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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组织的特点单

浅论社会组织的特点单86现代经济信息浅论社会组织的特点高兴国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摘要:社会组织的特点是它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组织和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相区别的地方

86现代经济信息浅论社会组织的特点高兴国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摘要:社会组织的特点是它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组织和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相区别的地方,包括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以及志愿公益性等三个方面的特点。关键词:社会组织;特点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2-000086-02对于社会组织的一般特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例如,萨拉蒙和安海尔就根据社会组织的结构–运作特征,将其特点归纳为正规性、私立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及公益性。日本学者重富真一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提出社会组织应该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慈善性等特点。我国台湾的学者官有垣则认为社会组织是享有合法免税地位的、正式的、自我治理的民间组织,具有公益性、志愿性以及限制利益分配等特性。整体而言,学者们对社会组织特性的认识是大同小异、基本一致的。在总结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主要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类别和构成,将其特性归纳为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以及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等三点。一、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于经济组织的根本属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组织,包括服务类型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目的是追求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经济组织虽然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经济组织。但是社会组织则不同,它们不是经济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它们不从事产品生产和流通,而是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为主业,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主要宗旨,营利不是其目的。需要说明的是,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不能进行任何收费或者不能开展可以营利的活动,而只是表明其各种活动取得的财产不能分配给会员,必须用之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目的和事业。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宗旨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都不能离开营利这一本质,所以营利是企业的根本宗旨。作为社会组织来说,其宗旨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则是一切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换句话说,社会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①。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社会组织往往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这些活动会伴生超出经营总成本的一定的剩余收入。

如果是企业,高于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当然地被作为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红,但是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其产权界定是明确的。社会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②,也不属于捐赠者,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③。所以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因此,如果社会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者其他的社会组织)。二、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也是它们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相对于经济组织来说,社会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社会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及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非政府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分层部分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

社会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个独立的社会组织④,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第二,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成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非政府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⑤。第三,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政府作为以政权为轴心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三、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也是社会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社会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像经济组织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一样,社会组织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社会组织的这种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

经济组织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社会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则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者人格化,表现为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者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第二,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经济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或排他性,政府则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安全或保密等问题。社会组织使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其运作过程和开展的各种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与透(下转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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