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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法社会福利法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福利的概念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 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 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包括政府举办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事业和 各种服务业以及各项福利性财政补贴。狭义的社会福利仅指国家出资或给予税收优惠而兴 办的、以低收费或免费形式向一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制度。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社会福利相当于我们通常说的社会保障;而狭义上的社会福利则是 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相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的子系统。在欧美国家,一般 做广义上的理解。而在中国,虽然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子系统己经得到学界、官方 及公众的普遍认同,但是现实中对社会福利的理解却是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即既有对 弱势群体的服务与保障,又有为全民提供的普遍福利设施和资金保障。

二、社会福利的性质和特征

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作为社会保障的子系统,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相比 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社会福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社会福利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的普遍性福利,是为全 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其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和普遍性。而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则仅仅针对特 殊主体,其范围不具有普遍性。

二是社会福利的目的具有公平性。社会福利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职业背景等基本上无

联系,也无需与其贡献挂钩,在待遇标准上具有较大的机会均等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目的 性。一般来讲,社会福利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公平性就表现得越充分。

三是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是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性的公共事业,需要公 共财政的支撑并由政府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社会救助是政府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 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担责任,而社会福利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三、社会福利的作用

社会福利作为一种普遍性、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国家和社会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使劳动者的劳动 技能、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和发放各种社会津贴, 会增加社会货币的投放,形成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促进社会总需求的上升,有助于 刺激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福利可以改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生 活质量,尤其是对一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社会成员,通过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能够增强他 们的社会认同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1951年8月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城市救济福 利报告》,对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进行了保障。同时 1950年6月通过的《工会法》也对职工福利进行了相关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福利法律制 度。在教育社会福利方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 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方面,《宪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传染病 防治法》等立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在老年人社会福利方面,1996年8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进行了专门规定。在妇女社会福利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 法》等立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在残疾人社会福利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相关规定。 此外,国务院的行政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也对社会福利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二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公共福利法律制度

公共福利,又称为国家福利,是指国家通过直接投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举办 的各种旨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的社会福利项目。公共福利法是调整公 共福利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住房、教育、卫生、文化 娱乐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福利、卫生方面的福利、住房方面的福利、生活环境 方面的福利、生活服务方面的福利。

(一)公共教育福利法律制度

教育福利是以免费或者低费方式向国民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的社会福利。我国的公 共教育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义务教育;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向学生提供无息贷 款;实行学生假期购票优惠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门设立各种教育机构,面向社 会提供免费或低费教育。

1.义务教育

1986年颁布,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进行了规范。凡年满6周岁的儿 童,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 少年就近入学。

2.特殊形式的教育福利

特殊形式的教育福利包括助学金、贷学金、奖学金以及特殊教育制度。

助学金制度由国家拨款或者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款项,向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 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这是我国长期对困难学生实行的一项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帮助品 学兼优的学生摆脱生活困境,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

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 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奖学金制度,是指对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特殊教育制度是专门针对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进行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对于聋哑人、弱智 等能力障碍儿童,国家通过投资设立特种学校使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并在教育过程中进行矫治,这是教育福利的重要内容。通过特殊教育制度,使存在身心缺陷的儿童也能获得接受教 育的机会,并通过这种教育使他们成为自立、自强的社会成员。

(二)公共卫生福利法律制度

公共卫生是以预防医学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所采取 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卫生是由政府及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卫生 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完整的公共卫生体系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卫生执法 体系等。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 见》,对公共卫生福利进行了规范。

(三)公共设施福利法律制度

所谓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提供的有关交通、通讯、能源、水务、 绿地、义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公共设施为公众生活便利而设,在现代国家更是政 府实现其功能的具体体现。公共设施福利法律制度是社会福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职业福利法律制度

职业福利又称为职工福利、集体福利,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兴建集体福利设施・建立福利 补贴制度,为职匚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 福利。《劳动法》第76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 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 待遇。”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小企业、大社会"的职业福利格局,福利范围非常广泛。改 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传统的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目前形成了法定福利和自主福利两类职业 福利并存的局面。

我国当前的法定职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等。我国企业 的自主福利包括: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为职工开通上下班班车、开办食堂、托儿所、洗澡 浴室等。

三、专门福利法律制度

专门福利,又称为特殊群体福利,是指国家福利会向社会特定群体福供的福利形式,包 括未成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妇女福利和残疾人福利。

(一)未成年人福利

未成年人福利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我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福利,目前有 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 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包括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 例》、1991年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2012年两 次进行了修订)、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1994年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5年的 《教育法》、1998年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2002年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教育、卫生、文 化体育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福利进行了规定。以下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 人的相关福利。

1.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 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 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 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 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 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 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 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 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社会保护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 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 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 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 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己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 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4.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 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 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 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 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 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 受歧视。

(二)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 人俳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一系列福利政策和服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老年人社会福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 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 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 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国家建立和完善老 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 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社会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 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 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 老服务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 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 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3.社会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 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

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 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 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妇女福利

妇女福利是以妇女为对象的社会福利。基于妇女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妇女应该享有特殊 的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妇女生育方面 的福利、母婴保健服务、妇女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残疾人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 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 人。基于残疾人的特殊性,世界各国一般均对残疾人权利保护和福利通过专门的法律予以规 定。

1990年制定、2008年修改和完善的《残疾人保障法》分别从康复服务福利、教育福利、 就业福利、文化体育福利、残疾人福利设施和福利补贴、无障碍环境福利等方面规定了残疾 人的福利。

1.残疾人康复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 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 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 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 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2.残疾人教育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 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 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 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福利性就业安置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 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文化生活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 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 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利于残疾人广泛参与。

5.无障碍环境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

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调,加强监督管理。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己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 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四、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 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与社会福利的其他项目相比较,社区服务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社区服务不

只是一些社会自发性和志愿性的服务活动,而是有指导、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体系;第 二,社区服务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产业,它与经营性的社会服务业是有区别的;第三,社区 服务不是仅由少数人参与的、为其他人提供服务的社会活动,它是以社区全体居民的参与为 基础,以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社会公益活动。

从目前看,社区服务广泛覆盖了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青壮年人和优抚对象、 驻社区单位等各类群体,服务项目广泛涉及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 区保障等内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区的成熟与完善,社会服务的项目和内容也在不断充 实,己经成为我国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小结

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作为社会保障的子系统,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相比 较,具有自己的特征及作用。

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共福利法律制度、职业福利法律制度和专门福利法律 制度。

思考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选择题:1. A 2.B

1.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 A)。

A.6周岁

B.6周岁半

C.7周岁

D.8周岁

2.国家鼓励地方建立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年龄的规定是()o

A. 75周岁以上B. 80周岁以上C. 85周岁以上D. 90周岁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 ACD

1.我国的公共教育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 )。

A.普及义务教育

B.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C.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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