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牢牢把握这一基本要求,对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道义优势、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具有重大意义。
铲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社会不公平不平等的根源,建立社会主义新制度,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受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让人民都过上富裕幸福的美好生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摆在现代化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使全体人民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多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平等享有。
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现机会均等,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创业发展、奉献社会、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同等机会;实现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位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承担责任,平等地受到保护。为此,将通过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将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领域,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使公共服务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具体的、相对的、历史的范畴,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的充分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只有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础上,公平正义才能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还不得不带有个体的差异性,还不得不承认社会成员因体力、智力、勤奋程度以及家庭情况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因此,不能无视生产力发展水平、现实经济结构和社会条件要求所谓“绝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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