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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坠楼案开庭审理,被害人预变更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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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_危害行为作为的案例_危害社会行为是犯罪吗

媒体报道,杭州女童坠楼案将于4月18日公开审理。

4月17日,“杭州女童坠楼案”女童父亲陈某对媒体表示,保姆吴某某将于18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家属准备争取将罪名更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将量刑提高到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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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间接故意杀人”相关的规定么,如何理解?

【豆豆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划分,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两种,不存在其他类型的罪名。

坠楼女童父亲陈某所说“间接故意杀人”如何理解?

①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第14条规定内容,可以将故意犯罪理解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

认识因素内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内容: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积极追求,还是无所谓(放任态度)

根据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不同态度,刑法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在实践中, 直接故意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继续实施。

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该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发生,也不希望避免,而是持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间接故意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为杀乙,开车撞乙,把旁边的丙也撞倒了。二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法律评价

在法律评价上,无论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适用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并适用相关的法定刑。

②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过失犯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危害结果;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③保姆性质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3年以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

罪名认定,将直接决定着涉事保姆的量刑。如果被定过失致人死亡,其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向检察院提起诉讼。从这一事实来看,目前公诉机关认为其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④受害人家属能变更起诉罪名吗

受害人家属认为孩子被电梯带走后,保姆隐瞒了孩子具体位置。延误了找孩子的时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认为这不是过失,属于间接故意,应当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某些情形下,过失犯罪可以转化为故意犯罪。本案中是否存在着过失犯罪向间接故意犯罪转化的情形呢?

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必须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保姆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涉事保姆是孩子的看护人,在看护孩子时,因粗心大意导致孩子走失坠楼,保姆没有尽到看护照顾的义务,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建议或申请。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建议、申请,能否被检察机关接纳,检察机关拥有决定权。检察机关会在犯罪事实、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审查被害人的建议,合理合法的予以接受,不合法不合理的也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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