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百年党史 第一百零三期

百年党史 第一百零三期

百年党史 第一百零三期重温党史党史大事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重温党史

党史大事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进一步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任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在此基础上,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及其定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必须遵循的正确原则。《决定》着重从五个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工作部署:一是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四是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五是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形成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研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重要论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提出的意义_首次提出和谐社会_社会和谐谁提出的

上一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辨析
下一篇: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