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价值,是价值观研究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几千年来人类思想文化史上争论不休的重要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既重视人的社会价值,也重视人的自我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是两个方面:自我(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人的自我价值既表现为个体存在的意义(个体对社会的重要性、责任和贡献)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也表现为社会对个体的尊重和满足。人的社会价值则表现为个体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和对社会进步的贡献。
马克思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这里所说的“人类的幸福”是指社会价值,“自身的完美”是指自我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这两种价值不是敌对的,而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为同时代人的完美、幸福而工作。马克思说得好:“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起来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这些论述,精辟地阐明了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关系:社会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基础,具有很高社会价值的人,必然具有很高的自我价值。
从理论上说,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但是具体到某一个人时,这两种价值的关系的体现往往差别很大。有些人往往以自己拥有的金钱多少、权力大小、知识贫富,或以自己所处的地位高低,甚至以自己的“自我设计”来评价自我价值。
这是不科学的。因为他们并不能说明自己对社会究竟作了什么贡献,有什么社会价值。而离开了社会价值来评价自我价值,是没有根据的。进而言之,如果你的金钱来路不正,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利用自己的知识干了坏事,身居高位而饱食终日,甚至搞了腐败,不但实现不了自我价值,还会堕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作为现实的、在一定社会实践中的人,衡量其价值大小的尺度,只能是他对社会所做的贡献。贡献越大,价值越大;贡献越小,价值越小;没有贡献,就没有价值。“个人价值”论者只强调“自我价值”,不讲社会价值,甚至以自我价值来否定、抹煞社会价值,是极其错误的。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并没有处理好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往往强调社会价值,忽视自我价值。主要表现在: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对个人正当的利益和要求不够重视,助长了个人对国家和集体的依赖,不利于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强调自我价值,忽视社会价值的倾向又产生了。有些人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不惜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这是必须制止和纠正的。
八九七十二8972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自然是价值关系的客体,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位置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了。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来说,一方面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获得需要的满足;但另一方面他又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成为他人和社会需要的客体。就人作为价值主体来说,他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由于社会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使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体的人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人作为价值客体,他的实践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的奉献。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实践体现出两种价值:一是人的自我价值,一是人的社会价值。
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归根结蒂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类。个人的自我价值是在他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因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社会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社会关系,他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他的自我价值也就不可能得到实现。一个人能否实现自我价值和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条:一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二是取决于社会的支持。而社会是否支持,关键又在于个人的奋斗对社会是否有价值。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提倡自我努力,自我奋斗,但这种奋斗不是孤立的,不是与社会绝缘的奋斗,而是在与社会的联系中,对社会有益的奋斗,即对社会作了贡献,在社会的支持下使自己的奋斗获得了成功。这就是说,人的自我价值是在其社会价值的实现中实现的。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交换循环。个人需要从自然和社会索取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而这些成为自我奋斗的条件;个人的努力奋斗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满足了社会前进发展的需要,社会又会给奋斗者以回报,满足他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样,个人和社会在索取-奋斗、贡献-回报的循环中,满足了个体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共同发展。当然,这里说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交换"是不准确的,因为贡献和回报不可能是等价的。任何个人,包括那些伟大的个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对他们的给与,究竟谁大谁小,虽然无法精确计算,但总的说来,社会给与个人的总是大于个人贡献给社会的。一个人来到世界上,社会就给他提供了生存和保护的条件,继而社会又为他的成长发展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提供了实践的环境和手段,最后在人的个体生命终止之后,还是社会使他的事业和成就、他的影响和意义得以传播下去。正因为如此,任何个人都应该尽心尽力为社会作出贡献,这也是他对社会的回报。任何人都既是社会的主人,又是社会的公仆。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为中心,把自我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是一种历史观,也是一种道德观和价值观。
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即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一个人满足社会的程度越高,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如果他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他给社会提供的是负价值。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经济、政治的,也可以是道德、艺术、科学的。由于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所以个人能够在很多领域中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由于社会需要是不断发展的、前进的,所以个人越是能不断地创造,就越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社会也就越有价值。当然,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比自我价值的实现要复杂得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的贡献和他的社会价值往往不是等同的。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需要得到社会的评价和承认,在没有得到社会承认之前,就无法衡量他的社会价值(正负、大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价值关系主体和评价主体都是有阶级性的,因而在具体评价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时,就可能受到阶级偏见的影响而歪曲评价他的社会价值,甚至发生完全相反和对立的两种评价标准。即使不是阶级的原因,评价主体出于不同的利害关系和不同的价值标准,也有可能对人的社会价值做出歪曲的评价。实现人的社会价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滞后性和反复性上。滞后性是指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之后,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或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使其社会价值实现。对一个人,一个历史事件,有的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评价结论,有的几年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都没有一个公正的评价。反复性是指对人的社会价值的评价,随着历史的推移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也是常有的。
在谈到人的社会价值时,有一个问题是应该拿出来讨论的,这就是动机与效果的问题。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究竟主要是看动机还是看效果,还是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看,这个问题长期困惑着我们。总的来说,我们当然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论。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动机与效果的不统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就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看,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四种情况:一、好的动机与好的效果;二、好的动机但没有好的效果,甚至产生了坏的效果;三、不高尚的动机,但有好的效果;四、不好的动机与不好的效果。一、四两种,动机与效果是统一的,二、三两种不统一。统一的没有争议,有分歧的是二、三两种不统一的情况。我的观点是,无论是动机还是效果,只要有好的,我们就应该肯定,好到什么程度,就肯定到什么程度。比如对第二种情况,虽然没有产生好的效果,但对于主体的好的动机,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肯定其动机,就是鼓励他将好的动机坚持下去,在以后的实践活动中就有可能产生好的结果。至于第三种情况,我以为,看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他的社会价值,主要要看他实践活动的结果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的现象,我们不能一概否定他们的社会价值。据文学史资料,大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和巴尔扎克有一段时间的写作动机就是为了换点稿酬来还清赌债,这个动机很不高尚,我们能因此否定他们作品的社会价值吗?现在我们国内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许多私营企业的老板、个体户,以及外国投资(我们"引进"来的)的资本家,他们的动机恐怕很多人(不是所有人)不是为了社会主义,而是为了抓住机遇赚钱发财,我们能否认现阶段他们存在的社会价值吗?当然不能。当我们着眼于"效果价值论"时,我们并不提倡"主观为自己"。对于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来说,这个口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要求他们,主观上不能只为自己,而要更多地为社会、为他人,必要时要勇于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来实现人生的最大的社会价值。对于一般公民,"主观为自己"的口号也不宜提倡,因为思想会指导行动,动机会影响效果,只考虑"主观为自己",就可能在客观上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结果。我们承认,存在着"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的现象,但这决不是规律性的现象,因为"主观为自己,客观害他人"的现象同样也存在着,且比前一种现象还普遍些。
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这两者的统一。从个人方面看,要解决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第一个认识问题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谁服从谁,也就是说,在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矛盾时,以谁为主导来解决这个矛盾。无疑,应该个人服从社会,社会利益、社会价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里并不是要求个人取消自我利益追求,取消自我价值,我们总的原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承认自我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笼统地要求人们不考虑个人利益,这是不适当的,也是做不到的。但是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就要服从社会利益,要以大局为重,必要时,就要自觉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利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样一个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
第二个认识问题,就是怎样认识和处理个人在价值关系中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此,在人的价值评价中,便可以在不同意义上看待人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个人作为主体时,他是价值满足的目的;当他作为客体时,则又是实现价值的手段。人的价值本身就内含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价值关系来看,没有绝对的目的,也没有绝对的手段,实际上是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人在这种价值关系中的位置的准确说明。
这里应该强调指出,我们所说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在社会进步基础上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一个人最大的价值,就是以他的实践和理论推动社会向新的阶段的变革,推动历史车轮的前进。一个人如果逆历史潮流而动,企图阻碍历史潮流前进,那就是历史和社会的罪人,无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负价值。所以,只有掌握并遵循历史发展规律,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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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价值是价值的属概念,也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是人生,指的是一个人的生命过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而价值主体则是人。人生价值不同于其他客体的价值,一方面,人生价值必须体现为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必须表现为满足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人生价值是个具有多维性的价值系统。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社会价值和人生自我价值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人,人生具有社会历史性和客观实践性,人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个人行为同他人、社会群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关系,标志着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他人或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贡献和意义。而人生的自我价值表现为人还具有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满足自己的需要。一般物在主体同客体的关系中,只是作为客体而存在,而人则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在人生价值关系中,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自我的关系,社会和“自我”都处于价值主体的地位。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他表现为客体,因为他的人生价值要靠社会来评价。从个人的行为或一生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说,他又表现为主体,就是说他是站在个人需要的立场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无价值的。正是人本身在价值关系中所具有的这种主客体两重性,构成了人生价值的二重性。一方面,人生价值必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都具有自我性。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有价值的人,其人生在对社会、对他人具有价值意义的同时,都毫无例外地对自我也具有价值。我们所讲的人生社会价值,指的是个人的人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对社会具有的有用性。我们所说的人生自我价值,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个人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际存在和实现的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肯定关系。在这里,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统一的,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我们平时讲的人生价值,一般强调的是人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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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价值是价值的属概念,也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是人生,指的是一个人的生命过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而价值主体则是人。人生价值不同于其他客体的价值,一方面,人生价值必须体现为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必须表现为满足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人生价值是个具有多维性的价值系统。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社会价值和人生自我价值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人,人生具有社会历史性和客观实践性,人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个人行为同他人、社会群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关系,标志着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他人或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贡献和意义。而人生的自我价值表现为人还具有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满足自己的需要。一般物在主体同客体的关系中,只是作为客体而存在,而人则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在人生价值关系中,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自我的关系,社会和“自我”都处于价值主体的地位。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他表现为客体,因为他的人生价值要靠社会来评价。从个人的行为或一生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说,他又表现为主体,就是说他是站在个人需要的立场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无价值的。正是人本身在价值关系中所具有的这种主客体两重性,构成了人生价值的二重性。一方面,人生价值必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都具有自我性。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有价值的人,其人生在对社会、对他人具有价值意义的同时,都毫无例外地对自我也具有价值。我们所讲的人生社会价值,指的是个人的人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对社会具有的有用性。我们所说的人生自我价值,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个人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际存在和实现的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肯定关系。在这里,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统一的,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我们平时讲的人生价值,一般强调的是人的社会价值。
紫蝶梦影
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的关系.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去理解: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社会,彼此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生的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密切联系的,相辅相成的。人生的自我价值在于他的存在得到社会认可以及他为社会的发展所做的事,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的关系应该是一个人对社会发展进步贡献越大就越能体现他的人生的自我价值高。
09-02-27 | 添加评论 | 打赏
人鱼海
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的关系.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去理解: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社会,彼此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生的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密切联系的,相辅相成的。人生的自我价值在于他的存在得到社会认可以及他为社会的发展所做的事,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的关系应该是一个人对社会发展进步贡献越大就越能体现他的人生的自我价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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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且与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相互关联。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主要区别,是它们的价值主体不同。人生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人类、集体和个人。而人生自我价值的主体是自我。
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离不开个人,个人更要依赖社会。个人和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的关系,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人生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二者的关系以及和人生价值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即:人生价值=人生的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积极作用的总和=用来满足自我需要的积极作用+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是:个人一生的创造=一生的消费+一生的贡献。从这些等式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生的社会价值离不开自我价值。因为,如果一个人的一生,一点也不能自己满足自己,完全靠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不仅没有人生的自我价值,也不可能有社会价值。如果一个人的一生有些创造,但是不能完全自己满足自己,还需要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虽然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却不可能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社会价值。所以,只有在个人一生能够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才可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也就是只有在具有了一定的自我价值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人生的社会价值。但是,有的人一生的创造正好满足自己一生的消费。这种人自己直接满足了自己,也回报了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和满足,具有不小的人生的自我价值。但是,他没有对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也就没有人生的社会价值。这种人虽然无损于社会,但是也无益于社会。这种人认为,自己既不吃亏,也不沾光,很合算。如果所有的人都象这种人一样,人类社会的进步就会停止,也就不会发展到现在
第二,人生的自我价值也不能离开社会价值。一个人,在处于婴幼儿和青少年的时期,是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着人们的人生价值。在处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时期,也是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着人们的人生价值。只有在进行劳动创造的青壮年时期,才作为价值的客体,通过劳动创造,一方面自己满足自己,另一方面偿还对人们人生价值的享用。这两方面是在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再一方面,通过更多的劳动创造,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一个人是在享用前人的人生社会价值的基础上,才成长起来的。并且,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还要享用后人的人生社会价值。一个人不能只享用他人的人生社会价值,而自己却没有人生的社会价值。如果只享用他人的社会价值,而不创造社会价值,就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因为,任何人自己满足自己,都不是离开社会而独立实现的。离开了社会,个人就无法满足自己,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且与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相互关联。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主要区别,是它们的价值主体不同。人生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人类、集体和个人。而人生自我价值的主体是自我。
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离不开个人,个人更要依赖社会。个人和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的关系,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人生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二者的关系以及和人生价值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即:人生价值=人生的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积极作用的总和=用来满足自我需要的积极作用+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是:个人一生的创造=一生的消费+一生的贡献。从这些等式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生的社会价值离不开自我价值。因为,如果一个人的一生,一点也不能自己满足自己,完全靠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不仅没有人生的自我价值,也不可能有社会价值。如果一个人的一生有些创造,但是不能完全自己满足自己,还需要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虽然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却不可能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社会价值。所以,只有在个人一生能够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才可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也就是只有在具有了一定的自我价值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人生的社会价值。但是,有的人一生的创造正好满足自己一生的消费。这种人自己直接满足了自己,也回报了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和满足,具有不小的人生的自我价值。但是,他没有对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也就没有人生的社会价值。这种人虽然无损于社会,但是也无益于社会。这种人认为,自己既不吃亏,也不沾光,很合算。如果所有的人都象这种人一样,人类社会的进步就会停止,也就不会发展到现在
第二,人生的自我价值也不能离开社会价值。一个人,在处于婴幼儿和青少年的时期,是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着人们的人生价值。在处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时期,也是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着人们的人生价值。只有在进行劳动创造的青壮年时期,才作为价值的客体,通过劳动创造,一方面自己满足自己,另一方面偿还对人们人生价值的享用。这两方面是在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再一方面,通过更多的劳动创造,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一个人是在享用前人的人生社会价值的基础上,才成长起来的。并且,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还要享用后人的人生社会价值。一个人不能只享用他人的人生社会价值,而自己却没有人生的社会价值。如果只享用他人的社会价值,而不创造社会价值,就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因为,任何人自己满足自己,都不是离开社会而独立实现的。离开了社会,个人就无法满足自己,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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