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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为确保我校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我校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意见》(鲁教学字〔2019〕7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教学和招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实践教学与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招考筹备组、招考考务组、阅卷统分组、录取工作组、信息技术组、财务收费组、纪检监察组、舆情信访处理组、疫情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凡属单独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选派原则性强、政策性高、敢于担当的人员加入以上招生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组成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学校纪检部门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招生考试各环节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 根据教育厅要求,单独招生考试可采用“网络在线考试”和“到校现场考试”两种方式。我校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决定采用何种考试方式,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相关信息,查询最终考试方式。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总体计划100人。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

第十三条 具体的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发布,最终以省教育厅下达的为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

1.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春季高考报名,且山东省春季高考选择专业类别为:医学技术类。

2.单独招生(基层医疗卫生类):面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招生。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春季高考报名,且山东省春季高考选择专业类别为:医学技术类。同时,考生应该具有如下三个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认可的医药及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毕业证书,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从业证明,加盖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2)具有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等)。

(3)具有考生本人注册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等)。

第十五条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需选报春季高考。其中,参加我校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

第十六条 考生须认真阅读招生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志愿,凡通过山东省统一平台完成志愿填报后,志愿信息一律不得修改,以平台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对不符合我校填报志愿要求的考生,其填报志愿无效,取消报考资格,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考试项目及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

一、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退役军人除外)采取“文化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测试,文化素质测试分值为200分,专业技能测试分值为230分,总分值为43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语文、数学。

2.测试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语文分值为100分、数学分值为100分,两科分值共200分。

(二)专业技能测试

1.测试方式:专业技能测试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2.测试分值:分值为230分。

二、单独招生(面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采用“文化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测试,文化素质测试分值为200分,专业技能测试分值为230分,总分值为43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

科目一:医学人文常识(包括卫生法规、医学伦理相关知识)

科目二:公共卫生与全科医疗基本知识

2.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医学人文常识分值为100分、公共卫生与全科医疗基本知识分值为100分,两科分值共200分。

(二)专业技能测试

1.测试方式:专业技能测试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2.测试分值:分值为230分。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

1.命题保密。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考试保密要求组织命题。

2.考核评议。成立由教务处、纪委、安全保卫处等部门组成的考务小组。严格考核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操作程序,对在考核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评卷统分。学校组织专家组成评卷小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试卷评判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4.考试要求。学校将根据最终采取的考试方式发布相关的考试要求。请考试密切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相关信息,查询考试要求。

第十九条 报名缴费考试相关事宜及我校资格审核

(一)报名、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正式考试。

1.选报高校和专业。2023年2月6日至2月10日,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选报高校和专业。每位考生只可选报一所学校。

2.打印准考证和缴纳考试费。考生需在正式考试前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以及打印、签署诚信考试协议书,新生入学报到时需提交准考证、协议书。缴纳考试费和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发布为准。

3.正式考试。2023年2月26日-2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以我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发布为准。

(二)我校资格审核

1.单独考试招生(普通类)无需我校资格审核。

2.报考单独考试招生(基层医疗卫生类)的考生,需进行我校资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校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者视为自愿放弃我校招生考试资格。

3.考生资格审核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具有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考生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等)、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不用提供从业证明。

(2)具有考生本人注册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考生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等)、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不用提供从业证明。

(3)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生本人注册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考生提供:国家认可的医药及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毕业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业证明(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从业证明,加盖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4.以上审核材料均需复印至白色A4纸,并按照身份证、学历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业证明的顺序左侧装订,在首页注明考生号(14位2337开头)、考生联系方式。

5.因材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学校不予安排后续缴费及考试。

6.具体资格审核时间和方式(现场资格审核或网络资格审核),我校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决定采用何种考试方式资格审核,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 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相关信息,查询最终资格审核方式和时间。

7.从业证明由我校提供固定模板,请考生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下载后按照要求填写并盖章。

(三)考生须密切关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和山东医专招办微信公众平台(sdmczb)发布的以下内容:考试方式、缴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资格审核方式、从业证明模板下载及相关时间安排等。

第七章 成绩认定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参加学校校测(文化素质考试),否则不予录取。考生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呈现,计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实行由学校负责,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1.招生专业均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其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在同一类别专业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录取: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单独招生(基层医疗卫生类)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公共卫生与全科医疗基本知识成绩、医学人文常识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

4.计划调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录取时可以对各类别和各专业之间计划进行调整。对没有报满的专业可以缩减计划,对报考学生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计划。

5.免试入学: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区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名单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色盲和色弱考生不可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

第八章 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基本学制三年,单独招生录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基层医疗卫生类人员按照全日制标准培养。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考生录取后按新生报到须知相关要求到校报到。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毕业后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章 疫情防控

第三十条 单独招生期间,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精神,对考试场所、录取场所进行封闭管制和病毒消杀,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评分专家进行体温检测,并全时佩戴口罩。保障考生、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专家老师的身体健康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考生应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配合体温检测等。只有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绿码、体温检测低于37.3摄氏度的考生才被允许进入校园。在进入考场前将接受第二次体温检测及登记。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和考生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考生须签署《健康情况声明书》等),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下载并查看,并于考试当天携带至学校并进行安全检查。

若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考试,学校将及时转为线上考试,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方法、模拟测试时间及要求,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第一时间发布。

第十二章 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下开展,并设有监督和申诉电话(0539-8205026)。

第三十二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或录取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实践教学与招生就业处申请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复核。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考前培训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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