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四)强化自组织功能实现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自组织是“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驱使和维持充分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要素协调动作,导致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上的联合行动,出现有序的活的结构”。

1.共治体系具备自组织功能的条件

共治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治理主体在适应性行为特征的支配下,随时根据对经济犯罪新特征的识别,调整治理行为模式,使得共治组织“处于远离平衡的状态”;治理主体间的非线性关系又促使治理主体之间生成协同机制,推动共治体系由非平衡态的无序转变为有序的新组织结构。这个转变是自发性的自组织过程。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传销不了解,没有进行相应干预,后因传销经营的欺诈性严重破坏了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危害到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对传销进行规范性管理。后发现规范性管理并未从根本上引导传销健康发展,也未有效地制止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务院于1998年禁止了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深入,市场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对传销的禁止经营调整为放开单层直销。这说明适应性治理主体间非线性的相互作用是共治体系实现自组织功能的内生动力。

2.运用涌现机理实现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涌现作为系统整体性特征的表现,描述了“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很明显,涌现机理突出系统的整体性效能。多元治理主体根据经济犯罪行为变化规律,汇总程序化的治理处置方案,形成具有“本能”响应结构,即“内部模型”。治理主体在治理实践中,通过“学习”和“积累经验”途径,不断改变处置方案的组合方式,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在协同机制下形成最大适应性的组合和组织结构演变,实现涌现。涌现机理确保了共治体系遇见类似经济犯罪行为时,自然迅速地从“内部模型”启动相应的程序化处置组合方案,全面提升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来源:复杂适应性系统视角下经济犯罪共治体系构建_牛惊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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