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取得的重大进展。前不久,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之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将更好地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把妇女事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在党中央的正确引领下,我国新时代妇女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取得了高质量的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做出了生动注解。
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度重视
从某种意义上看,一个国家的妇女地位体现了其文明程度,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反映了一国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党的妇女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关系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标志着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实现了从进步人士的先进理念到社会普遍共识、从执政党的意志到治国方略的跨越性发展。党的十九大再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进一步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擘画,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党的二十大第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代会报告,这充分说明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性别平等理念至关重要,妇女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把保障妇女权益上升为坚定的国家意志,此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新征程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表明党中央将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来对待和解决,反映了党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基本立场和政治主张,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化的新境界,指引中国妇女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阔步前行。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着力解决广大妇女急难愁盼的各项问题,推动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合力,我国妇女事业实现全方位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十年间,该纲要主要目标如期实现,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在健康方面,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超四成、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教育方面,各类高等教育中女性学生占比均超过男性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除、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在就业方面,女性就业人员占比保持在四成以上、女职工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动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在妇女参与国家决策与社会管理方面,全国女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比达历史最高、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女性在企业管理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保障方面,女性生育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女性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女性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女性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数显著增加。
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各项单行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民法典、就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对女性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生育权益和健康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不同领域妇女全方位的权益保护。特别是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对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集中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要求,大大提升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在政策设计、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都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法规政策性别评估机制普遍建立,是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然化”的伟大成就。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实践不断创新,各级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性侵、家庭暴力、拐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等妇女权益重难点问题上不断取得新突破;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让侵犯平等就业权和性骚扰有关的案件具备了清晰的可诉基础,有利于女性更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彰显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精神。
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需要结合新情况,处理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在不断达成妇女权益保障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挑战。“三孩”生育政策要求更为完善的生育政策支持体系,新业态的发展带来职场性别歧视的新问题,新冠肺炎疫情为性别收入差距带来新挑战,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的司法机制亟待建立。面对诸多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女干部重要作用”……将优化生育配套政策、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促进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上升到党治国理政的层面,将实现妇女共建共享更加美好生活作为妇女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将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及其家庭解决后顾之忧,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不仅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了强劲动能,也为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我国妇女人权保障及整体人权保障水平必将迈向新的高度。
(作者为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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