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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再认识探讨论文

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再认识探讨论文[摘要]关于我国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社会主义社会

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再认识探讨论文

[摘要]关于我国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过渡性质的社会,分歧实际集中在过渡时期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上。随着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体系的形成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化解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纷争的条件正趋于成熟。

[关键词]过渡时期社会性质再认识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过渡时期理论的论述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成为认识过渡时期理论的重要理论依据。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过渡时期是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就立即开始了。

列宁在谈到俄国二月革命后的时局时指出:“无论从革命这一概念的严格科学意义来讲,或是从实际政治意义来讲,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里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标志。就这一点来说,俄国资产阶级革命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完成了。“同样的道理,国家政权转移到无产阶级手里,说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完成,社会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正如列宁所说的:“前一革命可以转变为后一革命。后一革命可以顺便解决前一革命的问题,后一革命可以巩固前一革命的事业。”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过渡时期应该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完成前一革命遗留任务是在社会性质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以后,对少量尚未变化的部分进行量的消解,它花费的时间与整个过渡时期相比不过是短暂的一瞬间,无法从根本上影响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是过渡到成熟的、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过渡到实践中的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经过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只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显然,这个时期的国家也是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就是说,‘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想,社会主义将首先在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同时取得胜利。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也承认,不发达国家走上社会主义,不一定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但这些国家要越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必须有一个条件,就是只有在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先进国家的带动和帮助下才有可能。可见,马克思所说的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指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这里,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已经充分具备,只要通过必要的革命手段,就可以由资本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完全不需要像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所必须经过的中间环节。由于社会主义不是首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所以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标准去套用不发达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情形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过渡时期的社会形态是社会主义性质。

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能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争议。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的目的是建成社会主义,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劳动者,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基础。这个目的不是一下子可以实现的,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而建设社会主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为标志,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就全面开始了。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指出:“我并不幻想,我知道我们才开始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列宁一再申明,俄国还没有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但同时,他也从不否认十月革命后的俄国的社会主义性质。1919年2月,列宁在起草《俄共(布)党纲草案》时明确指出:“1917年10月25日(11月7日)的革命在俄国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在贫农或半无产阶级的帮助下开始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由此可见,不管过渡时期是如何不成熟、不完善,其社会性质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弄清马克思主义关于过渡时期理论的基本含义,为正确理解我国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前提。

二、应该综合分析我国过渡时期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既包括经济形态,也包括政治形态和思想文化形态,是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我国过渡时期社会性质的认识,必须从我国过渡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分析入手。

第一,我国过渡时期的政治制度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之家

社会主义的政治标准是什么呢?在十五大报告中归纳为这样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早在建国前夕,就明确指出,将要建立的新中国将实行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建国之初就以《共同纲领》的形式加以肯定,1954年又庄严地写进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建国初期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所以,暂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会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上下各级政权中普遍建立起来,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肯定。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则在建国之初就建立起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在《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了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实行。由此可见,无论从国体还是从政体上讲,过渡时期的政治制度与邓小平理论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原则完全一致。

第二,我国过渡时期的五种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过渡时期社会性质的争论中,五种经济成分成为否定我国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性质的最重要论据。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所以,五种经济成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对外资企业采取管制、征用、代管、转让等形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到1949年底,社会主义工业的固定资产占全国工业固定资产总量的80.7%。尽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营经济在数量上还没有占到绝对的优势,但是已经牢牢地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却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公有经济不仅在数量上进一步提高,而且控制力也进一步加强。到1952年底,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19.1%、1.5%、0.7%、6.9%和71.8%。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仅在数量上不占优势,而且由于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等一系列国家资本主义政策的实行,使其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至于份额较大的个体经济,主要是农民个体经济,它是对封建生产关系的否定。就个体经济本身而言,它并不一定与某一种社会形态相联系,资本主义有个体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有个体经济。建国初期对土地私有的规定更多的是对农民私有观念的一种迁就和照顾,何况《共同纲领》和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农业合作化的方向,也就是说,土地的私有从法律上仅仅是一定时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过渡时期的出卖出租土地与改革开放后出让土地的承包权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很显然,过渡时期的五种经济成分正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具体形式。第三,过渡时期的文化属于社会主义的文化类型。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在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高潮的到来,不可避免地将要出现一个文化建设的高潮。”随后,人民政府在文化建设中进行了旧有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特别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配合总路线的宣传,“使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国内树立了压倒一切的优势,使资本主义思想受到了深刻的批判”。

党和政府把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思想的批判与爱国主义教育,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提倡结合起来,使过渡时期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社会风尚最好的时期之一。过渡时期的文化作为过渡时期政治、经济在观念上的反映,它无疑属于社会主义文化类型。

通过上述综合考察,结论很清楚,我国过渡时期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正如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把中国共产党形象地比做一个人,人有幼年、青年、中年和老年,如果把社会主义社会作同样的比喻,那么过渡时期就是它的幼年,它的确太幼稚,甚至于对自己的未来还充满着太多的迷茫,但它毕竟已经是一个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4.

[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736.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6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

[5]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471.

[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2.

[7]何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694.

[8]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692.

[9]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1954年2月18日)[N].新华月报.1954,(3).

[10]黄少群.评析建国初期社会性质问题讨论中的几个理论分歧点[J].教学与研究.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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